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安防仿冒产品须加强认证与监督_顾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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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国标委办联[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办联[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各标准化科研机构,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发行机构,国家认可机构,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59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严肃查处了一批侵犯标准版权的大案要案,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标准盗版等侵犯标准版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

有的擅自将标准全文制成数据库,用于传播或销售;有的在认证、咨询、培训以及公共管理和公务活动中使用盗版标准;有的未经许可大量复制标准并低价向用户倾销等等。

这些盗版标准往往是文本差错率高,有些是过期作废标准,甚至篡改、变造数据,严重损害了标准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2024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总结

2024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总结

2024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总结1. 加强监管力度:2024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监管。

我们增加了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商家的罚款力度,并对多次违法的商家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措施,以倒逼商家合法经营。

2. 加强合作机制: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起密切的合作机制,包括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等,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我们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打假工作。

3. 加大宣传力度: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社交媒体等,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

我们向消费者普及鉴别真伪的知识,提醒他们警惕假冒伪劣商品,并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4. 打击网络假货: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假货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2024年,我们加大了对网络假货的打击力度。

我们建立了网络打假专项工作组,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定期抽查平台上的商品,依法查处网络假货违法行为。

5. 强化重点领域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业非常广泛,但也存在一些重点领域。

在2024年,我们将重点打击食品、药品、化妆品、奢侈品等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我们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6.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2024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我们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2024年我们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加强监管、加大宣传、建立合作机制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现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禁止仿冒名牌!新法规打击假冒伪劣!

禁止仿冒名牌!新法规打击假冒伪劣!

新法规:禁止仿冒名牌,打击假冒伪劣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仿冒名牌产品愈发猖獗。

仿冒名牌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也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我国最新颁布了一项禁止仿冒名牌的新法规。

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让市场环境更加公正透明。

仿冒名牌产品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不可忽视。

首先,仿冒名牌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

大部分知名品牌都是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磨砺才积累起来的,是企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投入才取得的商誉。

然而,仿冒名牌产品通过模仿正版产品的外观、商标等方式,虚假宣传和销售,既损害了知名品牌的声誉,也丧失了企业必要的回报。

其次,仿冒名牌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

由于仿冒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往往出现质量差、使用寿命短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给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加大力度加强执法力度。

根据新法规,相关部门将会加大对仿冒名牌产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与知名品牌企业之间的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

其次,加强监管和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力度,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形成合力,全面打击仿冒名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警惕性,让消费者形成拒买仿冒名牌产品的自觉。

新法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首先,这将有效遏制仿冒名牌产品的泛滥,保护知名品牌的商誉和利益。

其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更加放心,不再担心买到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的假冒伪劣产品。

同时,这也将有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营造竞争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保护消费者权益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假冒伪劣产品无处不在,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首先,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例如,假药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患者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坏。

此外,假冒伪劣产品还可能给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因此,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现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措施为了解决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首先,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力度,通过提高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其次,加强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大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力度,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此外,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曝光行动,通过曝光假冒伪劣产品的方式,提升消费者的警惕性。

三、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的建议尽管已经取得一些成果,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

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立法和监管。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大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

2.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进行信用评级,公开透明化相关信息。

同时,设立假冒伪劣产品的黑名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3.加强国际合作。

假冒伪劣产品往往涉及到跨国犯罪活动,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起健全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这一问题。

4.加强消费者教育。

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增强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警惕性。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培养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五、总结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也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严重的损害。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2024年,我们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以下是这一年工作的总结: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我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广泛宣传。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增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认识,对打击侵权行为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

2. 建立全国联合打假工作机制: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全国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各级政府、执法部门、企业和消费者能够更加高效地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3. 增加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我们加强了执法力度,增加了对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组织了多次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了一批侵权者和制假售假分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4. 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我们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并加强了执法能力的培训和提升。

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执法水平,我们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5. 完善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我们完善了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奖励制度,对为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和荣誉。

6. 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我们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通过国际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追踪和打击了一批跨国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综上所述,2024年,我们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然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市场得到规范,消费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

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

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假冒伪劣产品一方面对消费者健康和权益构成威胁,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健全监管机制要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首先需要健全监管机制。

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规和规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形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力。

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才能够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二、加强执法力度执法力度的加强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同时,加强与各级法院的合作,依法惩治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给予他们应有的法律制裁,打击其违法犯罪行为。

只有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之势。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解决假冒伪劣产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当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增强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警惕性。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消费的观念,减少被假冒伪劣产品欺骗的风险。

