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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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其主要涵盖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

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协商达成的。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会针对进口或出口的具体货物、价格、数量、付款条件、交货方式等进行商议。

当双方就货物交付等基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合同。

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求双方达成合意。

这种合意也被称为合同意思表示。

因此,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关键是双方之间的协商和交流。

在合同签署之前,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确认和协调。

尤其是对于各国法律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双方需要特别关注。

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在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应该按照双方商定的货物数量、质量、保质期、价格等条款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首先要求卖方具备货物交付的能力,其次货物应符合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在卖方发运货物到买方的过程中,还需要积极参与货物运输的安排和目的地的清关等事宜。

因此,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求双方互相信任并愿意合作。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如果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货物贸易合同的违约当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合同达成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就会导致货物贸易合同的违约。

合同违约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未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等。

如果发生合同违约,一般应由合同另一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方在期限内还未履行合同,则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负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另一方的损失。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违约赔偿标准通常较高,特别是对于因违约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较大。

因此,在货物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履行合同并避免违约。

结语国际货物买卖法覆盖范围广泛,仍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3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4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1
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6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 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 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 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 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2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 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普通法 和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 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根据美国宪 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 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 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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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 (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Foul B/L)。
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 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 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 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法院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 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 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 偿金,威克特公司撤销了起诉。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案例分析:已装船提单的效力问题 [案例一] 1993年5月8日,A公司与B公司 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 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 CIF汕头,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 证方式结算。6月4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 分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100%即期 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 装运期不迟于19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 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 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 1993年8月21日。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b. 对附加费用的说明,如: PORT EXPENSES AT DESTINATION TO BE BORNE BY THE CONSIGNEE 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c. 免责批注,如: N/R FOR PUTREFACTION 船方不负货物腐烂 N/R FOR NUMBER OF PIECES CAUSED BY BONDLES OFF 散捆后船方对件数不负责 SAID TO CONTAIN… 据托运人说有…
国际货物运输法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Outline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Goods by Sea 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arriage Goods by Air Section 3: International Carriage Goods by Railway 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arriage Goods by Multi-transportation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类批注的无疑是不清洁提单。 b是说明费用的,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银行都会接 受这种提单。 c和d实际上是承运人认为需要时重申他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提单条款中已有类似说明,提单上加注这些内容, 对收货人权益并无影响。 e并没有明确表明货物与包装的缺陷,也不属于不清洁 提单。 f说明了货物的短少。货物在装船时由于损坏等原因, 出口商一时又不能补齐货物,承运人就在提单上加这 类批注。提单上有这类批注时,托运人均按实际出运 数来缮制发票收取货款,对收货人来说仍是货真价实, 不会吃亏。所以一般说来进口商可以接受这类单据。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案例二]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 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 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 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 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 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 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 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 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 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 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 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 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 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 被迫交出航海日志。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 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 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 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 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 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 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 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d. 对运输方式的说明,如: SHIP MAY DISVHARGE THE GOODS AT THE NEATEST PORE IF UNABLE TO REACH THE DESTINATION 如不能进入目的港,船方可将货 物在就近港口卸下 e. 未明确表示货物与包装不良的批注。如: SECOND-HAND CASES 用过的箱子 USED DRUMS 旧桶 f. 对货物数量的批注,如: SHORT SHIPPED ONE JAR 少装一坛 SHUT OUT FIVE CASES 少装五箱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7月23日,B公司从印度尼西亚坤甸港发运胶 合板,第一批2999.9893立方米,A公司根据 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1,132,981.99美 元。第二批货物由C船公司承运,C船公司向B 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 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为2,9999893立 方米胶合板,提单签发日期是1993年7月31 日。8月3日,B公司传真通知A公司,后一批 胶合板总数999.9893立方米已于1993年7月 31日装上“新发”轮,并附C船公司签发的提 单。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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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Section 1: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Section 1: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B/L) 1、含义:提单是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 用以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承运人 保证凭此交付货物,并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 存在和内容的单据。
4、提单的主要内容
提单是一种格式化法律文件。 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船名;承运人名称;托 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运港、目的港、转运 港名称;货物名称、标记、包装、数量、重量、 危险性质的说明;运费与支付方式;提单签发时 间、地点及份数;承运人签字。 提单背面内容一般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承运人责任的豁免等。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8月24日,A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要求 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尚未抵达汕 头港。据调查,“新发”轮1993年7月30日 至8月6日还在汕头港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A 公司认为C船公司与B公司恶意串通,签发了 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日 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和扣押“新发”轮的申 请。并起诉请求海事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A公 司利润损失和向内贸单位赔付的定金损失等共 计528,488.34美元、3,571,609.38元 人民币。 庭审中,C船公司承认,第二批胶合板实际于 1993年8月13日在印度尼西亚坤甸港装船,8 月26日装船完毕,9月16日抵达汕头港。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 (Order B/L)。
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亦称不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指 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又称可转让提单。
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 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To bearer)字样, 又称空白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Section 1: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4)主要的分类还包括: 按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可分为运费已付提单 和运费到付提单 在租船运输,特别是航次租船中也会签发 提单,即租船提单。
3、提单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 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 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 的提单。
Section 1: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何为不清洁提单? 提单上常见的批注类型有: a. 对货物与包装状况的批注,如:
ONE BAG BROKEN 一包破 ONE BALE OF RUBBER STAINED BY WATER 一包橡胶水渍 ALL TIMBER LOADED WET 全部木材装船水湿 ONE CARTON NO.23 MIDDEW STAINED 第23号纸箱有霉迹 TWO BOXES CARSHDE,CONTENTS EXPOSED 两箱打碎货物暴 露 THREE STEEL TUBES BENT 三条钢管弯曲 DAMAGED BY VERMINS RATS有虫或被鼠咬 TWO DRUNS,NOS.3,5,BADLLY DENTED N/R FOR CONDITION OF CONTENTS 第3,5两桶严重碰凹,船方对其内容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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