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价2008.13号 延期开工
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

天津市建设工程2008计价有关文件汇编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文件目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4)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26)关于颁发2008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 (27)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 (2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29)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电价格的通知 (31)关于调整我市施工用水价格的通知 (32)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33)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38)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39)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综合解释 (4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 总则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成都市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工程取费

成都市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
工程取费
关于对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绿化工程和零星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
成建价[2007]14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针对我市绿化工程和部分零星工程在报建中未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的具体情况,经我站研究,决定对这部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绿化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园林绿化工程标准执行,零星工程(零星建筑和零星市政工程)的基本费费率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中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具体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二、零星装饰和零星安装工程参照绿化工程标准执行。
三、对应纳入安全监督范围的工程未进行安全报监和现场考评的,不执行本通知中标准。
四、本通知与川建发[2006]107号、成建委发[2007]701号文配套执行,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附表:绿化工程和零星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计取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8]50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0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504号)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和成都市勘察设计协会开展二○○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二○○八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名单》中所列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详附件)。
二、检查方式(一)附件中各设计企业应于2008年9月13日前将抽查项目全套施工图(含更改通知单)及相关计算书报送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八宝街111号8楼)。
(二)由市勘察设计协会对附件中各勘察企业进行检查,具体方式为组织专家抽取检查项目,并检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三、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1.地勘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情况2.建筑设计和建筑防火3.结构安全4.建筑节能5.无障碍设计6.未开工的项目执行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事项(一)各单位应对报送的图纸进行认真地检查和核实,并附相应的更改通知。
(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搞好本次质量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我市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记录并上报省建设厅。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成建委发[2008]85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54号)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问题
答复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42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在蓉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市建筑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影响,四川省建设厅于5月12日当天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立即停止施工(厅应指办[2008]2号);随着地震影响的减弱,5月16日,四川省建设厅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施工(厅应指办[2008]12号)。
随着工程陆续复工,已有多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向我委反映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的问题。
为合理解决此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5.12”地震后经检查、备案可以恢复施工的在建工程,其顺延工期自2008年5月12日计起,工期顺延时间以承发包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
但顺延的工期最长不得超过80天(日历天数)。
在建工程项目各方利害关系人对顺延工期另有一致约定的,从其约定。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处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各有关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
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四、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成价工[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5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当前,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重建因灾损毁的农房阶段,灾区重建建材价格监管任务日渐重要。
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后重建建材供应保障中保供限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好前期对建材价格的监管措施,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建材价格监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务请抓好落实。
一、市场运作的建材价格干预措施1、继续抓好我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11号)的执行落实。
对各类建材的限价和差率监管的具体水平仍以2008年5月31日为时限,并以当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该时限的出厂价或差率为监管标准,即为各类建材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差率。
2、地产的钢材、水泥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控制。
如企业生产所需原燃材料价格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我局对地产水泥出厂价加价前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省物价局确定是否实行加价。
除钢材、水泥外的砂石、砖瓦、木材、玻璃等其他地产建材出厂价如遇上述情形,由产地物价部门严格成本监审,要按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从严控制并决定是否采取加价措施,其中玻璃出厂价要加价,需报市物价局备案。
3、对经销环节的建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监管。
对于不同建材品种各区(市)县物价局可在2008年5月31日的价格水平上或差率水平上做出规定。
各经销企业和经营者未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突破。
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做好控制差率和限价前的基础工作,确保监管措施的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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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价[2008]10号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四川省特丽达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报价表铝合金吊顶板、幕墙铝单板、铝蜂巢复合板、彩铝板及铝制品粉末、氟碳喷涂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造价政策文件 2008-09-20 14:49 阅读35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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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
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
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 %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
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
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
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
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
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3%时,应调整跌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
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三)条处
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
照本条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本条第(三)条处
理。
三、以上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均以工程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比较,基准价是指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或非招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或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所取定的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四、工程项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停窝工损失的,受到损失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五、招标工程在招标基准日后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工程定额人工
费、定额机械费或其他费用进行调整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以上计价调整的具体方式参照我站成建价[2008]2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