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业政策 (修订稿)2013
包头市某公司120万吨洗煤厂项目

包头市**公司120万吨洗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1前言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2.3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2.4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2.5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控制目标2.6评价因子2.7采用标准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概况3.1自然环境概况3.2社会环境概况3.3石拐区城市总体规划3.4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摘要】3.5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摘要】3.6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4建设项目概况4.1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及建设地点4.2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4.3建设项目概况4.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5工程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4.6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劳动定员4.7项目建设进度5工程分析5.1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5.2给排水及水量平衡5.3生产工艺及排污流程5.4工程污染分析6环保措施可行性及达标排放分析6.1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性及达标排放分析6.2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6.3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可行性分析6.4噪声防治措施可行性及达标排放分析6.5环保措施汇总7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1污染气象特征分析7.2环境空气影响评价7.3水环境影响分析7.4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7.5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8社会环境影响分析8.1施工期社会环境影响分析8.2运营期社会环境影响分析9运输环境影响分析9.1厂外运输环境影响分析9.2厂内运输环境影响分析10施工期环境影响回顾及后续施工分析10.1施工项目完成情况10.2施工期环境影响回顾10.3后续施工环境影响分析11清洁生产分析11.1生产过程清洁性分析11.2原料、能源的清洁性分析11.3生产设备及生产技术指标11.4与清洁生产标准的对比分析11.5清洁生产评述结论12环境风险分析12.1环境风险评价原则12.2风险识别范围、类型及内容12.3环境风险后果分析12.4安全防范措施12.5应急预案13污染物总量控制13.1总量控制指标13.2总量统计指标计算13.3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14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14.1经济效益分析14.2社会效益分析14.3环境效益分析15公众参与15.1公众参与目的15.2公众参与的方式、调查内容和对象1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6.1环境管理计划16.2环境监测计划16.3排污口规范化16.4后续施工过程环境监理16.5竣工验收17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17.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17.2项目建设与规划相符性分析17.3环境影响分析17.4厂址选择可行性分析18评价结论及建议18.1建设项目概况18.2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18.3工程排污18.4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可行性18.5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结论18.6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分析18.7清洁生产18.8总量控制18.9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18.10公众参与18.11评价总结论18.12建议与要求附件: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11.4.20;附件2:《关于山西介休市长兴煤化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年洗选原煤120万吨洗煤厂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包经信投规发[2011]352号,2011.12.1;附件3:《关于山西介休市长兴煤化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年洗选原煤120万吨洗煤厂建设项目变更业主的批复》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包经信投规发[2012]319号,2012.6.8;附件4:《关于内蒙古包头石拐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规[2014]122号;附件5:《入园协议书》内蒙古包头石拐工业园区管委会,石园管复[2014]2号;附件6:《关于对包头市**贸易有限公司年120万吨洗煤厂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包头市石拐区国土资源局,石国土资发[2013]01174号;附件7:《项目投资合同》内蒙古包头石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1.5.12;附件8:《企业产品(原煤)购销合同》包头市石拐区凯越露天煤矿、包头市**贸易有限公司;附件9:《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包头市**贸易公司、包头市维新矿业公司;附件10:《企业产品购销合同》包头市**贸易公司、包头经纬能化公司;附件11:《供水协议》内蒙古开源供水有限公司;附件12:《燃煤化学分析报告》鹤壁市先科煤质仪器公司;附件13:《关于项目建设地点不在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辖区范围内的批复》(内大保包字【2012】29号)附件14:《内蒙古开源供水公司环评批复》(包环表【2010】06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610f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6b.png)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煤层气产业是晋城转型跨越的新兴产业和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煤层气20条”),进一步加快我市煤层气产业发展,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市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煤层气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晋市政办〔2013〕56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统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竞争、强化监督”的原则,围绕“四区”建设(煤层气矿权两级管理试点区、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先行区、煤层气产业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气化山西”示范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安全发展为保障,着力健全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创优发展环境,着力提升发展层次水平,全力推进煤层气产业科学持续发展,把煤层气产业打造成为我市资源型经济转型重要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努力建成为全国第一座集煤层气开发利用、重大设备制造、技术研发、工程服务、高附加值工业于一体的煤层气“气都”。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实现地面煤层气总产能60亿立方米,煤矿瓦斯抽采量15亿立方米,管网实现四个“全覆盖”,即:6个县(市、区)全覆盖、重点工业用户全覆盖、重点旅游区全覆盖、重点乡镇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1•【文号】国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
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
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我国煤炭产业政策发展及历史讲解

我国煤炭产业政策发展及历史我国是世界上发现、开采和利用煤炭最早的国家。
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演化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工业、军事发展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同时,为规范煤炭产业发展,逐渐从各类政府文件、规章、规程、制度等综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煤炭产业。
至2007年11月,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煤炭产业发展政策》出台,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煤炭产业政策历经了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按政策演化特点大致可以划分为5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从煤炭工业全面恢复发展、“大跃进”、“十年动乱”、到改革开放前的动荡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还可划分为两个小时段。
一是,1949年至1957年,以提高煤炭产量为中心,推行矿井技术改造,全面恢复生产,煤炭产业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建设和发展,把煤炭和粮食作为同等重要物资,实行国家调拨分配制度,并作为国家重要工业部门管理。
1949年11月成立了燃料工业部,确定了煤炭产业“以全面恢复为主,部分新建则以东北为重点”生产方针;为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采煤方法和煤矿安全对煤炭生产的制约,通过了《关于在全国煤矿全面推行新的采煤方法的决定》;在国营煤矿中推行生产方法改革,把原始、落后的穿洞式、高落式采煤方法改为长壁式采煤方法。
1951年,公布了第一部《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并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强私营煤矿管理和小煤矿管理,公布了《公私营煤矿暂行管理办法》、《公私营煤矿安全管理要点》和《土采煤窑暂行处理办法》,逐步改善了这些煤矿的生产条件。
至1952年底,有83%的国营煤矿恢复了生产,大同、抚顺、焦作、阳泉、淄博、枣庄等规模较大的煤矿全部恢复了生产,还在东北地区重点建设了海州露天等13处新矿,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快速增长到7000万吨。
1953年,随着我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保证钢铁工业对炼焦洗精煤需要,解决全国工业生产布局、国防上的不合理状况,提出“把基本建设放在首位”,重点扩建了开滦等15个老矿区,并开始平顶山、潞安等10新矿区的建设;发现了淮北的宿蒙、山东肥城、济宁、滕县等一批储量丰富、开发条件好的新煤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02•【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各产煤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
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
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二、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规则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
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为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最新发布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中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下称《目录》)。
