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商业保险与我国社会保障之关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胡军【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它们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具有相同的作用,从二者的社会分工上看,它们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不可替代的互补作用.必须强调的是: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和医疗方面对社会保险作出必要补充,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支柱的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同时重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期刊名称】《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8)001【总页数】4页(P25-28)【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相容性;差异性;社会保障体系;补充;发展;完善【作者】胡军【作者单位】湖南华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南长沙,4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8;D912.1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的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一九九五年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自二00一年年七月一日起又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现行商业保险及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
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1]在十二五规划中,我国明确提出了加強社会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统筹层次,以进一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划目标。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俗称“五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同样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也是经济的“助推器”,还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和防灾减震器。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一直备受。
社会保险体系是保障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的重要机制,而商业保险则以其市场化和风险分散的优势,为社会保险体系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本文将就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以立法形式规定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而商业保险则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一种保险机制。
社会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其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而商业保险则可以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更为细致、全面的保障。
因此,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补充角色。
商业保险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通过商业保险,人们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和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从而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商业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分散风险。
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和企业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轻自身承担的风险压力。
而社会保险则主要着眼于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难以提供类似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
商业保险可以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提高保障水平。
在某些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保障可能不足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此时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弥补这一不足。
例如,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覆盖社保无法覆盖的医疗费用,从而为患者提供更为全面的医疗保障。
商业保险的发展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市场经济提供风险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商业保险的发展也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还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分散风险,补充保障,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其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共同构建一个更为完善、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

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社会保障应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个人)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以商业保险等形式存在的个人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三个支柱,虽然在保障水平、保障手段、经营目标、运作机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三者的基本功能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挥分摊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保障方式都是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营范围混乱、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和争抢业务等问题,这不仅难以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功能上的互补作用,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建立。
只有严格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界限,明确其相互关系,才能合理分工,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都以公众为服务对象、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都是对于特定风险事故、偶然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因素提供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社会机制。
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目的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平稳发展。
特别是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标的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保障功能的同一性就更加明显。
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就具有了此消彼涨的关系。
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就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比较大。
例如,瑞典的社会保险水平比较高,保障项目比较多,商业保险就不发达;美国的社会保险水平比较低,保障项目比较少,商业保险就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实践中,处理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市场占有率上此消彼涨的关系,首先就要明确二者在保障水平、保障手段、经营目标和运作机制上的不同,这些区别大致可以作为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业务范围的依据。
浅谈促进我国当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浅谈促进我国当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笔者在之前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在保险公司接触了一些非水险实务。
在这期间,有了一些对医疗保险的重新认识。
医疗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与社会保障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由此引出一系列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此,先浅谈一下二者的融合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我们最关心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能否互补互助,共同发展。
从理论上来讲,决定二者关系的因素有:险种性质,国家介入社会保险的强度及受教育程度等。
利用这些因素,我们可以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研究。
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或者说在社会保险没有普及到的范围内的人群可以自主选择购买某些商业保险来达到保障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这就注定它是为“富人”服务的,很多真正需要社会保障的人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庇护,这个问题就需要由社会保险来解决。
但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就具有了此消彼涨的关系。
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就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比较大。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互补互助关系超过其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正阻碍着两者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这突出表现在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经营混乱,具体体现在:1、部门众多,手续繁杂,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内耗严重。
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引发冲突;2、忽视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底子薄,这就注定我们不能够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极力发展社会保险的范围,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弥补社会保障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的保障作用;3、民众的保险知识缺乏。
研讨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研讨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联系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障形式,而它们之间存在着联系。
社会保障指的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最小生活保障需要,参照一定的标准,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实施的扶助措施。
而商业保险则是指由保险公司投保人购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并给予一定保障的保险方式。
本文着重分析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联系,包括两者的异同点以及如何相互促进。
一、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异同点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们的性质。
前者是政府的公益性项目,主要是社会福利方面的比如公共医疗、退休金、失业救助等。
而后者则是私营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旨在帮助客户更好地管理风险和各类意外事件。
此外,两者的实施方式也不同。
社会保障是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而商业保险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市场化服务,采用利益驱动的商业模式。
两者在保护对象上也存在差异。
社会保障主要关注特定弱势群体,如老年人、贫困人群、残障人士等,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而商业保险则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服务,如家庭财产保险、医疗保险、旅行保险等。
二、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相互促进虽然两者存在显著的差异,但是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仍存在相互的联系和促进。
首先,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机构和个人的风险面临的情况各不相同。
在一个发展迅速的经济中往往意外和风险增多,因此商业保险在这个领域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某些地区或领域,如农村欠发达地区或残疾人福利方面等,商业保险可能会对社会难以起到足够的作用,这时就需要依靠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以满足这些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相反,商业保险也可以起到让社会保障政策变得更加完善的作用。
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理赔,政府社会保障方案的缺口可以填补,同时也可以通过对赔款的资金运转等方式,在政府基于公益性质出具的社会保障计划方案上实现更多的创收。
另外,在全球化背景下,保险服务已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保险公司在跨越国界的业务拓展中,政府的财政支援和稳定社会基建设施的推进通常是不可能的。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浅析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商业保险是一种由商业机构经营的保险形式,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相比,具有更强的市场化和灵活性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期更好地认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1、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除了基本的社会保险项目,还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健康保险、寿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障。
