秦汉医事法律制度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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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学发展简史

古代法医学发展简史

古代法医学发展简史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

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

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

”“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

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

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

”(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第三版)。

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

”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 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多片秦代竹简。

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

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

《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一、现场方面:当时称现场勘查为“诊”,由县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隶臣”实施。

文中规定,要详细了解案情、记载尸体场所、尸体位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血迹、工具痕迹、有关物证。

可见今天所采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检验方面:反映了当时已有了相当高的水平。

如《盗穴》篇中关于现场鞋印的记载表明,当时已把鞋印用于案件分析、刻画罪犯特征和物证鉴定。

药事管理简史(一)中国古代社会的药事管理

药事管理简史(一)中国古代社会的药事管理

药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个分⽀。

随着社会经济和药学科学的发展,药事管理也从简单的繁杂,由低级向⾼级发展。

⾃⼈类原始社会对药物采集、保管、使⽤的简单管理,发展到现代社会对药学事业的系统管理,从经验管理发展为科学管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药事管理史是药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类在⽣产劳动、同疾病作⽃争,逐渐认识到使⽤药物,从采集⾃然界的植物、动物、矿物作药⽤,逐渐能⽣产药物,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药物与⼈们⽣命的密切关系,古今中外历代政府对药品⽣产、经营和使⽤,都采取了诸种管理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药学事业的形成,药事管理⽇益加强。

药学的发展和事业管理的发展相辅相成,溶为⼀体。

本章将简述历史记载的国内外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对我国药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的药事管理(公元前1027~公元1840年) 1.早期的医药管理周代建⽴了我国最早的医药管理制度,医巫制度,医巫分离。

据《周礼》所载六宫体制中,把巫祝划⼊春宫之列,把医师归于天宫管辖。

据《周礼。

天宫》记载医师是官名,为众医之长。

职权是“掌众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药事”,其下属官职有上⼠、中⼠、下⼠(皆为医官),史(管⽂书医案),府(管药物、器械、会计),徒(供使役、看护)。

还记载了当时的医疗分⼯制度,把宫廷医⽣分为⾷医、疾医、疡医和兽医;病历和死亡报告制度;考核奉禄制度。

2.秦汉隋⾄唐时期的医药⾏政管理机构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中国,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其中央政府设⽴了医药⾏政管理机构。

秦汉⾄隋唐,医药⾏政管理机制逐步扩⼤充实,但管理体制⼤体相承。

据《杜佑通典》记载,秦设有太医令丞,掌管医药的政令,设有待医,负责皇帝的医药。

后汉时医药管理开始分设,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置太医令⼀⼈,六百⽯,掌诸医。

药丞、⽅丞各⼀⼈。

药丞主药,⽅丞主⽅,右属少府。

”据史书记载,汉代还设有本草待诏、尚药监、中宫药长、尝药太官等职。

中医诊断学绪论

中医诊断学绪论
她是我国历史上第一 位女施灸家。
唐代的《外台 秘要》记载了 消渴病患者的 尿液是甜味的, 以及如何通过 尿液诊断黄疸。
唐代创立 了世界上 最早的国 家医学专 科学校: 太医署。
唐代,颁 布了世界 上第一部 国家药典 《新修本 草》。
宋代,成立了 世界上最早的 国家卫生出版 机构:校正医 书局。
病房髹[xiū]漆浅蓝、浅绿
病房髹漆浅蓝、 浅绿,宗《冯 氏锦囊秘录》: “青禾绿草, 可以养目”之 旨。
高足病床
高足病床,亦 遵《寿世青 编》:“凡人 卧床,当令高, 则地气不及” 之遗训。
鼻子是胚胎发生最早的器官
为《汉书•杨雄 传》第一次道 破。之后《方 言》之“兽之 初生,谓之鼻。 人之初生,谓 之首”。《正 字通》:“人 之胚胎,鼻先 受形”。
再往回数两个甲子,2038减去120,是1918, 那么1918年到1919年这两个连续的太乙天符年 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西班牙流感”横扫全球,感染了10亿人,夺去了 2千万到4千万人的性命,当时世界人口才17亿。
对瘟疫的诊断
明朝末年,姑苏洞庭山有个老先生,姓吴, 字又可。那个时候也有疫病流行,吴老先 生在行医的过程中,发现这种流行的疫病 和传统讲的伤寒不同。
基本原理

