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导读:20xx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xx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规定》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内容具体、细致、严格,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的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xx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xx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范本

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生产、施工、运营等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领导带班现场安全监督的目的是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范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施工、运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领导带班人员应熟悉本细则,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领导带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过相关的培训。
第六条领导带班人员应按照工作安排,及时到位,全程责任到位。
第七条在整个巡查过程中,领导带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保持勤勉尽职,杜绝大意和疏忽大意。
第八条领导带班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追踪督办整改情况。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九条领导带班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对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对安全造成的影响。
(二)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三)设备、机械、仪器等的安全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故障或潜在隐患。
(四)生产、施工、运营等流程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五)物料、产品等的存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
(六)用电、用火、用气等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八)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十一条领导带班人员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巡查路径和时间。
第十二条逢有特殊情况或重大工作任务时,领导带班人员应及时调整巡查内容和重点。
第十三条巡查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汇报给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章巡查方法第十四条领导带班人员可以采用不同的巡查方法,如现场巡查、设备检测、工艺流程把关等。
第十五条领导带班人员应与现场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实际情况,获取第一手信息。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煤矿安全审查规程》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煤矿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及劳动者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监督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应符合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空间的规律性和时间上的周期性,凡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根据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指安全监察员、安全施工员、班顶工程师等安全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及煤矿其他负责人不定期到煤矿井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未经过下井安全检查却发布开采作业令的,对其责任追究到位,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准则,按照安全管理、生产工艺、安全防护等领域开展以安全检查为主的活动;在开展下井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体制;2、作业条件下的安全技术设施,包括空气清洁度、防火措施和防突气压设施;3、作业程序下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劳动者安全技术防护、高空作业安全技术防护等;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排,包括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面安全检查和人员管理等;5、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包括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等;6、煤矿安全审查规程所列要求的其他安全审查事项。
第九条下井安全检查应当以检查性质的文件作为唯一的参照依据,除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之外,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下井安全检查内容,负责详细地安排检查事项、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检查对象,指定检查者、记录者和责任人。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确搞好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看法》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化了解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讨论打算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根据公司“六定管理”支配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必需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支配,必需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把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实行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穿、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别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准时发觉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察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觉、早处理。
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实行措施、处理看法等。
2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
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一、概述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很高危险性的行业。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应当得到高度重视和规范实施。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1. 领导带班下井的条件•领导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领导必须通过煤矿生产安全培训,并获得证书;•领导必须熟悉矿井的具体情况,并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领导必须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定。
2. 领导带班下井的权限•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检查生产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指导矿工进行作业,并确保操作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协调部门间的工作,促进生产协作。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所有煤矿生产作业都应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等方面。
2. 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记录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从制度管理到具体操作细节全面考虑;•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反馈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结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领导带班下井能够深入了解生产现场,及时处理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安全监督检查能够全面了解生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只有严格执行规定,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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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 ]1054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安监行管〔〕35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而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建设单位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施工单位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成员。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
设和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建设煤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抄送山西煤监局;其所属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所监管建设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
各建设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