只有通过宣传教育的加强,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假冒伪劣产品问题。

四、建立严密的市场监测体系建立严密的市场监测体系是预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加大对市场监测体系的投入,提高监测手段和技术水平。

建立健全假冒伪劣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平台,及时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线索,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控。

只有建立起严密的市场监测体系,才能够及时发现、排查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五、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合力。

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

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加大对跨国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如何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

如何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

如何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在现代社会中,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本文将介绍如何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需要政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应该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交易平台和商家的监管力度。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加强产品认证和检验产品认证和检验是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强对产品认证和检验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产品认证和检验体系,加强对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认证和检验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选择正规的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选择有保障的产品。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消费投诉渠道消费者投诉是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的有效手段。

政府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消费投诉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投诉,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加强对投诉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根据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维权。

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需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政府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教育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的认识水平,增强消费者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意识。

同时,还应该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加强对商家的信誉度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商家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五、利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利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是防止和对抗假冒伪劣产品的新途径。

政府和商家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管,通过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产品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快速识别和监测,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能力和打击效果。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公布的《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综发〔1996〕22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按本办法获得合法资格的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装置及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给予法律保护。

第六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术秘密。

第二章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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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认证
打击安防仿冒产品须加强认证与监督
■顾桂兰
在我国,安防行业属新兴行业,但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错的企业,有了些不错的品牌。

但即使这些品牌并没有像国外的品牌有影响力,市场上还是出现很多假冒产品,给企业的品牌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有一些企业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的原因外,消费者品牌意识不强也助长了这种现象。

这也与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产品没有经过认证就进入市场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各地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和相关企业应积极应对,加强安防产品认证与监督工作,推动我国安防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仿冒现象屡见不鲜
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经常会碰到这种现象。

我们感觉价格偏高时,店主往往说:“我这里还有其他的,价格便宜一大截,要看看吗?”然后
介绍说这些产品也是某品牌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的,价格落差主要在简化包装、以量取胜上。

这种产品外观与正品差不多,但是材质则完全不同,比如安防工程目前常用的超五、六类线正规厂家一般采用高纯度无氧铜作为线芯,而这些仿冒品使用的是普通的铜丝甚至是杂夹着铝、碳、硅的铜丝,在制造流程上就简化了数道工艺。

这些仿冒线缆在监控工程使用中图像传输速率、信噪比等指标都不能达到要求,更无法适应未来的网络传输等重负。

市场上还有一种现象是“攀龙附凤”,很多品牌好像都是亲戚似的。

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是因为大家都想往已经有了一定地位的品牌上靠,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可是当一些
不懂门道的工程商在采购产品时,往往会“走错了门”。

据了解,某线缆知名企业的品牌产品,在全国发现制假仿冒的厂家就有十家。

这些仿冒企业利益熏心、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使我国安防行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困难。

安防企业打假难题很多
仿冒产品是断送知名品牌产品市场生命的“黑手”。

韩国科迪康Kondicom软压缩DVR板卡曾经是板卡市场的宠儿,仿冒者群起而仿之,买下一批电阻电容,请PCB厂家照原样画板,普通的农民工也造出了热销的“Kondicom卡”,一度差点断送了Kondicom的性命,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仿冒产品严重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品牌形象,用户在分不清真假产品的时候,必然会把对仿冒产品品质的抱怨,算在知名品牌产品的账上,致使知名企业身背黑锅,口碑渐损。

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一次恶性仿冒伪劣事件就足以对一个企业进行致命的打击,毁掉一个享誉一时的知名品牌。

面对假货的威胁,各品牌厂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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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E 第十二届安博会(2009.11.1-4深圳会展中心)
加强了内部防范措施,以保证其正规的供货渠道不会受到假货的侵扰。

但众多安防企业根本没有太多的精力去调查、取证,而政府职能部门受人员编制、财力物力、办案装备等方面的限制,目前还不能彻底杜绝仿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现象。

某企业深受仿冒产品之痛,曾悬重赏寻打假线索。

但最后该企业花在奖励举报假货者方面的经费达上百万元,但假货却并不见少,企业不胜
重荷,败下阵来,打假行动也不了了之。

其实就算企业找到了自己的山寨产品生产点,按有关法律,可以追究侵权行为,但是,要打官司得先到有关部门进行专利或者商标仲裁。

这个仲裁,至少要一年时间以上,企业哪有这么多金钱和精力耗在这上面呢?但如果轻易放过,仅仅没收一些假产品,又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其实,对于行业的主流产品,如不高举起打假的旗帜,造假者自然会选择你为造假的对象,其放纵的结果是,当你的品牌中假货达到一定的比例时,真正有价值的用户自然会离你越来越远。