基本原则

发展简史
司外揣内
见微知著 以常衡变
整体审察 四诊合参 病证结合
学习方法
绪论
望、闻、问、切、检测
分析 判断
诊 诊察 了解

辨证 辨病
治疗
诊断的概念:
诊断就是通过多病 人的询问,检查, 以掌握病情资料, 从而对病人的健康 状态合病变的本质 进行辨识,并对所 患病、证作出概括 行判断。

第二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简史

第二章-中国卫生事业发展简史
第二章 中国卫生事业
发展简史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卫生事业 一、卫生管理的萌芽和卫生保健 思想的形成。 二、医事制度
三、中外医药的交流
夏商时期(约公元前21~11世纪),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已经知道凿井而饮。
在殷墟遗址中发现,其住室附近有 排除积水的水沟。
已知道维护水源的安全,开始有饮 水卫生管理的措施。
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始于 1932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在全 国经济委员会下设了中央卫生实 验处,其任务是:创设各项卫生 实验与研究机关,设立各实验区 以及训练各种卫生保健和防疫的 专门人才。
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可是它 在解放前曾受到了百般歧视。
1、1914年,北洋政府主张“废止中医, 不用中医”。
古代传染病流行的记载,最早出现于 《史记》:“周惠王二十二年(公元前655 年),大疫”。传染病预防的方法主要是设 坊(场所)隔离。16世纪后,发明了人痘接 种方法预防天花。
1688年,俄国首先派医生到北京来学习 种痘法。1717年传入美国,18世纪已传遍欧 亚。
人痘接种法为后来的英国琴纳发明牛痘 接种法奠定了基础。
在西周初期(公元前11世纪左右),出 现了宫廷医生,当时医生已分科,分为食医 (管理王室的饮食)、疾医(内科)、疡医 (外伤)及兽医四种。
医师是总管医药行政的最高负责人, “众医之长,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 事”。
下设府、史、士、徒等职,管理上有一 套考核制度,即“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至公元220年), 医事规模逐渐延伸到宫廷之外。并开始出现 女医生,即女侍医(乳医)。
1078~1085年间,医学分科由唐代的九 科,增加到元代的十三科。
1113年,置“医学”,为医学教育和选 用人才的最高机构。

道医论(一)(最新)

道医论(一)(最新)

道医论(一)(转)=============================发布时间:2010-02-25 15:38【提要】中国医学的发展,应起于早期巫祝之禁咒祈禳,其后则用汤醴草药,并逐渐采用针法与灸法。

在战国以迄秦汉之际,经脉理论渐认形成,鬼神祟人之观念,渐为邪气致疾论所替代,因而发展出以「补泻」为基本原则的调经理气治病法,并由针灸运用到汤液方面,导致医术发生典范转移的现象。

古之巫医,分化成为巫与医。

巫者,自然仍以其禁咒祈禳,从事着奉侍鬼神的工作;医者,则除了讲调经理气的一支以外,似乎还有另一支「道医」的传统。

由《马王堆医书》、《太平经》、《素问》的道教传本以及《素问》的注解中,我们即可窥知有一种根据道教思想,并广泛吸收禁咒、存思、服气、按摩诸术法的医传统在发展着,与医者之间,亦颇有交集。

宋朝以后,医者之传承渐渐依附于儒学体系,出现「儒医」的观念,不但以《易经》等儒家经典来解释医籍,排斥禁咒、服食、辟榖、调气诸法,且不承认神仙家及房中术可列入医学传统中,形成另一次典范转移的变革。

「道林养性」之说,渐成「儒门事亲」之业。

本文旨在说明这个医学的传统变迁的历程,并考察彼此内部之关联,说明宋代以后仅以儒医观念去解释医学史所造成的偏失。

文分七节。

【一、中医传统的变迁】元代名医王好古曾着有《此事难知》二卷,清陈念祖则撰有《医学实在易》八卷。

到底医学难不难呢?恐怕是难的。

古今聚讼,盖有数派:或以针为主,如《灵枢》号称针经。

唐王焘着《外台秘要》,则谓误针之害甚大,凡针法针穴,皆删不录,仅主灸法一门。

其后西方子《明堂灸经》八卷承其说,言灸不言针,是针与灸之分也。

明朝汪机又有《针灸问对》,云古人充实,病中于外,故针灸有效;今人虚耗,病多在内,故针灸不如汤液。

其治病亦皆以药饵攻补,无仅用针灸奏功者。

认为针灸能治有余之病而不能补不足。

则便是针灸与汤液分途了。

像这样,医家或主汤液或施针灸,医疗手段的不同,其实也正是医学观念的差异。

汉代医官考析(一)

