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1)

合集下载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细则概述: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方便、舒适、安全的服务是司机们的基本职责。

为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我们制定了以下考核细则,并将其作为衡量司机服务质量的标准,以此促使司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安全指标:符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不疲劳驾驶、车辆维护良好、提供安全带等。

2.服务态度:提供礼貌、热情、真诚的服务,主动问候乘客并提供协助,处理乘客投诉反馈。

3.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清洁,提供舒适的座椅和空调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4.出租车标志:司机须悬挂出租车标志,并遵守交通规则停靠,准确显示车牌号码,避免运营非法状况。

5.收费准确: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不乱收费、不变相涨价,提供发票和开具电子支付凭证。

二、考核办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所有注册的出租汽车司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2.随机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司机进行考核,避免司机预先准备,真实反映服务质量。

3.考核评分:每项指标设置对应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最终得出综合评分。

4.考核结果通报:将考核结果以公示形式发布,让乘客知晓司机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三、考核结果及惩罚措施1.合格: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合格分数线的司机,将获得合格证明,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2.不合格:未达到项或多项指标的分数要求的司机,将被视为不合格。

a.第一次不合格:要求司机进行再教育,参加服务质量培训,并设定合理的改进期限。

b.第二次不合格:暂停司机的运营资格,要求再次培训并参加考核,期限为一个月。

c.第三次不合格:限制司机的运营区域或时间,并记录不合格记录。

3.业务合作单位:考核结果也将纳入合作单位的评估指标,不合格的司机可能被限制或取消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激励措施1.优秀司机称号:每季度评出优秀司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鼓励和激励各位司机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

2.优质服务奖励:乘客可以通过线上评价系统对优质司机进行好评,评价得分高的司机将获得一定奖励。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 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 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0
企业文化
20
不具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设施的,扣10分不按要求开展党工团组织建设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扣10分。
20
职工教育培训
30
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30
安全运营
(200分)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0
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40
交通责任事故率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评分标准
自查评分
备注
企业管理
(300分)
管理制度
50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应急员、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的,没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50
合同管理
40
不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40来自驾驶员权益保障50
不按规定公开收费情况级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障全等各项权益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50
信息化建设
60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点着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58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30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没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30
保险
20
不按规定购买乘客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的,扣20分。
20
加分项
(100分)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40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县、区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40
社会公益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 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1、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及突发性事件)、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制度。

2、开展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3、合同管理:企业与个体车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4、驾驶员权益保障:企业公开收费情况,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情况。

5、信息化建设。

企业有效应用出租汽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电召服务系统。

6、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7、保险。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摘要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市场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社会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参与考核的必要条件。

一、范围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适用于国内出租汽车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包括公平竞争、真实公开、诚实守信、自律秩序、履行社会责任等。

2.出租汽车服务:包括真实出发、安全行驶、质量保证、客户满意度、服务厅设施、经营者本人及其他员工服务态度、出发及到达时间、价格等。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包括事故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客户信息保密、服务承诺、服务费用等。

三、考核标准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出租汽车企业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保持公平竞争,以真实公开、诚信守法、自律秩序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禁止出租汽车企业联合操纵价格,损害出租汽车市场活力。

2.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营运或者申请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企业。

第二条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主要包括订车服务、行车服务、车辆维护及服务态度等四部分内容。

订车服务:对订车服务,要求企业在车辆安装离线GPS设备,实时监控订单的受理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客人的需求,给予一定的出行服务考核;以及要求企业在服务流程中,提供及时、细致的服务。

行车服务:应要求企业车辆每天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符合安全和舒适性要求;要求企业及司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要求企业及司机按照客户的要求,安全有礼貌地提供出行服务。

车辆维护:应要求企业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定期对内饰、机械系统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可靠;以及要求客人在服务中遵守礼貌礼仪,减少客户投诉率。

服务态度: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与客人接触时,表现出良好的服务态度,包括接待客人的问询,客观真实的回复等;要求企业服务人员认真负责的提供服务,对客户的投诉、反馈和建议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且要求企业服务人员在驾驶中,文明礼貌、驾驶规范、注意行车安全。

第三条为评价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综合评价分数,将所有企业按照分数额度排名,达到“质量优先、质量导向”的目的。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取得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作为评价等级考核依据。

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上报情况,二是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评分额度。

第五条取得较低服务质量评价成绩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建立服务完善机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服务质量情况,避免重复出现问题。

第六条租汽车企业可以积极抓住本办法的实施机会,努力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信誉,为客户创造更好的服务体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公信力及形象度。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
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
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楚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
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一下规定执行: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
攜驤蔹鸶。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
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是,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阌
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三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
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出租汽车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
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即使公布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省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渗釤呛俨匀谔鱉
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3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节选
第四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 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加分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的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 级。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贵州省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

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六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准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五章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车辆维护:日常车辆检查、维护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4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2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40分、;六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1~3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20分,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个体且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单车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者进行书面告知,并清除单车扣分和加分。

书面告知内容包括:该出租车考核综合得分已计至0分,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按规定已办理清除计分手续,出租汽车单车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贵州省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单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记录。

出租汽车单车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记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四条对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车辆是否定期检验、是否具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单车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单车和驾驶员激励机制,按“奖惩罚劣”原则,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招投标、核发补助补贴、文明先进评比等的重要依据、切实促进出租汽车经营者落实管理职责,强化驾驶员服务意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或者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投标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督促加强内部管理;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星宇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为AAA级的,省交通运输厅将报交通运输部择优评为出租汽车行业优秀企业。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A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颁发证书,视情颁发标牌(式样见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规定)。

AA级及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督导下,可在出租汽车顶灯或车门外侧显著位置标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

(一)发生异常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第四十条鼓励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单车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下列情形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积累综合得分有两次及以上为0分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至3个月;
(三)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督促经营者强化对驾驶员的学习培训: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4年内累积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