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大学助学金规章制度

大学助学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扶贫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但学业成绩优秀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助学金是指学校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素质而设立的一种资助措施。
第三条大学助学金的设立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公平原则,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条大学助学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学校专项拨款等。
第五条大学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大学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状况需要认定为困难家庭;(三)良好的课业成绩,无不良学习记录。
第七条申请大学助学金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各专业院系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大学助学金学生的品学绩优情况进行评定,并撰写评定材料。
第九条申请大学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设立大学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大学助学金的获奖名单,并对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学生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十一条大学助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业成绩、品德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
(一)学业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成绩者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助学金。
(二)品德表现评定:根据学生的品德表现,包括遵守规章制度、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等方面进行评定。
(三)家庭经济状况评定:根据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大学助学金根据不同等级的评定标准,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大学助学金的金额由学校设立的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和资金情况确定,并在每学年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大学助学金申请材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黑政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1]12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替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建立助学金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由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二条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孤残学生应当优先资助。
第三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向贫困学生捐赠助学资金。
各级政府应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为建立助学金向教育的捐赠,依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责成相应机构负责助学金的征集、管理和资助贫困学生工作。
第六条各行署、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制定衡量贫困学生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并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的评定实行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助学金原则上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学校调查了解本地贫困学生情况,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的情况,拟订资助方案,提请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助学金及时拨付到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及分发工作,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1.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多种助学金形式,具体
种类和标准由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家庭经
济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2.学生申请助学金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助学
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使用
1.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按照助学金发放的要求使用,不得将助学金用
于不当用途。
2.学校有权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助学金的
学生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助学金管理的监督
1.学校设立独立的助学金监督机构,对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估。
2.助学金相关工作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助学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对于特殊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殊照顾和
支持。
2.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附则
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
为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有效实施,制定了本细则,明确了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评审标准、发放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资助对象1. 本细则适合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2. 资助对象必须是中国公民,家庭经济难点,且符合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政策要求。
三、申请条件1. 学生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籍的本科生或者硕士研究生。
2. 家庭经济难点,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3.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4. 学生须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本科生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须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
四、申请流程1. 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难点证明、成绩单等。
2. 学校设立专门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
3.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学校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资助等级。
4. 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标准1. 家庭经济难点程度是评审的重要指标,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学生的学习成绩也是评审的重要参考,包括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等。
3. 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奖惩情况也会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六、资助等级和金额1. 根据评审结果,学生将被划分为不同的资助等级,包括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
2. 不同等级的助学金金额也不同,一等助学金为每年人民币10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年人民币8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年人民币5000元。
七、发放程序1. 学校在每学年开始前,将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报送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付至学校指定的账户。
3. 学校将助学金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发放。
八、监督与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学校国家助学金规章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规章制度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助学金规章制度。
以下是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规定:一、资助范围1.我校国家助学金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新冠疫情期间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2.在符合家庭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学生还需要在学习成绩、品德表现、课外活动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3.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我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资助,确保国家助学金的精准发放。
二、资助标准1.我校国家助学金的标准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学校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2.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数额将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学业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保资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将有专门的审核和评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公正、透明、严格。
三、资助管理1.我校将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
2.学生需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学校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3.办公室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审核结果。
四、资助监督1.我校将建立健全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2.学校将定期对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学校将根据监督情况对办公室进行考核,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正发放和合理使用。
五、资助宣传1.学校将通过官方网站、校园广播、橱窗展示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和规定。
2.通过举办讲座、座谈会等活动,宣传国家助学金的重要性和申请方式,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
三、总结国家助学金是我国教育扶贫和优质教育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
我校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资助的合理合法性。
同时,学校也将不断完善国家助学金的制度和管理机制,推动更多的困难家庭学生获得助学金,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目标。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助学金是一项旨在匡助贫困学生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的政策。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阐述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五个部份。
一、资格认定1.1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国家助学金的资格认定将以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为依据,主要考虑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负担等因素。
1.2 学业表现要求: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良好的学业表现,通常要求学生在上一学年中成绩优秀,无挂科记录。
1.3 其他特殊情况:国家助学金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特殊认定,如孤儿、残疾学生等。
二、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成绩单、身份证明等。
2.2 申请途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可以通过学校推荐、自荐或者线上申请等多种途径进行。
2.3 评审过程:申请材料经过学校的初审后,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公示。
三、资助标准3.1 学费资助: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学费,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分档,分为高、中、低三档。
3.2 生活费资助:国家助学金还可以资助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与学费资助相对应。
3.3 特殊资助项目: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还提供额外的特殊资助项目,如交通津贴、实习津贴等。
四、管理与监督4.1 资金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4.2 监督机制:国家助学金设立了监督机制,对申请和资助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4.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理。
五、效果评估5.1 效果评估指标: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设立了一系列的效果评估指标,如资助覆盖率、资助金额、学业成绩等。
5.2 评估周期:对国家助学金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通常为每年一次。
5.3 政策调整: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国家助学金的实施细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提高政策的效果和适应性。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可供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逐渐提高。
然而,仍然有很多学生因为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担高昂的学费。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政府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助学金,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集中在具有普通高中学历、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在校本科生,且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学生。
学校根据学生们的家庭财务状况、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全额资助、半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其中全额资助金额为每年7500元人民币,半额资助金额为每年3750元人民币,部分资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资助金额以年为单位,每年的10月份由学校统一发放。
三、申请流程学生需要通过平台或者校内政务助手等途径提交申请,经过学校审核后,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才能确定。
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和联系方式等,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明。
四、监管机制学校规定了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义务和责任,要求资助对象须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学习、努力进取、服从管理,同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学校设立了科学的监管机制,定期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查核和跟踪。
五、管理体系学校建立了由教务处主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监督和后续工作的管理。
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教师组成,实现了财务管理和实际操作的有效结合。
综上所述,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确立了科学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流程、监管机制、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生家庭困难学生得到更好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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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我校确定的总人数,按各院(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校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院(系)、校区。
第八条凡符合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校区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院(系)、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三等者停发),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三)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五)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
(六)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因发生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而使所获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的,所得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部分由学生处组织发放给临时有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