汉代医官考析(一)

生 旦箜 ! 塑 鲞笙
中医药管理杂志 C i s Junl f ngm n i C i s Mein h e rao Maae etn h e d i n e o n e ce
汉 代 医 官考 析 ( ) 一
张 效 霞
山 东 中 医 药 大 学 中 医 文 献 研 究 所 ( 山东 济 南 20 1) 5 0 4
更 名 太 常 。属 官 有 太 乐 … … 太 医 六 令 丞 。“ 府 , 官 ”少 秦
… …
有 六 丞 。 属 官 有 尚 书 、 节 、 医 … … 十 六 官 令 符 太 八 官令 丞 。 可 见 , 常 之 “ 医 令 ” 承 袭 秦 制 而 ” 太 太 是
东汉时 期 , 常太 医令 内部 的分 工有 两 大 类 : 太 负
摘 要 : 承 秦 制 , 代 医事 制 度 在秦 代 的基 础 上 有 所 创 新 和 发 展 , 为 中 国古 代 医事 制 度 的 第 二 个 重 要 阶段 。文 章 对 汉 汉 成
汉 代 的 中央 医 官 和地 方 医官 作 了详 细 考证 和解 析 。 关键词 : 代 ; 汉 医事 制 度 ; 医官
令 一人 , 六百石 。本注 日: 掌诸 医。药丞 、 丞各一人 。 方 本 注日 : 药丞 主药 。方丞主药方 。 ”
西 汉 之 时 的 两 太 医 令 , 主 医 药 。 然 而 二 者 的 均 职 责 范 围 , 书并 无 明 确 的 记 载 , 已 难 确 考 。近 人 史 今
注 日 :侍 医 , “ 天子 之 医也 ” 《 书 ・王 贡两 龚 鲍传 第 (汉 四十二 》 。其 工 作 职 责 是 侍 奉 于 皇帝 左 右 , ) 随时 诊 治疾 病 和保 健 。正 如 谢 观 先 生 所 指 出 的那 样 : 侍 “

古代也有庸医

古代也有庸医

古代也有庸医,既然有“庸医”,“医闹”也就在所难免,于是很不幸发生了下面的故事:一医生医死人,主家愤甚,呼群仆毒打。

医下跪求饶,主曰:“私打可免,官法难饶,即命送官惩治。

”医畏罪哀告曰:“愿雇人抬往殡殓。

”主人许之。

医苦家贫,无力雇募,家有二子,夫妻四人共来抬柩。

至中途,医生叹曰:“为人切莫学行医!”妻责怪夫曰:“为你行医害老妻!”幼子曰:“头重脚轻抬不起!”长子曰:“爹爹,以后医人拣瘦的!”这个故事中的医生还算幸运,只需“帮助抬柩”就万事大吉,还有比较倒霉、相当有才的赔偿方式,那就是要求“恢复原状”:一次,一个医生医死人儿,儿父要告官,医生以自己的儿子作了赔偿;第二次,这个医生又医死了人家的仆人,只好又把自家仅有的一个仆人赔了去;不料当晚,又有人敲门说:“我家夫人产后有病,劳烦医生去给看看吧。

”医生行前对老婆说:“可恶!准是他家的男人看中你了!”客观上说,古代医疗纠纷确实有,但闹得太凶的并不多。

有了医疗事故,除了“私了”解决外,历朝官方是啥态度呢?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长)者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意思是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

这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师并不承担责任,患者只能怨没有碰到“十全”的医师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华佗因涉及政治,不在医疗事故之列),但到了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生的惩处。

唐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期,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法律出台了“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的制度:“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

”即对责任事故,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鉴定,如此既可确保公正,受害者也易接受。

