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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0•【文号】国煤安[2000]第18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具体安排及要求的通知(国煤安[2000]第18号2000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煤办字[2000]第102号)。

为搞好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3、煤炭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是否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考核、奖惩规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及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情况。

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是否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

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管理者的责任。

5、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在机构改革中,煤矿安全职能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是否得到加强,有关部门是否做到各司其职。

6、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防治情况。

矿井"一通三防"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一通三防"的措施是否落实。

7、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矿井火工品运输、储存、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5.14•【文号】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理顺关系、基础建设、强化监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煤矿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事故多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也反映出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规范有序的安全监察执法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在一些省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观念和职能,还没有根本转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制,推动当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工作重心尽快转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上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是《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中的安全法律制度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所肩负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充分认识&12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全身心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要尽快分离,用百分之百的精力抓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PAGE 4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地质保障4第三编井工煤矿6第一章矿井建设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2第二章开采15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17第三节采掘机械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25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25第六节防止坠落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6第一节通风26第二节瓦斯防治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7第一节一般规定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43第一节一般规定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45 第六章防灭火46第一节一般规定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50第七章防治水51第一节一般规定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53第四节井下排水55第五节探放水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60第三节井下爆破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6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66第二节立井提升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77第四节提升装置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86第十章电气87第一节一般规定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95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97第一节一般规定97第二节安全监控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101第四编露天煤矿103第一章一般规定103第二章钻孔爆破104第一节一般规定104第二节钻孔104第三节爆破104第三章采装107第一节一般规定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107第三节破碎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109第四章运输110第一节铁路运输110第二节公路运输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112第五章排土112第六章边坡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15第一节防治水115第二节防灭火115第八章电气115第一节一般规定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19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22第二章粉尘防治122第三章热害防治124第四章噪声防治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25第六编应急救援127第一章一般规定127第二章安全避险128第三章救援队伍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130第五章救援指挥130第六章灾变处理131附则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135PAGE 210PAGE 1TOC \o "1-5" \u 第一编总则19第一条20第二十一条24第二编地质保障25第二十二条25第三十三条27第三编井工煤矿28第一章矿井建设28第三十四条28第八十五条42第二章开采42第八十六条42第一百三十四条5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8第一百三十五条58第一百八十八条7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75 第一百八十九条75第二百二十四条8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83第二百二十五条84第二百四十五条88第六章防灭火88第二百八十一条97第七章防治水97第二百八十二条97第三百二十五条10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07第三百二十六条108第三百七十三条12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120 第三百七十四条120第四百三十四条147第十章电气148第四百三十五条148第四百八十六条161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162第四百八十七条162第五百零九条169第四编露天煤矿170第一章一般规定170第五百一十条170第五百二十条172第二章钻孔爆破172第五百二十一条172第五百三十八条176第三章采装176第五百三十九条176第五百五十八条181第四章运输181第五百七十三条185第五章排土185第五百七十四条185第五百八十二条187第六章边坡187第五百八十三条187第五百八十八条18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189 第五百八十九条189第五百九十六条190第八章电气190第五百九十七条190第六百二十八条197第九章设备检修197第六百二十九条198第六百三十六条19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200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200 第六百三十七条200第六百三十九条200第二章粉尘防治200第六百四十条200第六百五十四条204第三章热害防治204第六百五十五条204第六百五十六条204第四章噪声防治205第六百五十八条205第六百五十九条20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205 第六百六十条205第六百六十一条206第六百六十二条20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206 第六百六十三条206第六百七十一条208第六编应急救援209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209第六百八十二条211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211第六百九十二条213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213第六百九十八条21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214第七百零二条214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215第七百零七条216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216附则220第七百二十条220第七百二十一条220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其他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教训,提升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4年1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436万元。

案例2:2024年1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二处执法人员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三)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7万元。

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2024年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删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测点、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四)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8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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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立案:年月日结案:年月日本卷共件页归档号:承办人:归档日期:年月日保存期限: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检查方案第页共页一、被检查单位:二、监察类型或方式:三、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四、煤矿概况:五、检查地点:六、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分工见明细表(附件:《XX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七、其他事项:附件:《XX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编制人:审批人(签字):日期:附件:XX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分局)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至月日检查地点(路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陪同检查人员: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文书续页第页共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煤安监处〔〕()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以下现场处理决定:。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字):日期: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签字):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煤安监撤〔〕()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时分,在对你单位安全监察时,发现在有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此命令从年月日时分现场已作出。

如对本命令不服,可在接到本命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命令。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执法人员(签字): 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抽样取证通知书()煤安监抽〔〕()号:你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分局)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证据(详见《抽样取证清单》)采取抽样取证。

抽样承办人:(签字)抽样时间:年月日时抽样地点:受送达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抽样取证清单编号:第页共页上述证据经核无误。

被取证单位(或个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煤安监先保〔〕()号:你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分局)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证据(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由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我局(分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受送达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编号:第页共页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核无误。

被取证单位(或个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煤安监先保处〔〕()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或个人)的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煤安监先保〔〕()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取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查封(扣押)决定书()煤安监查(扣)〔〕()号:经查,你单位(或个人)行为涉嫌违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分局)决定: [ ]对你单位(或个人)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详见《物品清单》);[ ]对你单位(或个人)以下场所(设施)予以查封:我局(分局)将于三十日内(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期限)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此前,你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转移或使用上述物品或场所,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附件:《物品清单》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查封(扣押)单位(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煤安监解查(扣)〔〕()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或个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煤安监查(扣)〔〕()号],对所附《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扣押)(详见《物品清单》)。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附件:《物品清单》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解除查封(扣押)单位(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物品清单编号: 第页共页场所地点:上述设施、设备、器材经核无误。

当事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煤安监停〔〕()号:我局(分局)在对进行安全监察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作出的决定,但该单位拒不执行该决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贵单位对其采取停止生产性用电负荷(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

受送达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一联交煤矿,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解除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煤安监解停〔〕()号:已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了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已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请贵单位解除对其采取的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措施。

受送达人(签字): 日期:我局(分局)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分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一联交煤矿,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煤安监复〔〕()号:我局(分局)于年月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了的决定[()煤安监〔〕()号]。

[ ]应你单位申请;[ ]现整改期届满,经复查,意见如下:被复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复查人员: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复查单位,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煤安监立〔〕()号案由:案情摘要:根据以上案由案情,决定自年月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指定和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处理呈报书编号: 案件当事人:承办人:案由:立案决定书编号:立案时间: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建议案件处理意见:申请单位:申请人:年月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第页共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调查事由: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业)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电话住址调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备注:被调查人员应在过目笔录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煤安监告〔〕()号: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收件人(签字):日期: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我局(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被拟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陈述、申辩记录第页共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陈述、申辩人: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址:电话:承办人(签字):记录人(签字):陈述、申辩记录:我们是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监察员,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对一案听取你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参加人(签字):日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通知书()煤安监听〔〕()号:我局(分局)根据你单位(或个人)申请,关于一案,现定于年月日时在(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你单位(或个人)准时参加。

听证主持人姓名:职务:听证员姓名:职务:听证员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

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签收人:日期:我局(分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申请听证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煤安监听不受〔〕()号:经审查,你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属于以下第项情形:(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三)不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范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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