一、《目录》修订意义保持《目录》动态更新,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优势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构建区域竞争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引导投资方向。
在结构调整中加快发展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目录》坚持“分类指导、有扶有控”的调整原则,将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发展需求作为产业发展的基石,鼓励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新兴服务业态,限制严重依赖大规模资源消耗的产业发展,禁止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集约利用资源。
资源要素的紧约束现状决定了中山只能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集约发展之路,以更少的资源消耗和更小的环境代价获取更高质量的发展。
《目录》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现代服务业。
通过设定投资强度、用水效率和用水总量等约束性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遏制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低效用地的项目上马,有效利用资源要素,实现经济发展、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消耗降低、环境改善的发展目标。
(三)优化空间布局。
国家、省和我市均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空间指导,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
《目录》是规划的延伸、深化和落实,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在《目录》中引导产业向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空间布局,有利于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二、《目录》结构《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发改产业[2013]892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有关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将陆续出台。
当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在盲目新上项目,有的项目甚至在未取得土地、环保、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
为防止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产能严重过剩加剧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对产业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就业和金融安全产生巨大危害,如不及时纠正,将对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科学论证产业布局,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坚决遏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二、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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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
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益,推进矿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展目标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推动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
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地压、地温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煤炭产运需三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保障稳定供应。
第二章 产业布局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
第十条 控制东部地区煤炭开发强度,稳定中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
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神东、陕北、黄陇(陇东)、宁东基地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重点建设一批千万吨级矿井群;晋北、晋中、晋东基地加快整合煤矿升级改造,适度新建大型现代化煤矿;冀中、鲁西、河南、两淮基地做好深部资源勘查,建设接续煤矿,限制1000米以深新井建设;蒙东(东北)基地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云贵基地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大力整合关闭小煤矿;新疆基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
第十一条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区定位、资源禀赋、水资源、市场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时序,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
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分散的矿业权,提高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十二条 科学配置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
在设置煤炭矿业权但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煤炭矿业权人应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依法办理煤层气矿业权。
煤炭企业不具备煤层气地面抽采能力的,应与煤层气专业公司合作开发。
在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域,以及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炭矿业权的区域,国家规划5年内建设煤矿的,由煤炭矿业权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协商合作开发煤炭矿业权范围内的煤层气资源,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
煤炭矿业权人具备煤层气地面抽采能力的,鼓励将煤炭矿业权范围内的煤层气矿业权转让给煤炭矿业权人,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洗选比例和洗选效率。
第十四条 在水资源有保障、煤炭资源富集、土地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有序发展煤炭深加工,限制在煤炭供给不足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
煤炭深加工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要求。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规范开发建设、生产管理和加工利用;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业准入第十五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煤矿企业最低规模标准,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有序竞争。
山西、内蒙古、陕西北部等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
第十七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吨/年。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
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十二五”期间禁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八条 煤矿生产技术、装备和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煤矿企业应优先从职业院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业组织第二十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和非机械化开采煤矿退出机制,通过合理退出、产业升级、兼并重组等途径,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坚持专业化生产经营,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
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对被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等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煤矿转产发展。
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采用自主或提供专业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异地煤炭资源开发。
支持矿区开发主体企业建设具备整列快速装车条件的铁路专用线、救护等矿区公用工程与设施。
第五章 产业技术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展和应用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
加强煤矿瓦斯、冲击地压、自然发火、矿井建设及围岩支护等基础理论研究。
开展煤炭资源高精度快速勘探、深井钻井、特厚冲积层钻井及井壁支护、煤层气储层压裂、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矿井水害防治、千米深井热害和地压防治等关键技术攻关。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安全高效矿井。
鼓励煤矿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压减采掘工作面个数,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
发展“三下”采煤、沿空留巷无煤柱回采、边角煤回收、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
鼓励开展充填开采、保水开采、无人工作面智能化采煤、急倾斜特厚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和成本低、重量轻、强度大的支护材料及工艺研究。
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推广使用半连续、连续和吊斗铲倒堆工艺。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掘、装、运机械化升级改造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护及顶板监测技术,淘汰木支护、水泥棚和金属摩擦支柱。
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支持洁净煤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
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等资源。
鼓励研究开发先进高效的矿井水净化处理技术。
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支持煤泥脱水干燥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
通过预警预控理论、监测监控技术,实现安全管理的网络化、实时化。
通过决策支持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实现经营管理的高效化、智能化。
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现场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
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冲击地压、防洪等系统。
坚持区域治理、先抽后采、以用促抽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支持灾害严重的煤矿实施矿井通风和防治瓦斯、煤尘、矿井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坚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