很多企业认为打假应该是政府的事。

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受人员编制、财力物力、办案装备各方面的限制和制约,目前暂时不可能把所有需要保护的企业都保护起来。

因此,在
这种现实情况下,企业要通过自身力量,积极主动参与打假,在保护自己
的同时,也是为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难,更重要的是,控制和减少仿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的侵入,这才是对最终用户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目前,很多安防产品主要通过渠道代理模式进行销售,不但通过各级代理商逐一分销,大大小小经销商更是遍布全国。

为确保这些代理商的“清白”,比较规范的视频监控生产企业通过对各级代理商实行认证管理来进行品牌控制,并对他们的库存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

而另一些防盗报警、门禁巡更、停车场管理生产企业通过与其合作的工程设计研究院、房地产开发商、工程商审核合格的情况下颁发品质认证证书,以确保这些工程用户能为最终用户提供确实的真品。

此外,一些知名可视对讲企业开始专门对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人员、有关执法人员提供培
训,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告诉他们如何甄别真假安防产品。

安防产品是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产品,需要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不像仿冒一件衣服那样无关大碍。

仿冒商品对国家、对整个行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伤害,解决这个问题成为提高中国安防行业整体水平的关键。

安防产品认证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3月23、24日,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在广州召开了“安防产品新版国家强制性实施规则(电子产品类)宣贯会”,紧接着3月30、31日,又在杭州召开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体防护类)宣贯会”,两次会议都旨在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安防认证的深入开展。

产品认证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某一产品经鉴定符合规定要求(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程序或活动,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证明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主要手段。

我国安防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已经是琳琅满目,但质量却还是良莠不齐,假冒产品混迹市场,造成鱼目混珠。

究其原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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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认证
一些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产品没有经过认证就进入市场有很大的关系。

据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安防产品认证分为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但在2001年出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的有关内容也指明了强制认证是我国安防产品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未实施强制认证(3C认证)以前,我国执行的是生产登记证制度,虽然也有“生产登记批准书”,但在产品销售中,多以试验的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而在认证制度下,应当以3C证书和证书覆盖型号的产品贴上的CCC标志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而不再是仅看检测报告,检测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检测报告只是认证的过程文件,只有认证证书才是认证结果的最终有效文件。

所以在产品销售、购买和使用时,应核对产品是否已被产品认证证书覆盖,产品上是否按规定正确贴上了CCC标志,而不能仅以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安防产品与使用者安全息息相关,只有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才能真正保护好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安防产品只有得到认证后进入市场,才能得到用户认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安防产品认证需政府加强监督
鉴于我国的认证制度发展比较慢,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部门曾经在保证安防产品质量功能中,主要发挥审批的功能,这样的方式缺乏公正性。

因为政府同时充当着法规的制定者与检测的执行者角色,忽略了严格遵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操作和坚持政府部门坚守“裁判员”的原则,安防认证模式则避免了这种情况,政府此时只需要充当监管者的角色。

而目前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管和地方质监部门的行政监管存在空隙,是导致强制性认证有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省质监局的相关人士,浙江温州市质监部门在2007年启动的3C产品取证后监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他们总结了自己的经验。

建立信息沟通平台。

基层质监局可以把工作中遇到的监管技术难题、证品不一致等问题报告省质监局,由其联系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同时要加强与发证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联动,使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反认证一致性的行为能及时反馈到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证后监督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质监部门,这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理,从而有效弥补了因监管方式不同所引起的监管空隙。

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

针对不少企业在咨询环节存在的
包办认证、操纵资料、虚假包装、咨询人员业务水平差等严重影响强制性认证有效性的客观事实,为完善监管链条,浙江省质监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支持,在全国率先组织实施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咨询活动。

推行认证证书状态有效性闭环管理。

对有效、暂停、撤销、注销4种状态认证证书,分别采取了相应的监管,实现对认证证书不同状态有效性监管全覆盖,认证状态的闭环管理和监管的无缝对接。

由此可见,政府要做好监管,除要依靠技监、工商部门外,相关行业部门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尤其是—些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更应注意发挥其专业管理机构的作用。

由于安防产品大多数是应用在安防工程上,因此强化安防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还应紧紧依靠公安机关的各级技防管理机构,应明确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与权力。

总之,强制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市场,杜绝仿冒产品混迹市场,保障安全生产,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安防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可靠方式,对我国安防行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要顺利推广,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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