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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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 26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3—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科工)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自然年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基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在本期工程竣工当年度进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一)先进基层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业绩突出(1)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注,指未发生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全厂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3)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各类事故,含内部统计事故等),且投产当年内新机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

2.工作先进(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包工程 (2)第三章承包工程 (6)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9)第五章监督管理 (12)第六章附则 (12)附录: (12)附录一: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 (14)附录二: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 (22)附录三: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 (27)附录四: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文档范例 (3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层企业在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要求,建立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供热、港口运输运营及在建企业(简称“基层企业”)的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发包工程第五条基层企业应规范和细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抓好现场安全关键节点控制,规范开展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见附录一,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档范例见附录四。

第六条基层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应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明确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总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内容华电集团作为中国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电力产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了电力产业安全生产禁令。

本禁令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利益。

一、安全生产责任1.1 华电集团电力产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1.2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生产管理2.1 各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2 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风险评估、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都符合标准,确保员工的安全。

2.3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设备、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2 电力产业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性。

3.3 电力产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检查4.1 电力产业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4.2 安全生产检查要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 2010年8月1日执行1 总则 (3)2 一般安全措施 (4)3 高压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 (6)3.1 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 (6)3.2高压设备的巡视 (7)3.3倒闸操作 (8)3.4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9)4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4.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4.2 工作票制度 (10)4.3 工作许可制度 (16)4.4 工作监护制度 (16)4.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7)4.6操作票制度 (19)5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0)5.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0)5.2 停电 (20)5.3 验电 (21)5.4 装设接地线 (22)5.5 设置标志牌和装设遮栏 (23)6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4)7 发电机、高压电动机的检修与维护 (25)8 变压器、断路器的检修与维护 (26)9 SF6电气设备的检修与维护 (28)10 母线的检修与维护 (29)11 低压配电装置的检修与维护 (30)12 电力电缆 (31)13 盘柜上的工作 (33)14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计算机监控,通信等二次回路的检修与维护 (34)15 电气试验 (36)15.1高压试验 (36)15.2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38)15.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39)15.4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39)15.5 使用避雷器带电测试仪的测量工作 (40)16 绝缘安全工器具 (40)附录1 紧急救护法 (41)1.1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介绍华电集团公司致力于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明确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要求,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操作指南。

2. 责任与义务2.1 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华电集团公司有责任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相关制度;•建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监督和检查员工的安全操作和工作行为,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发布和传达电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警示,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2 员工的责任与义务员工是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有责任确保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电力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相关制度;•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报告或制止;•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3. 安全管理措施3.1 安全培训和教育华电集团公司将定期进行电力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3.2 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以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检查和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情况;•员工的安全操作和行为;3.3 安全事故报告和分析任何安全事故都应及时报告公司,并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总结。

公司将借鉴安全事故的教训,完善安全措施和制度,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 应急预案和演练华电集团公司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和演练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1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1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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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一条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二条新建发电企业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分管领导,配备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明确其职责。

在工程开工的同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扩建时,在工程监理招标阶段,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人员,明确其职责。

在工程开工的同时,必须配置足够的专职监督人员,设置独立的基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与原安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基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安全网。

第十五条其它非电产业公司或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规定要求,由其主管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或委托副职代管。

第十八条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四章职能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一)监督企业各级人员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的工作情况。

(二)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反事故措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企业技术监督网络建立和计划制定、落实情况,监督人身安全防护情况,监督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监督企业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督企业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工作。

(五)监督企业发承包工程中,有关方面履行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情况。

(六)其他按照规定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工作内容:(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演练、改进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编制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下达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反违章和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和措施的审查、项目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分析会、安全网会议等例行工作。

(七)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规定,配合或组织调查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归口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

(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提出表扬和奖励的意见和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九)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十)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人员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要求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要求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业配置需要,厂级安全监督人员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四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除依法取得地方政府发放的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外,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并发放;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审查批准并发放;集团公司直管发电企业安监人员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并发放。

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取得国家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者,视同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或参加。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每月组织本单位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参会人员应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录)。

涉及重大隐患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不符合项,《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各级部门和各个岗位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并服从上级单位和本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发电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安监”标志。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相关人员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岗级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相当。

有关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激励政策,由各聘用单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和工作,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安全监督通知书(格式)附录:安全监督通知书№:-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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