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回收再利用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被提上了国家政治议程,并有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的意义再生资源,是指废弃物中可以被再次利用的部分,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布料等等。
对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对于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效益再生资源回收能够节约原始资源的应用,减少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同时,回收产生的再生资源可以再次进入生产领域,满足社会对于各种资源的需求。
环境保护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降低了大量垃圾排放进入环境系统的风险。
同时,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污染,对于环境的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再生资源的顺利回收,推动社会层面对于环保问题的关注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等等。
那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监管。
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1.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整个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加强了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对于再生资源利用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一下几点:•国家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开展专项管理•政府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对于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具体规定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定了在回收资源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标准。
按照《生产力促进法》的要求,,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引导和推广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
具体的行业标准包括:•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资源回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资源回收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资源回收的质量、环保、安全等要求3. 社会监管社会监管是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环节。
环保废料间管理制度

环保废料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规范环保废料间的运营,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保废料间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所有使用环保废料间的员工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环保废料间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全面加强环保废料的管理,促进环保废料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环保废料间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环保废料间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环保废料间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环保废料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指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环境保护和废料处理培训,确保环保废料间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环保废料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环保废料间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环保废料间档案资料,记录环保废料间的运营情况和管理经验,并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环保废料间的管理第九条环保废料间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定期清理、安全处置”的原则,确保废料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条环保废料间应当制定详细的废料分类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不同种类的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第十一条环保废料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废料存放区域,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对已存放的废料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环保废料间应当定期进行废料的清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保废料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环保废料间应当建立环保废料的处置流程,合理安排废料的处置时间和方式,确保环保废料的有效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废料处理第十四条环保废料间应当制定废料处理方案,根据废料的种类和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废料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环保废料间应当加强对特殊废料的管理,建立特殊废料的处理台账,定期进行清点和监控,确保特殊废料的安全处置。
第十六条环保废料间应当建立废料处理的追踪系统,将废料的处理情况记录在案,确保废料的全程跟踪和监管。
再生资源回收补贴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补贴条件1. 你知道再生资源回收补贴的第一个条件是什么吗?就好比你去参加比赛,得先报名一样,那就是得合法合规地进行回收呀!比如不能回收来路不明的东西。
2. 再生资源回收补贴条件里,规模大小会不会有影响呢?这就像盖房子,太小了可能不太起眼,但达到一定规模就会让人重视起来呀!像那种大型回收站就更有可能获得补贴呢。
3. 你想过回收的种类也很关键吗?这就好像去超市买东西,种类越丰富,越能吸引顾客呀!要是能回收多种多样的再生资源,那获得补贴的机会不就更大啦!比如同时回收金属和塑料。
4. 有没有意识到持续稳定的回收也算是个条件呢?这就如同跑步,得坚持不懈才能到达终点呀!总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可不行哦,像那种长期稳定回收的就更符合要求啦。
5. 难道你不觉得环保标准很重要吗?这就好比选美比赛,形象好才能脱颖而出呀!回收过程中环保做得好,补贴自然就容易到手啦,像那些对环境很友好的回收操作就是很好的例子。
6. 你晓得专业设备也是个条件不?就像战士上战场得有好武器一样,专业的设备能让回收工作更高效呀!比如有先进的分拣设备。
7. 回收人员的专业素质难道不是条件之一吗?这就像一支优秀的球队需要优秀的球员呀!专业的回收人员才能把工作做好呀,那些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就是例子。
8. 数据记录和报告也得做好呀,这就跟记账一样,得清楚明白呀!要是都稀里糊涂的,怎么能拿到补贴呢?像那种认真记录每一笔回收数据的就很符合。
9. 与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是不是个条件呢?就像朋友之间要常交流一样呀!保持良好的沟通,补贴申请也会更顺利呢,那些经常和部门互动的回收站就是这样。
10. 安全措施也不能忽视呀!这就好像出门要锁好门一样重要。
没有安全保障怎么行呢?像那些把安全放在首位的回收场所就符合补贴条件呀!我的观点结论是:要想获得再生资源回收补贴,这些条件都得重视起来,每一个都可能影响到最终是否能拿到补贴哦!。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第一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的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第六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条公司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引言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城市,循环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动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性再生资源回收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压力,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拥有大量再生资源,有效回收再利用这些资源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回收范围和监管机构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多种种类。
市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回收工作、监督执行情况等。
三、回收方式和流程上海市推行分类回收制度,市民需将不同类型的再生资源分开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回收容器中。
回收员定期收集这些资源,并将其送往专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统一处理。
四、激励措施为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如设立回收积分制度、开展回收奖励活动等,以提高回收率。
五、处罚措施为了加强监督管理,上海市也设立了处罚措施,对违反回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六、宣传教育上海市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使更多人参与到回收工作中。
七、监督机制上海市建立了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评估、市民投诉受理等,以确保回收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实施。
八、未来展望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上海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将进一步提升,营造更加绿色、环保的城市生活环境。
结语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为上海市的循环经济发展和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带动整个社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
以上是关于《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文档,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绿色、环保的上海。
商务部《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

商务部《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3)摘要: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废弃物再生产,使其具有再次利用价值的过程。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领域。
本报告将对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第一部分:行业概述本部分将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将对行业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
第二部分: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本部分将对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行业规模、产业链结构、市场竞争等方面。
同时,将分析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提出相应的战略建议。
第三部分:政策支持与发展趋势本部分将分析中国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政策支持情况,包括政策法规、经济激励措施等。
同时,将分析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等方面。
第四部分: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选取一些典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对其发展模式和经验进行总结,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第五部分:发展建议本部分将根据前述分析和案例研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建议。
通过这些建议,可以进一步推动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本报告通过对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重要的经济价值;行业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技术水平、市场需求和政府支持等方面;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将迎来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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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
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
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
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五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七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
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
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七)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1.修改第六条为: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
2.删除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3.删除第八条中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
4.修改第二十条中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5.相关条款涉及以下机构名称的,作如下修改: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环保总局修改为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