历代医事制度

历代医事制度

历代医事制度医学是人类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个朝代都制定了相关的医事制度,在医疗、卫生、药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就历代医事制度进行简要概述。

一、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医学还处于原始阶段,医生多数是巫医,医术主要依靠咒语、符术、祷告等方法,因此医疗水平较低。

夏商周时期的医学制度,主要是对巫医的身份和权利进行了规定,如《周礼》中规定:“医南面而立,受几而言,所言必格,多小未赦。

”这意味着医生必须遵守严格的治疗标准,否则将面临惩罚。

二、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医学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医学研究成果逐渐丰富,医家学派也逐步出现,如黄帝内经和难经等著作。

同时,秦汉时期还规定了对医生的资格认证和医疗行为的管理,监管医生的机构称为“司医”,并设置了“医官”负责医疗评审和药材管理等工作。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

唐宋元明清时期,医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同时,医学体系也逐渐形成,如唐代设立了太医局及太医寺,明代将太医院改为翰林医官,清朝还创造了博士、硕士、进士等级别的医学考试制度,增强了医生的技能和治疗水平。

同时,对药品的质量和效果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监管,建立了衙门和严格的监管制度。

四、现代时期。

现代时期,医学发展更加迅速,设立的医疗机构也更加庞大,如医院、卫生部门、诊疗机构等都进行了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对药品的监管也更加严格,建立了药品监管机构和相关的药品法规,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对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进行了专业化和认证,提高了医疗行业的整体水平。

总的来说,历代医事制度对医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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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医事法律制度述论摘要:今人每言及医事法律制度之历史,多喜论之于唐宋及其后,盖史料丰富、律令存世。

然秦汉时期在我国医学与医事法律制度的历史上是具有重要地位的,本文在继承学术界诸位先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勾勒出秦汉医事法律制度可见之大致框架,就某些制度加以探讨,并总结出其中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或启示。

本篇论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四部分。

导言部分交待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相关研究状况、研究史料及方法,并在对本文标题进行说明的同时,也对相关概念加以辨析。

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医官制度。

首先,从太医令丞制度、医事属官系统、军队医疗系统、与医相关职位四个部分构建出了医官体系的设置。

其次,在考察医官的来源时,先从分析医者身份入手,再对当时的教育选拔制度加以论述。

最后,通过上述内容总结出秦汉医官制度的特征与评价。

第二章为防疫制度。

该制度主要由事前预防机制与事后应对措施构成。

前者主要包括了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卫生防疫、疫病奏验机制三部分;而后者则分为控制隔离、视察救助、禳除灾祸、灭绝生命这四方面。

最终,在总结秦汉防疫制度特征的同时,也对该制度中蕴涵的思想加以论述。

第三章为生育制度。

首先,从禁止适龄男女不婚、禁止“同姓为婚”与“近亲相奸”、明确法定婚姻年龄三个方面介绍了秦汉时是如何通过这些禁婚制度来保证优生的。

其次,论述了政府通过资助聘财、养胎保婴、杀怪子免罪的措施来鼓励结婚与生育。

最后,得出了秦汉生育制度的特征与蕴涵思想。

第四章则收集了一些散见于秦汉简牍或史书的法令,主要包括食品卫生与医疗责任两部分。

在食品卫生中介绍了对腐败、有毒食品的处理以及对疾腐肉革的赔偿问题。

而医疗责任部分则主要介绍了秦时的相关法令以及汉代三个有关医生获罪的案例。

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即秦汉时期已经有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医事法律制1度,将其与当今相比较,会发现它已具有了现代医事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而造成这种发展状况也与当时的政治军事、文化思想、医学科技、社会状况这些因素有关。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考察秦汉医事法律制度,也能为解决当今诸如传染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父母杀伤畸形或残障子女等问题以及建设我国现代医事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借鉴经验或启示。

