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商标侵权纠纷不要慌,以下方式帮您解决问题

义乌商标侵权纠纷不要慌,以下方式帮您解决问题

义乌商标侵权纠纷不要慌,以下方式帮您解决问题

近年来随着义乌商标注册的普及,商标侵权也逐渐增多。那么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几种解决方式。如果大家遇到侵权投诉问题或是其他知识产权疑问,可以来咨询申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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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doc

编号:_________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

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

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在共有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后,第三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等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各共有人发出答辩通知。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的,也应当通知各共有人。 原因有二:其一,只有通知各共有人,才能切实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其二,在商标注册后,共有人或者代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变更。 (四)商标权共有与异议、评审请求的提出 基于共有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共有商标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提出?一个共有人或者若干共有人能否独立提出评审申请?有一种观点认为,共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应当由代表人或者共有人共同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准用《日本专利法》条文之一即第132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的共有人, 就该共有权提出审判请求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此种规定表面上是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实际上为部分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依民法有关共有的理论,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负有治理共有财产的义务。基于共有商标权或者商

标申请权提出异议并不属于对该共有权的处分,而是一种维护和治理。因此,在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共有的情况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几个共有人联合或者全体共有人都有权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请求。 需要注重者有二:其一,为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标共有权人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他共有权人例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共有权人有权参与异议、评审;不愿意参与异议、评审的,不影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其二,基于共有商标申请权提出驳回复审,复审理由成立的,应由全体共同申请人作为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审申请人无权予以排斥。否则,复审申请人就是通过复审申请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显然于法理无据。 (五)商标权共有与侵权诉讼 1、侵权诉讼的提起是否以全体共有人提起为必要 依民法理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及有受妨害之虞时,任一共有人均可以行使相应的物上请求权,以保全共有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日本学者也认为,排除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或者提出禁止请求等,具有维护权利的性质,所以部分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商标权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或者部分共有人都可以基于共有商标权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及财产保全的请求,而无需全体共有人为之,这是由各共有人享有治理共有商标权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被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

被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 一、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一)通用名称的认定 区分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关键是功能区分:其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还是区分相同商品来源。认定通用名称要把握如下几点: 1、在先权问题; 2、使用者是否为恶意:实践中考察名称是否为突出实用; 3、判决商标侵权是否会造成双方巨大利益失衡; 4、相关行业协会态度; 5、相关公众:是否为相关公众即相关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需要使用的产品名称; 6、通用名称是否在使用中出现第二含义即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如果有一个企业长期使用的某个商品和服务的专用名称,尽管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用作商标的标志范围,但是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所谓的第二含义,或者说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符合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7、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或商品目录、《国家药典》中规定的产品名称。 (二)通用名称抗辩具体理由: 1、通用名称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 2、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商标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兰贵人”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裁定。法院认为:万昌茶场标题为“椰仙兰贵人———藏不住的美丽”的广告中提到,“椰仙兰贵人”茶属于多种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现代茶饮,该证据显示了万昌茶场将“椰仙”作为区别他人生产的如康加牌、致合牌“兰贵人”茶的标识来使用,万昌茶场未对此事作出合理解释。如按万昌茶场所称,“椰仙兰贵人”是标识,其茶品名称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认定万昌茶场也系将“兰贵人”作为茶的品名使用。 法院还认为,“兰贵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围明确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等五省,且以这五省为主,并非全国。但对通用名称广泛性事实的认定不能脱离事物发展的本源,“兰贵人”茶品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茶品,发端于台湾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别是沿海诸省,符合其自有的流传特性,这与“兰贵人”茶品与生俱来的地方性特色相关联,“兰贵人”因而在沿海各省获得广泛认可,且时间持续已达八九年,本身就说明了这一名称存在的持久性及使用的广泛性。据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南方五省茶叶行业使用“兰贵人”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虽未及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3、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构成正当使用 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_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012642495.html,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_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根据商标法规定,我们确定了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再现、证据保全困难等特点,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成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困扰。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

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 第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0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2020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6008

2020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 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

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商标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热门城市:满城县律师郊区律师即墨市律师铁力市律师清苑县律师向阳区律师涞水县律师嘉善县律师桦南县律师一个产品要是能有一个好的商标,让公众能够及时的记住该产品,那么就能说该产品是比较成功的。实践中,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比较多,尤其是对驰名商报的假冒。那么在发生了商标权侵权纠纷后该如何来解决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商标权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

责令其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且从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人不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查处得到民事赔偿。行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被侵权人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侵权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即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 二、侵犯商标权的责任承担 国际上,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主要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我国的有关规定为例,3种责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责任 商标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应向其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我国《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问题规定了以下几点。 ①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5353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版)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

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um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 商标侵权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在产生纠纷时我们要积极配合和解!以下是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1】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制衣厂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

