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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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管理团队,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控制制度,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储存空间,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及时地配送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的滞销和过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人员对药品的使用,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管理制度,合理处理过期和失效的药品,防止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二章药品采购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房,并按照分类和标识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过期和变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环境监测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准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防止配送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____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____名,副主任委员____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使药物合理应用,保障民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行与管理,促使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状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许部门、科室经济分派的依照。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该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余医疗机构应该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拥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拥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该成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平时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履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

审查拟订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察实行;(二)拟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给目录;(三)推进药物治疗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拟订与实行,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状况,提出干涉和改良举措,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剖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响、药品伤害事件,并供给咨询与指导;(五)成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查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许供给公司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察、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例、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民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机构负责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药事管理工作是指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追溯和废弃等环节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五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与患者的治疗方案相结合,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第六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患者对药物治疗的合理性认识。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药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机构的采购管理制度进行。

第九条药品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品质、价格、数量、配送方式、验收标准和交付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采购过程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禁止采购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质量要求,统一进行分类储存,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洁净,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区域应设置专门的温湿度监测设备,对药品的环境条件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应严格按照药品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对过期药品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药品储存应严格按照先进的条码技术和管理系统进行分类和定位。

第十六条药品储存应设置相应的物理锁和电子锁,并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清点,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药品配送与使用第十八条药品配送应按照患者的需求和医嘱进行合理搭配和配送。

第十九条药品配送应遵守医嘱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条药品配送应严格按照药品的质量要求进行,禁止私自替换和冒充。

第二十一条药品使用应按照医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进行,禁止滥用和超量使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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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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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6条)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 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 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 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 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 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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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
8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Nhomakorabea《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定背景
❖ 医院药学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 ❖ 要求药师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 国外医院药学发展为我国医院药学提供了借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制定意义
一、是建国以来医院药学部门最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 明确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定位 ❖ 明确强调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了医院药学的领导体制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与监督属卫生行政部门 ❖ 医院制剂监管属药监部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 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 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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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 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大家好
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 2011] 11号 马昌全
遵义市妇幼保健院
2
原卫生部高强部长批示
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是我部一项重要职责 ,既有利于控制不合理用药,又可减轻患者负 担。要研究制定合理用药办法,监督医生认真 执行。
这是当前我部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高级技术职务 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其他医疗机构 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组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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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人员组成
医院级别
机构名称
组成人员
药学专 临床医学 医院感 行政管

专家 染专家 理专家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委员会
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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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 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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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6条)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 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 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 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 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 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制定意义
三、明确了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 ❖ 我国医院药学长期以来从事传统药剂工作 ❖ 明确规定了医院药学工作的职责 ❖ 医院药学要面向临床,参与临床用药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第四章 药剂管理 •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 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 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 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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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7-14条)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 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 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 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 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六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 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 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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