[关键词] 秦汉医事法律制度医官防疫生育2目录导言 (1)第一章医官制度 (5)第一节医官体系设置 (5)一、太医令丞制度 (6)二、医事属官系统 (6)三、军队医疗系统 (8)四、与医相关职位 (9)第二节医官的来源 (11)一、医者身份分析 (11)二、教育选拔制度 (15)第三节秦汉医官制度的特征与评价..........................................................17第二章防疫制度. (18)第一节事前预防机制 (19)一、生态环境保护 (19)二、日常卫生防疫 (21)三、疫病奏验机制 (23)第二节事后应对措施 (25)一、控制隔离 (25)二、视察救助 (26)三、禳除灾祸 (28)四、灭绝生命 (31)第三节秦汉防疫制度的特征与蕴涵思想 (33)第三章生育制度 (34)第一节禁婚制度保优生 (35)一、禁止适龄男女不婚 (35)二、禁止“同姓为婚”与“近亲相奸” (35)三、明确法定婚姻年龄 (40)3第二节鼓励结婚与生育 (45)一、鼓励结婚助聘财 (45)二、养胎保婴奖生育 (46)三、杀害怪子可免罪 (47)第三节秦汉生育制度的特征与蕴涵思想 (50)第四章其他散见法令 (51)第一节食品卫生 (51)一、腐败有毒食品的处理 (51)二、疾腐肉革的赔偿问题 (52)第二节医疗责任 (53)一、秦之法令 (54)二、汉之三例 (54)结论 (57)参考文献 (61)4秦汉医事法律制度述论导言一、研究目的今人每言及医事法律制度之历史,多喜论之于唐宋及其后,盖史料丰富、律令存世。

特别是对《天圣令·医疾令》的发现与整理,再次掀起了唐宋医事法律制度的研究热潮。

然诚如《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所言:“春秋战国之时……秦国医官制度亦相当完备。

至秦朝……知医药事不废。

此后汉晋六朝迄至隋唐,例有医事之制,并欲向完备与成熟发展。

”1且不论斯言准确与否,但唐宋医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当非突如其来,这就让人对此前尤其是秦汉医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倍感兴趣。

在西医传入前,中国古代所言之“医”主要是“中医”,更准确的的说应是“汉医”,传之海外则发展为“汉方医学”,从这种称呼上也可看出秦汉时期在我国医学与医事法律制度历史上的重要性。

2故我们述论该题目之目的即:勾勒出秦汉医事法律制度可见之大致框架,就某些制度或部分加以探讨,并总结出秦汉医事法律制度中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或启示。

二、相关研究状况对于秦汉医事法律制度,囿于该方面资料较之后世朝代大为缺失并呈现零散状态,故研究成书者在纵向上多不限于秦汉,而是对各朝代进行连贯性研究,其中又可根据研究成果的作用分为以下三种:(一)工具书第一,辞书类。

如《中医大辞典(医史文献分册)》、李经纬等的《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医学史卷)》等。

1引自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4页。

2关于“汉方医学”、“汉医”在《辞源》、《辞海》等上均未查到,但在一些医学类辞书及日汉词典中则有相关条目,结合相关论文,可解释如下:一指日本对中医、中药的称呼,即“漢方の医学”;一指日本传统医学,因主要是以中国汉代建立起来的医学和方术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故名之。

5第二,史料汇编类。

如钱远铭主编的《经史百家医录》,又如陈邦贤的《二十六史医学史料汇编》、《中国医学人名志》、《十三经医学史料汇编》、《诸子医学史料汇编》等。

3至于仅成文章者,也另有陈邦贤的《中外医事年表》、《中外医事年表补遗》等。

(二)研究性著作第一,医学通史类。

即对每个时期的医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并有所扩展,其中往往会有部分内容涉及医事法律制度。

如李经纬、林昭庚主编的《中国医学通史(古代卷)》第四章“秦汉时期医学”,就包括了医事制度、卫生保健与疾病预防措施、军事医学制度等。

又如李经纬所著《中医史》一书中第四章第十节即“秦汉时期医事管理医官与医官犯罪”。

第二,医药政策史类。

其在研究时多冠以现代“医政”、“药政”之名,主要关注的是历史上医药学发展与政策关系等,有时内容却不限于今之概念,而是将研究范围进行扩展延伸。

如梁峻在《中国古代医政史略》一书中就对“医政”一词重新界定为:“规定用‘医政’这个现代名词概念代替封建社会中医药政策、医事制度、医药组织机构等项内容……将医学教育和药学教育都归并在‘医政’内容中进行讨论。

