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黄奇帆自陈重庆土地储备制度推出缘由

黄奇帆自陈重庆土地储备制度推出缘由

黄奇帆自陈重庆土地储备制度推出缘由重庆土地收入:如何从2亿到980亿程维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近日披露,该市在2002年推出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制度时,曾因“断了一些人的财路”而导致当地地产商对他“恨之入骨”。

不过他自称对此反应“很高兴”。

政府要用地曾要找开发商买黄奇帆15日在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会”上称,未来该市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储备土地的开发模式。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掌握的信息显示,重庆的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开始得比较早,早在1992年就在国土局下设立了土地整治处,但当时机构规模很小;2000年成立了市级土地储备中心,不过受各方面因素限制,该储备中心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2002年8月,时任重庆市市长王鸿举签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当年10月起施行。

《办法》的实质性内容是将该市此前的土地一级市场(此处特指土地征用、整治至可以直接使用的“熟地”出让阶段)的经营权限,全部收缴至当地国资系统下的几家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事实上,这些储备机构均系该市政府旗下的国有全资公司。

此举的核心在于,原有的土地一级市场巨额增值收益不再被房产商占有,而是进入代表公共利益的国资系统。

不过,当时推进出台该政策、时任副市长的黄奇帆却遭到当地一些房产商的记恨。

黄奇帆15日首次对外界披露了当时重庆推行此政策的一些背后缘由。

他说:“2002年以前,重庆市政府手中的储备土地几乎归零,政府要用地,要跟开发商去买地。

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发商拥有土地动辄几千亩,在渝北、江北和城乡接合部,土地十几万、二十万一亩,全(卖)出去了。

”“那时候,政府要造一个位于金紫山的住宅区,要造一幢公安局的楼,要造人大、政协的办公楼(记者注:这几个用地项目均在渝北区),土地都是我当时到重庆后,从开发商手里一块一块买回来的,”黄奇帆说,“所以我当时就下决心一定要搞(土地)储备,储备必须在政府手里。

香港特区政府、新加坡政府都如此,管得很好嘛。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渝府令〔1999〕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渝府令〔1999〕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用地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三峡库区移民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前期垫付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土地租赁收入。

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
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储备、整治国有土地,并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整治总量与储备期,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第七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与需求实际等因素,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无主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
(十一)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并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机关
核实权属后,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编制土地收购方案;
(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持土地收购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批准收购方案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三)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定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被依法纳入储备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储备用地红线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作为土地储备整治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

第三章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实施土地整治。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组织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

对重大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整治工程施工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作为拆迁申请人,持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实施拆迁。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按供地计划依法组织出让。

土地整治工程,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水、电、气、
路畅通和场地平整等要求。

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
金专户,并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凭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定的其他
要件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整治贷款。

第二十二条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
(二)扣除第一项以后的资金,全额上交财政,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第十条第一款范围的剩余资金,集中市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拒不执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实施土地储备整治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抬高土地储备整治成本的;(二)挪用、侵吞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至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也可根据城市绿化需要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整治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储备办法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7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