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 商标侵权和解协议书范本【2】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制衣厂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

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关于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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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名称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深圳市甲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乙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甲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诚,西安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4年1月5日,被上诉人乙床上用品厂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水鸟”商标。1995年9月21日,国家商标局发给原告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767810号,核定注册商标为“水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中的床罩及台罩、纺织品台布、枕套、垫子套、窗帘;被套、被子、座套、毛毯、床单、亚麻、围布(床、窗、门),注册有效期限为1995 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20日止。 1997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会下发(1997)商评字第237号“水鸟”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对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荣利床上用品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注册的第767810号“水鸟”商标所提注册不当一案作出终局裁定。结论为:“水鸟”是对在水面或水边栖息以及从水中捕取食物的鸟类的统称。以此作商标,在“被子”等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该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水鸟”一词已成为“被子”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故第767810“水鸟”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上诉人深圳市甲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床

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一、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法院会如何处理 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审理阶段的程序规则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三、商标被侵权人起诉必须注意的问题 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起诉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法院起诉;起诉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起诉。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

保护商标权的民事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程序等。这里详细介绍民事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等。 一、诉前程序 所谓诉前程序又称临时措施,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有关保护其商标权益的民事诉讼前,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程序。 《商标法》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66条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以上规定,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有关临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2号文专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

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证据、担保、裁定、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临时措施的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二)受理法院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可见,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法院与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 (三)申请的提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①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②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③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012642495.html,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现在在商业竞争中是很常见的,比如之前的康师傅和康帅傅,这都是用了一些相近商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

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法律问题

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看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判断的法 律问题 ; 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方太新怡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方太公司”)诉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该案的侵权认定。作为方太公司提起的众多贵妃商标侵权诉讼之一,北京高院判决与其他法院就相同事实的三份在先判决中观点和结论存在明显矛盾,判决中关于类似商品判断的标准也与现行规定和被普遍认同的观点不一致。鉴于该判决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意义重大,本文作者愿意以学术讨论角度就其中涉及的事实和观点提出一些个人的一家之言。 贵妃商标是方太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30类商品咖啡、可可、醋、饮用冰等。2001年4月,方太公司将其研制的全新口味酿造甜醋以“贵妃”为商标投放市场销售,并首次使用了“贵妃醋”的特有商品名称。因该商品在品质、口感、包装装璜设计、营销方式等方面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上市不久就在全国各地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消费者对于这种用手工细长瓶包装、可用于直接饮用的醋类商品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03年1月9日,贵妃醋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介为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 在贵妃醋获得了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后,国内十几家醋类生产企业纷纷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贵妃醋标识并模仿贵妃醋的

包装、装璜特点。其中,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马王堆公司”)是侵权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为扩大市场占有率,马王堆公司先后向市场推出了三种仿冒品种,即“百岁人贵妃醋”、“西汉丽人贵妃醋”和“杨氏贵妃醋”。上述商品中,马王堆公司除除擅自使用了贵妃商标外,还模仿贵妃醋商品包装、装潢特点以及贵妃醋的特有商品名称。在自己生产侵权商品的同时,马王堆公司还接受长沙杨氏健康饮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生产加工侵权产品1.鉴于对贵妃商标侵权规模的日益扩大,方太公司于2003年初在长沙中院对近十家主要侵权单位提起了诉讼。同时,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马王堆公司提起了诉讼。 以上侵权纠纷案件经长沙中院、湖南高院和北京二中院审理,先后作出了5份民事判决,一致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金额不等的经济损失。其中,北京二中院在(2003)二中民初字第0699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马王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该判决作出后,马王堆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称“商标局60号批复”),“含醋饮料”与“醋”不是类似商品,而被控商品因醋酸度较低应属于商标局所指的第32类的醋饮料,与方太公司商标权核定的第30类醋商品不相类似,因此本案不构成侵权。并以(2003)高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完全否定了马王堆公司的侵权责任2.通过对北京高院(2003)

知名商标侵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知名商标侵权纠纷民事调解书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四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韩远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笑冰,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凯创信通公司经理,住北京邮电大学眷24号楼24652号。 被告韩大如,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慈溪市师桥岐山电热器厂,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岐山村。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831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以生产“开关、插座”等商品为主,并在上述商品上持续使用“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使用与原告“公牛GONGNIU及图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为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装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名称。被告韩大如实际生产加工了以上插座等产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进行了销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不争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限期变更含有“公牛”字样的

遇到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遇到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商标侵权是现在社会中很容易碰到的事情,而一般碰到这种情况大家都会选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采取法律程序就需要准备好证据来帮助我们维权,那么遇到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遇到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但在实务中一些专利权人却没有提供,一些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

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6、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7、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关于遇到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商标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呱呱知道网,或电话联系我们。

2020年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用版)

YOUR LOGO 2020年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用版) 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年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通 用版) 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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