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或教育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

3、毕业证书;

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八)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本科的提供近1年、专科提供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批文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二)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在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或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四)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

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

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台身份证件;

2、省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书。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

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属以上第八、九、十、十一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学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毕业后的1年内,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退伍证》和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5、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

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结婚证;

5、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复。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4、家庭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集体户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部队同意落户意见书。

五、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省体育局出具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六、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三)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社区家庭户落户。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家庭承包土地证明;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我市和现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联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或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转业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军转干部自主择业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七)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九)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均需提交村(居)委会出具书面已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八、《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或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存量房在新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购房入户条件申请迁入本市的,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新建商品房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2、预售商品房的提交交易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末页盖有备案专用章),现售商品房的提交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二)存量房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2、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迁移人的家庭关系证明。

九、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以下:

1、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2、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

3、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4、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与单位办理的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6、农村地区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所有权证的自建房,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细则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与私人租赁的住房。

(二)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本细则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四)本细则申请材料中无法体现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提供相应的家庭关系证明。

(五)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六)本细则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

(参考模板)

编号:2017001号南京市公安局:

兹认定张某某证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中级□副高□正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盖“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手写、涂改无效)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申报户口用,一份人社部门留存

社保查询联系函

(参考模板)

编号:2017001号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 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苏行终字第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宁(英文名:MOHAMED MBARAKA),男, 1974年3月28日生,国籍为坦桑尼亚(TANZANIA),护照号码为A0039744, 现为南京大学留学生,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1幢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地址在南京市江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兴龙,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儒盛,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怒涛,该大队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兆秀,女,1938年7月5日生,汉族, 住南京市童家巷50号-11。 上诉人穆哈宁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X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举证、质证认定:201X年6月8日4时50分左右,无驾驶执 照的穆哈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港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湖北路由 北向南行驶至57号附近,在左侧机动车道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并已走至道路中心线东侧的陈兆秀撞倒,致陈兆秀重型颅脑损伤、右小腿开放性骨折,经法医 鉴定为重伤。201X年6月8日凌晨5时,五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与南京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当日,五大队根据市交管局的交办案件通知予以立案, 后于201X年6月17日作出第025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穆哈宁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兆秀不负此事 故责任。穆哈宁不服,向市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市交管局于201X年7月26 日作出第201X160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五大队所作的责任 认定。穆哈宁不服,于201X年9月2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 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卫规[2014]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卫规〔2014〕3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人均预期寿命”是评价城市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市政府将其列为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奋斗目标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登记和报告工作,是计算“人均预期寿命”的唯一方法。我市自1981年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在各区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该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实效,2008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公发[2008]12号、宁民殡[2008]9号、宁卫[2008]5

号),强化了我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和报告工作的规范。 近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现况,经研究,现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者,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现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具体如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与报告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

城市道路命名权的法律原则与基本规范

城市道路命名权的法律原则与基本规范 近年来,政府部门拍卖城市公共资源和设施经营权的事例越来越多。其中,出让地名命名权、拍卖道路冠名权即是典型一例。最近,兰州市民政局将首次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武汉市民政局也向外界透露,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于是,有偿出让道路冠名权遂引发市民热议。赞成者以“挖掘城市资源、以城养城”为理由,认为通过市场化运作城市道路命名权既满足企业广告宣传之需,又为政府财政增加创收,可收一箭双雕之效;反对者则从城市道路资源的性质及利用出发,认为作为城市公共资源的道路不应由政府“以名字换银子”,单方行使命名权。 坦率地说,城市道路确实不是政府所拥有的私家财产,而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资源。城市道路纵横交错,新建新修道路又不断增多,为作区分和识别,对其命名亦在情理之中。然而,谁来命名、如何命名,却又涉及城市道路命名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城市道路命名权。有权利就应该有其享有主体、有其行使规范、有其保障机制,只可惜,城市道路命名权在我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因而,怎样给城市道路命名,往往是单靠政府权力,“一言为定”,各地做法也不一,没有统一的行权规则,热议和争论也就在所难免。 这恰恰正是城市道路命名的现实,这种无法可依的现实又恰恰是对立法的一种需求和呼唤。通过拍卖等方式让城市道路冠名权登上交易舞台,是否合理合法又是否可行,暂且不论。但使城市道路命名权走上法治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却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尤其是面对诸多道路命名案例时的迫切要求。在城市道路命名立法时,就道路命名权应当确立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并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设计相应的法律规范。从城市道路命名实践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城市道路命名权应遵循下列四项法律原则和基本规范:

