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010-05-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首次公开发行原则
“三公”原则
高效原则
经济原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 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 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 网上发行 向战略投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 资者配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 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 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 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 发行方式 15%的股份 的股份, 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 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包销部 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 30日内 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 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 权根据市场情况, 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 网下配售 超额配售 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 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 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 , 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 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亿股以上的, 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 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 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50% 者。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 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威 尔 泰: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19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3月18日在上海市虹中路26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徐晨律师、朱玉婷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0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1年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已于2011年2月23日公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
稳健专注 一路前行

稳健专注一路前行作者:艾雯来源:《董事会》2021年第10期“敏锐敏捷,认同认真”的企业精神贯穿我证券事务职业生涯至今,“稳健专注,守正出奇”的经营方针也是我对任职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要求。
2012年8月,我正式就职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而泰,股票代码002402)。
公司成立于2000年,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原中小板)上市。
作为智能控制器领先企业,公司专注于智能控制器行业20余年,形成了以家电、电动工具、汽车电子、智能家居、泛家居等多行业模块的产业格局。
公司始终坚持“三高”经营定位,即高端技术、高端产品、高端市场,是伊莱克斯、惠而浦、TTI、ARCELIK、BSH、博格华纳、海信、海尔、苏泊尔等全球著名终端品牌厂商在智能控制器领域的全球主要合作伙伴之一。
2014年4月,我内部调岗到证券部工作。
对于初入证券事务职业生涯的我,从助理岗位做起,从“依葫芦画瓢”到形成自我工作意识,从整理三会文件到独立编写公告,在董秘及部门同事的帮助下,我逐步成长起来。
2020年6月,我正式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职务。
从助理到证代的6年时间里,我参与了公司2次非公开发行、2次员工持股计划、1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1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1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参与公司三会运作、定期报告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在经历各类项目后,我更加充分、全面、深刻地知道,作为证券事务从业者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业务沟通能力,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业务情况、上下游行业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证券事务工作中最为日常的工作,也是最为考验我们对于规则把控的一项工作。
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法律规则、制度不断更新迭代,我们需要及时了解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从而准确判断当涉及需要披露事项时我们需要履行的程序及披露要点。
公司平均每年披露公告份数达160余份,还有众多需要与公告同步披露的报告文件、中介机构文件、报备文件等,这需要我们准确的知道每一个披露事项正式执行前有哪些准备工作要做。
股东大会决议(认购股份公司增发股份)经典范本

股东大会决议(认购股份公司增发股份)决议编号: [编号]决议日期: [日期]地点: [地点]股东大会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权的代表权的情况已经核实,并且在本次股东大会中达到了法定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与会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已达到了法定比例,并且在会议开始前已经发布了相关通知。
出席名单:序号股东代表姓名股份持有比例表决权数1. [股东代表姓名] [股份持有比例] [表决权数]2. [股东代表姓名] [股份持有比例] [表决权数]3. [股东代表姓名] [股份持有比例] [表决权数] ...会议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提请出席的股东代表讨论有关认购股份公司增发股份的议题。
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充分的辩论,会议就以下决议达成一致:一、决议内容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公司决定进行增发股份,并向现有股东优先提供认购权。
增发的股份将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和资本实力增强。
二、增发股份方案1. 增发股份数量和价格决定增发股份的数量为[增发股份数量]股,每股发行价格为[发行价格]。
增发股份的总额为[增发股份总额]。
2. 认购权优先顺序决定按照以下顺序优先行使认购权:序号股东代表姓名认购权行使比例认购股份数量1. [股东代表姓名] [认购权行使比例] [认购股份数量]2. [股东代表姓名] [认购权行使比例] [认购股份数量]3. [股东代表姓名] [认购权行使比例] [认购股份数量] ...3. 增发股份的募集方式决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增发股份的募集:[在此处列出增发股份的募集方式,如定向增发、公开征集等] 4. 增发股份使用规划决定增发所得资金将用于以下目的:[在此处列出增发资金的使用规划,如业务拓展、债务偿还、设备更新等例] 决定增发所得资金将用于以下目的:★资本支出: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研发投资:用于加大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创新和技术进步。
★市场拓展:用于市场推广、品牌建设和渠道拓展,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书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书
鉴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我们在今天举行的股东大会上就以下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做出了决议:
1. 通过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修订案,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2. 批准了公司人力资源预算的调整,以确保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投入能够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3. 确定了公司的人力资源招聘计划,以确保公司能够招聘到具有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人才,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
4. 通过了公司员工福利计划的调整,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以上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希望各位股东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决定,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特此决议。
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和而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和而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3.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于2011年5月19日上午10时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