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公开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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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国办函〔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司法部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实施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 工作规范方案

实施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 工作规范方案

实施“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确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正、廉洁、高效。

合用于本局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过程的控制。

3.1 法规股负责本规范的管理。

3.2 各业务股室分别负责调查取证,拟定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

3.3 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负责对报送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局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理决定3.4 稽查大队负责案件的执行。

4.1.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有侦查获取、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获取、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

4.1.2 业务股室在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当拟定立案建议,报股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

4.1.3 稽查大队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拟定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

a)属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b)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案件;c)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e)有关股室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f)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g)涉及国家免检及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和企业的案件(转区总队负责立案);h)其他需要立案的。

4.1.4 根据区局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局局长批准立案,超出此金额范围、在区、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报上级区、市局批准立案查处a)对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为 10-30 万元(含 10 万元)或者处罚款 5-10 万元(含 5 万元)或者对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b)受上级市场监管股室委托办理的案件。

4.1.5 办理市场监管行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1.6 对于浮现批准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业务或者稽查机构负责人指派 2 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承办调查取证工作。

从“关门”审案到“开门”案审——贵阳市质监系统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

从“关门”审案到“开门”案审——贵阳市质监系统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

小 河 区 刀 具 协 会会 长 曾佑 华 :
“ 作为企 业 ,我们也被处罚 过 ,曾经
对质监部 门有过不理解 。今 天看了公 开案审 ,有很多感慨 。我想 ,要是 当 事人今天在 ,他会欣然接受 这样 的处 理意见 。我们 希望这种公 开审理 形式 能够长期坚 持下去。” 小河 区减 负办副主任 熊 昆: “ 两 起案件如 果严格按照 国家相 关法律法
元。
执法工作 ,处罚 只是手段 ,目的还是 为了提高企业 的法律和责任 意识 。因 此 ,这种案件公 开审理 的形式很 好 , 既能有效实施 处罚 手段 ,又 能保 护合 法者的利益 , 于维护执法部 门和政 对
当代贵州 lOO R" Io l ̄3 VIt ̄ 2 l
公 司进行巡查 ,发现 该公 司擅 自将 仓
2 0 年 ,该局 进一 步探 索 ,邀请 08 法 律专家 和技术 专家直接参 与案件 的 审 理 ,所聘 专家可 以发表审 理意见和
建议 。
确 保 权 力 正 确 行 使 ,必 须 让 权 力在 阳光下 运行 。作 为行政处罚 的权 柄 ,自由裁 量权在操 作 中伴 随人为因
素 ,往往具 有很 大 的随意性 。贵 阳市
月1 日,小河分局 执法人员对某物 流 5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对 上述 两种 违 法行 为 的处罚 幅度 分别 是5 元以 万
上2 万元以下和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 0 0 0
下。案审会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 上 , 综 合特 聘专家 的意见 ,最后表 决形 成了
处理 决定 :对某玻璃 生产公 司处 以罚 款 2 元 ;对 某物流公 司处 以罚款 1 万 万
行政执法工作中还是首次 。
法人 员对 该区某玻璃生产公 司进行检 查 ,发 现 该 公 司正 在 生 产建 筑 ( 安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解读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解读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行政协议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审理规则、公正、合法、有效一、引言行政协议是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为确保行政协议的合法、公正和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协议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的总体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裁决结果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具体规定1、实质性合同:对于涉及土地、房屋等重大财产的行政协议,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质性要件。

2、效力待定:对于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效力要件的行政协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并可以参照相关政策目标进行裁决。

3、履行不能: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依法终止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补偿。

四、具体案例解读假设某市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获得土地后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否则政府将收回土地。

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完成开发。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该行政协议的实质性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政府的解除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最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给予合理补偿。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采取主动管理、全面管理、联动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机构第五条人民法院是诉讼案件的管理机构,负责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是对诉讼案件进行综合管理的机构,负责诉讼案件管理的政策、制度、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受理第八条诉讼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受理诉讼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讼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审理第十一条诉讼案件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查明事实、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过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证据调取、质证、辩论、结案等环节。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确保诉讼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诉讼案件的裁判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合,进行裁判,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开辟布,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诉讼案件的执行第十七条诉讼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合法权益的过程。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执行工作,保障诉讼案件的顺利执行。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答: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中的公开审理和公正原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公开审理和公正原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公开审理和公正原则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其中的公开审理和公正原则被赋予了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行政诉讼法中的公开审理和公正原则,并深入分析其意义和作用。

一、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审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可见,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行政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以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公开审理的意义和作用公开审理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促进司法公正公开审理使得司法活动全程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了审判工作中的非法行为和不正当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现场旁听,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

2.增加司法透明度公开审理保障了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司法信息的公开和传播。

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可以了解到司法活动的具体细节,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进而激发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增强了司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保护法律权益公开审理使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参与诉讼并行使其权利,包括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质证等。

同时公开审理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使其在法庭上能够自由表达意见、辩护和维护自身权益。

三、公正原则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正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公正原则的适用和重要性,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四、公正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依法公正地处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7号(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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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07〕23号 2007年4月1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以下简称公开审案)是指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集体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邀请有关专家和各界代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科学公正,合法合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下列案件属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审案范围:
(一)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引起政府或者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
(二)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
(三)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案件;
(四)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等。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公开审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的可以参加公开审案的专家中有3名以上成员共同提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确定的以及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引起政府或者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积极实行公开审案。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实行公开审案。

第五条公开审案由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案件承办机构意见后提出,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开审案一般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企业等社会各界的代表参加。

不得邀请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公开审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公开审案专家库,专家成员由地方人大、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办和新闻单位等部门代表、法制专家以及新闻记者等组成。

专家成员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并发给聘书,聘期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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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七条公开审案以专家成员参加案件审理、现场监督、发表意见以及社会各界代表旁听的方式进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专家及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公开审案。

第八条对列为公开审案的案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事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按规范格式印制案情简介。

第九条专家成员有权参加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开审理会议、听证会议,有权查阅卷宗、向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可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提出个人意见或建议,对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协助把关。

专家成员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意见。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公正的,专家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组织开门审案3日前,通知专家成员参加审案并告知审案的时间、地点。

拟安排社会各界代表旁听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同时应在公开审案2日前将该批公开审案的案件、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开审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步骤实施: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公开审案会议,提出审理要求。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包括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社会危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定性和处罚依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拟定处罚意见中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三)法制工作机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案件审核意见。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向案件承办人质询、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归纳初步审理意见。

(六)专家成员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事实,针对审理中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议,发表指导性和建设性意见,需要时可以询问有关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回答。

(七)主持人综合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专家成员的意见,宣- 2 -
布最后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意见和建议中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采纳。

绝大部分专家认为不宜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充分考虑。

专家提出涉及其他种类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纳。

第十三条公开审案的最终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案件承办机构执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不得因实施公开审案而推卸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公开审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通报制度,将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书面反馈有关专家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专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应载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公开审案规范有序开展,防止出现因公开审案带来不良影响、损害行业形象等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广泛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旁听,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开审案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局法制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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