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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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2010年07月28日 17时18分 876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户籍制度”“农村土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个百分点扩大到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作者:来源:《当代党员》2010年第09期2010年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文件正式实施。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本刊特编辑了这份指南。

农民转户有些啥子好处一、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二、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三笔补偿资金。

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

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城市居民养老金。

五、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六、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七、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可以转户一、若进入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或一年纳税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若进入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五万元或一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户改办: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展良好。

为进一步稳妥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必坚持自愿原则。

各区县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居民转户。

办理农村居民转户必须尊重本人意愿。

凡违背居民意愿的行为,务必纠正。

二、进一步强化户籍改革宣传。

请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户籍改革特点,调整完善明白卡内容,印发各乡镇街道、村社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户籍改革的转户居民,固化转户惠民政策。

三、切实抓好户籍改革培训工作。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远程教育培训已全面启动,请各区县认真组织区县级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干部和农村居民代表收看,确保户籍改革政策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基层干部和农村居民。

四、及时兑现户籍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对市政府及各有关市级部门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兑现。

特别是对《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中明确的各项政策,务必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六、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
(一)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2.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二是转户居民随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转户居民生活困难,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转户居民可向当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在区县社保局、医保中心咨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事宜,也可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查询相关内容。
3.缴费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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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一)保留。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

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第七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时尚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高效服务,按规定及时审查处理;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并记载危房情况。

第八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九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将来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一)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

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2.房地产权证;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⑴ 房地产权证;⑵ 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⑶ 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15个工作日内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支付价款,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价款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批准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获得相应地票价款。

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章复垦与利用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预算等,经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

涉及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等方式统筹利用。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复垦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房地产权证,并通过抵押、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置换其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退出与其他村民置换出的质量较差、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价款等事宜,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管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等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退出宅基地的价款和周转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地票价款和周转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乡镇(街道)国土所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处置、复垦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农村居民在2010年8月1日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若其自愿申请退出,可按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申请复垦并获得相应价款。

第二十四条农村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宅基地处置与利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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