”4第三,具体专题史类。

即对某一制度或方面进行梳理研究,且内容不限于法律制度者。

如张剑光的《三千年疫情》中就包括了对各时期政府防疫做法的梳理,这些做法中不乏有颁于诏令、渐行成制者。

(三)教科书从本文题目可见,其内容主要涉及到医学、史学、法学这三个母学科,将它们两两交叉与融合则发展为医学史、医事法学、法律史这三个子学科——目前关注该问题的研究者也主要来源上述这些母子学科,且不同学科研究者的出发角度与侧重面自然也不同。

第一,医学史。

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中国医学史”,其属于中医药院校普遍3陈邦贤先生是中国医学史这门学科的创始人和奠基人之一,其汇编的《十三经医史资料汇编》与《诸子集成医史资料汇编》因未出版而无法得见。

4引自梁峻编著:《中国古代医政史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该书源自梁峻:《中国封建社会医政研究》,中国中医研究院博士学位论文,1992年。

6开设的必修课,并在研究生阶段设置有相关专业。

虽其研究对象是医学发展的历史,但各种教材中都会涉及到一些医事法律制度史的内容,5目前的通用教材是常存库主编的《中国医学史》。

第二,医事法学。

6与其近似的学科名称还有“卫生法学”,有关二者的定义争论不仅表现在教科书的命名上,更影响至研究的对象、范围与内容体系设置上。

此类教材中多会有相关历史发展的章节内容,如蒲川、王安富主编的《医事法学》,又如杨芳、杨才宽主编的《卫生法学》。

第三,法律史。

这主要集中于中国法制史方向,其教科书在介绍各朝法律制度时也会对医事法律的内容有所涉及。

然从整体看,法律史专业对该问题的关注程度显然不如医学、史学专业高,该问题大部分研究者都是有着中医药学的专业背景的。

除上述所言成书者,相关论文则更多,且多侧重于小块,即:纵向切至某一时段,横向细致到某一制度、方面或简牍材料,如李振宏的《汉代居延屯戍吏卒的医疗卫生状况》等。

而就秦汉医事法律制度系统论述成文者则相对鲜见,当然也并非没有,如郑怀林的《秦统一前后的医事制度》便就医事、医官、军医、卫生防疫、法医制度,以及对病残、幼儿和老人的管理、对医学文献的法规等作了初步探讨。

然其由于篇幅、资料的关系及对医事概念理解的不同,似并未搭起秦汉医事法律制度的完整框架,且仍有不少继续深入、补充的空间。

三、研究史料及方法目前最早可见“医药疾病之事”入律令者,当属《晋令》,“西晋泰始年间,‘命贾充等撰令四十篇’,其中第十六曰‘医药疾病’”7,但现在只存断简残篇于《晋令辑存·医药疾病令第十六》中。

此后,“医疾(医药疾病)令”之名亦得以延续,《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所附的一个表格即列出了从《晋令》发展到《天5全国西医院校中唯北京大学医学部一直将医学史纳入本科生的必修课,并出版了相关教材。

而中医院校除全国统编教材外,更有众多其他个人或地方院校编写的教材,并依使用对象不同区分了本科、专科(高职)、成人教育、进修班使用的教材,还有针对专业使用的如《针灸史》等专科史教材。

6该词有以下几层意思:(1)法学与医学交叉专业或法学专业下的方向,一般开设于政法或医科大学,本硕皆有;(2)该专业的主干学科,属法学分支学科;(3)该专业的必修和主要课程。

7引自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4页。

《晋书·刑法志》及《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21中也有相关记载。

7圣令》过程中各令在名称、年代、卷数、出处、篇目次序上的演变。

8而本文史料主要来源于以下两处:其一为出土简牍资料,如《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居延汉简》等。

其二为史书记载,主要是《史记》、《汉书》、《后汉书》等,尤其利用了如陈邦贤《二十六史医学史料汇编》等汇编性书籍进行搜索,同时也从如《晋令辑存》、《中国历代职官词典》等书籍中收集资料。

因此,既然秦汉目前不见专门之医疾令,而“医事”一词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则本文就主要比照当今卫生医事法学体系兼及后世医疾令所包含内容,依照出土资料及史书记载等进行框架的搭建,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探讨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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