南京市宁聚计划政策措施

南京市“宁聚计划”政策措施 1、申请落户人员的学历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应满足哪些具体条件? 答:《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规定,(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才,均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2、按照市委1号文申报落户与《准入办法》和《积分办法》的有何区别?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进一步优化调整了我市落户条件和手续,是今年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准入办法》和《积分办法》中与市委1号文不一致的条款,以市委1号文为准,按《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执行,其他条款正常执行。符合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条件的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3、符合市委1号文件的人才,向哪里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向市公安局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级户政办理窗口申请。 4、《人才落户办法》提到的“40周岁以下”年龄如何界定? 答:按申请人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推算,40周岁以下的都可以申请落户。例如,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78年3月31日,4月1日申请人已超40周岁。所以,他的最迟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另外,符合技术技能水平要求的以上人员申请落户我市的没有年龄限制。 5、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办理落户吗? 答:本科学历以上应届毕业生可按照《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要求,对学历认证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学信网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也可按照《准入办法》要求,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5)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8)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 (11)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 第一节行政措施 (12) 第二节经济措施 (12) 第三节经济措施 (13) 第四节社会措施 (13) 第九章附则 (15) 附表 (16)

第一章总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分类号: C23000 篇名: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02.11 实施日期: 1998.02.11 失效日期: 分类: 文号: 标题: 题注: 正文: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建筑物(含构筑物、设施, 下同)、道路、公共场所、贸易市场、机动车辆、园林绿地、施工场地、广告、 霓虹灯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农村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市容管理

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市、区市容监察机构受同级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渣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市容执法权。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市容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利益,遵守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对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利用临街非永久性建筑破墙开店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主次干道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应当逐步设置并使用亮化设施。 第十二条屋顶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设计样式封闭。 第三章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下同)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修复和清理。

金水节策划

河海大学 第八届研究生“金水节”?辩论赛策划案 ?青年思想者论坛策划案 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会 2010年09月25日

河海大学第七届金水节辩论会 策划书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承办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节(金水节)中的辩论赛环节,以我院浓厚的人文气息推动、融入校园多样的人文精神。具体内容如下。 一、活动名称 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节(金水节)辩论会 二、活动背景 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节(金水节)是河海大学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从十月中旬持续到十二月,是集科研、学术、文娱等多种形式于一体的校园文化活动。金水节紧密联系我校近百年的学术和文化底蕴,分别从学术科技、人生成才、文化修养、文体才艺四个角度全面、多样地组织了数十项活动,推动了我校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全面开展,促进了研究生科学精神与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了研究生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影响范围广泛,意义深远。 三、活动目的 加强各院系研究生之间的思想交流,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展现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以及体现当代研究生的精神风貌。凭借辩论赛的刺激和魅力,活跃校园的思辨气氛,延展思想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同时进一步加强各院系之间尤其是与常州校区的了解和沟通。 四、举办单位及参赛单位 主办单位:河海大学研究生院 承办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会 参赛单位:本部及江宁各院系 五、举办时间和地点 初赛: 2010年11月19日星期三, 18:30~19:00 开赛仪式 19:10~20:10 第一场比赛 2010年11月20日星期四, 18:30~19:30 第二场比赛 19:40~20:20 第三场比赛 2010年11月21日星期五 18:30~19:30 第四场比赛 19:40~20:20 第五场比赛 (初赛有一支队伍轮空)复赛: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三, 18:30~19:30第六场比赛 19:40~20:20第七场比赛 2010年11月27日星期四, 18:30~19:30第八场比赛半决赛: 2010年12月5日星期五, 18:30~19:30第九场比赛 19:40~20:20第十场比赛决赛: 2010年12月12日星期五, 18:30~19:30第十场比赛 19:40~20:20最佳辩手表演比赛地点:河海大学江宁校区

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书

篇一: 迁回原籍-xx xx 尊敬的各级领导、亲爱的乡亲父老: 您好!本人xxx,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原籍: xxxxxxx,户口因读书及工作关系于xx年xx月xx日已迁致: xxx。后因工资低,收入少,无法维持生计,我已辞去xxx工作外出打工,再无固定单位,现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请各位乡亲父老及各级领导同意。 此致 xx xxx xx年xx月xx日村民签名: 村委会意见: 篇二: 户口迁回xx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xxx,女,19xx年xx月出生于湖北省xx市xx乡,因在武汉上大 学,故于