这些补充保险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是对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
2、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更加注重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
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障需求。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是社会保险所不能替代的。
3、商业保险的财务作用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散个人和企业的风险,为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
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和企业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减少因意外事件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冲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作用1、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商业保险能够为社会经济稳定作出贡献。
一方面,商业保险能够提供全面的保障,帮助个人和企业应对各种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商业保险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活跃金融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社会保险只能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够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
例如,商业保险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弥补社会保险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足。
3、保护消费者权益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出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进而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结论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论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论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摘要: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发挥着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放眼我国当前局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结构体系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现阶段还停滞于社会保障的技术性环节,未有效形成应有的理论指导与实践体系,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社会保障的长远规划有待完善。
因此,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深化商业保险改革。
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可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体系;作用;探讨第一章绪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发挥其应有的强大的保险保障功能,对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所构成的体系的总和。
社会保障可从不同角度分类,按实施方式不同分为强制性保障项目和自愿性保障项目;按保障对象不同分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和面向特定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国家财政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企业交费建立的保障项目、个人交费建立的保障项目、社会捐赠资金建立的保障项目。
但一般按保障对象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类。
其中,社会保险包括生育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联系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尤其是外资保险公司的陆续加入,使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和营销方式都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展望未来,管理当局应在以下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思考:一是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建立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协调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二是加大对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的开拓力度。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旨在为人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以应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根据性质,保险主要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类。
商业保险以其高效灵活的特点,社会保险则以其强制性和国家支持的优势,共同为人们提供保障。
本文将详细探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经营的、针对特定风险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优势包括:保障范围广泛:商业保险能够覆盖众多风险,包括疾病、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
赔付标准明确:商业保险的赔付标准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使得被保险人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得到快速、公正的赔偿。
保险种类多样:商业保险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需求设计了多种保险种类,如健康险、寿险、财产险等,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保险欺诈问题:尽管保险公司为防止保险欺诈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依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带来损失。
理赔困难:有时,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如证明损失的合法性、等待时间长等。
保险种类局限:商业保险主要针对特定风险,对于某些特殊人群或特殊需求,可能无法提供充分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国家支持: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公益属性:社会保险旨在保障广大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
强制性:社会保险强制要求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确保了每个公民在遭遇风险时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主要针对特定风险,如失业、疾病等,对于某些非特定风险,如意外伤害、家庭财产损失等,可能无法提供充分保障。
资金来源不足:虽然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但国家财政状况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资金来源不稳定。
保值作用有限:社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非追求资金增值,因此其保值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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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商业保险与我国社会保障之关系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作者:王巍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概念特征,阐明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关系互补,对社会发展分别起着不可缺失的重要作用,对社会都具有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
因此探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关系,对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减轻政府压力,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具有一定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关系;作用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概念特征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因其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的特征: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部分,承保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或市场行为,一般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投保方式。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
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社会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特点: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实施的依据和保证是相应的社会立法,资金来源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的社会基金,用它来支付保障费用,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尽管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商业保险发展阶段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都具有共同的特点,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时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和物质基础。
都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助推器、稳定器的作用。
二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都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双方均具备了互补基础
职能的互补。
社会保障主要体现为政府职能,公平原则,属于对低收入者的扶助,它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意愿而违背;互济性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筹集,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使用、支付,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
完全依靠政府推动的保险缺乏利益驱动。
而商业保险运营的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驱动,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更多险种的保险从而给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资金。
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既能保证利益驱动的商业保险正常运营,又能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保保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
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市场经济和商业盈利性业行为,具有自愿性。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投保多少金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没有任何强制性。
这两者的相互补充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保障作用和范围互补。
我国的社会保障只能向参保人提供最低的有限保障。
保险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等问题将会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希望获得更高水平保障的人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恰能较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由于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面临覆盖面积小,保障水平偏低,政策尚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难以适应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等诸多问题的同时,商业保险迅速进入角色,成为对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的助推器,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诸多方面都能够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三、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作用
商业保险能够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与健康保险等产品的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在养老保险方面可以提供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在内的丰富多彩的养老金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可以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商业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决定投保额的多少。
同时,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保险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等。
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社会基本保险一般由政府或公营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
这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保险的公平性,但暴露出运行效率低、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
商业保险天然的社会属性和保障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障学.
[2]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3]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
[4]保险基础知识.
[5]保险研究商业保险公司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6]杨超.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