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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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A.林地征用费B.林地赔偿费C.森林植被恢复费D.植被补偿和恢复费【答案】 C2、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B.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C.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D.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

【答案】 D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进行()A.以航运为目标的梯级开发B.以生态保护为目标的梯级开发C.多目标梯级开发D.以水能资源开发为目标的梯级开发【答案】 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B.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C.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D.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国家节能政策,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开发再生能源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B.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C.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企业D.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答案】 A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环发〔2003〕16号,2003年9月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环发〔2003〕16号,2003年9月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环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环评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

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评法》中提出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要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不断创新,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的新局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环评法》,结合实际,周密安排,把《环评法》的宣贯工作做到各有关部门,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学习,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定位,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评法》中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

通过认真学习,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环评法》的各项规定,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在2003年6月5日之前,各地要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环评法》。

各地可以举办各类学习班、研讨班,可以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环评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

环评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评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1月4日)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 [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围单 位 和居 民的 意 见 。 因此 , 应 当编 制 环 对
并 产 生 恶 臭 、 味 、 烟 、 声 或 者 其 他 原 因直 接 异 油 噪
影 响 周 围居 民生 活环 境 的 建设 项 目 ,环 保 部 门
可 以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征 求 项 目周 围单 位 和 居 民 的
意 见 ,也 可 以在 审批 此 类 建设 项 目的 过 程 中 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建 设 项 目中 ,对建 设 在居 民 区
【0 2 7 2 0 ]4号 ) 悉 。经 研 究 , 函复 如 下 : 收 现


建 设 项 目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应 当
征求公众 意见。 《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环 款 、 水 污 染 防治 法 》 十三 条 第 四 款 和 《 《 第 建 设 项 目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第 十 五 条 都 规 定 ,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应 当 有 周 建
报 告 书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中 , 要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的 ,应 当 在 办 理 其 需 营 业 执 照 前 报 批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环 境影 响报 告 表或 者环 境影 响登记 表 。 二 、各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要 求 , 照 《 设 项 按 建 目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对 建 设 项 目实 施 分类 管 理 , 真做 好 审批 工作 , 格 把 关 。 认 严 三 、各 级 环 保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联 系 , 相 沟 通 , 切 配 合 。 保 行 政 互 密 环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审 批 未 通 过 项 目 通 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密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2〕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现将《密云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密云生态涵养发展区工作方略,加快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推进“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建设,推动经济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

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国环字第008号
47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998-12-25
1998-12-25
48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95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9-27
1984-9-27
国发[1984]135号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6-05-15(修改)
1984-1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4
1982-12-4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1-6-29
1991-6-29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修改)
2000-4-1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改)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6号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1-29
2000-1-29
国务院令第278号
5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7号
53
森林防火条例
1988-1-16
1988-3-15
国务院令
54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1-12
1999-12-30
经贸部第16号
29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11-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0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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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3-09-0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对防止新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正逐步形成多元化格局。

因此,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加强这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把关。

三、各级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未通过项目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登记信息定期或
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地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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