2007年9月将户口迁至武汉xx职业技术学院,后 2010年6月毕业 于该学校,现因工作原因,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 特此申请,望批准! (后附相关资料) xx: 申请日期: 篇三: 要求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要求户口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市领导: 我们系95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入学时户口为强制性农转非,毕业后因户口问题遇到诸多困难,并随着年龄的增长,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个原本农村生活的非农人员是越来越难做。 一、xx生活压力太大,难以承受 城市生活成本畸高,工作机会少,工资微薄。像我们群体中大部分人每月工资都在一千二三百,而仅伙食费开支一项就要六七百,还有房租费、服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每月收入只能勉强维持生活。 二、户口问题、档案问题 毕业后因工作难找,工作不稳定等原因,大部分人的户口都没真正落实。有的是挂靠集体户口或父母那里,有的是一直放在自己口袋没有落实,这种不上不下的户口连黑户都不如。没有落实户口的,身份证没法做;挂靠集体户口的,结婚后配偶的户口没法迁入,子女户口更是无从谈起(没有落实户口的更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 条例》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9.05.20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6.05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5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二、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四、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

著作权建筑作品

一、概念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二、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审美意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类型划分: 1.建筑物本身 2.建筑物设计图纸 3.建筑模型 三、建筑著作权的权利保护 一、人身权利 (1)发表权 表现形式为建筑物的揭幕、建筑模型或建筑设计图的方式展示。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阶段著作权人可以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一栋落成的建筑物很难做到不为公众所见和感知。 (2)署名权 “行”和“禁”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作者也有权禁止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及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该作者的名字。相对而言,署名权在“禁”的方面要比在“行”的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 同时,建筑物作品署名权要求作者以正常的方式,在不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前提下正当的行使。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经济权利 (1)发行权 建筑作品中涉及发行权的主要是建筑设计图,著作权人常常将建筑设计图中技术性不强的部分制作成房屋销售手册的一部分赠与公众,使公众可以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一般都会包括建筑的结构安排、尺寸和外观效果图等。这种发表权需要著作权给予保护。 (2)复制权 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这里主要是建筑设计图的复制问题。

第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或建造建筑物的情形,第三,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一种情形是根据建筑物制作建筑设计图,而且其后往往随着从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另一种情形是对建筑物的摄影,由于建筑物多是置于公共场所,这种情形涉及合理使用的问题,一般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四,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这种复制可能是仅就建筑物的某些部分或特色进行的。 (3)改编权 1、对建筑作品改编的常见情况是按一定比例仿造建筑作品,包括微缩景观和各类雕塑等。 2、对建筑作品形象的改变,将建筑作品图案用各种美术表现方法用在商品包装、商品图案等 三、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第10款明确的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里提到了艺术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第3条中对作品的界定中包括了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建筑作品本属于工程技术作品,但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还具有艺术性,因而它也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点在著作权法中也有体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划分上将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放在一类也是有此考虑的。建筑作品一般都是置于公共场所的,所以他人对其进行绘画、摄影、录像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四、建筑著作权的相关法律 1、《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迁移纠纷应如何处理和应对

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迁移纠纷应如何预防 和应对? 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曾涛律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了房产过户,还涉及一系列其他附带事宜如水电煤气过户、户口迁移等等,其中,户口迁移属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比较棘手的附带事宜,常有二手房买主由于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详细规定户口迁移事项,导致在房产过户后户口却无法落户在该房产或者无法全家落户,或者严重影响到房产转卖或者转卖价格。那么,因二手房交易而产生的户口迁移纠纷,当时人应如何预防和应对呢? 一、户口迁移纠纷的司法实践: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户口迁移纠纷一般不认为是法院的主管范围,买房人起诉要求卖房人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原因大致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不仅要求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而且应当属于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迁移纠纷依规定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所以说,房屋内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受理及审理户口迁移纠纷。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比较统一。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规定“问题2:在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约定卖方迁出户口,并由买方迁入户口,但卖方嗣后拒不迁出户口,买方起诉要求迁出户口的,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答:我们认为,对二手房买卖

南京市土地利用规划

南京市(1997-2010)土地利用规划 总 则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规划的范围 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6597.15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以1996年为基期年,规划近期为1997一2000年;规划远期为2001一2010年;远景目标展望至2020年。 三、规划修编的原则 1.贯彻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好基本农田,建设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 2.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3.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提高土地利用率; 5.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6.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规划编制的任务 1.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机制; 2.在对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3.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类用地的时空布局,指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 4.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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