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条依据一、前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在商业社会中也屡见不鲜。
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和解决。
在本文中,我将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条依据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以期能够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合同法律规定,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着全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都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还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条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是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重要法条依据之一。
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方如因违约等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违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担保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证合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到担保问题时,相关的法条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担保法》为担保相关的义务、权利、违约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往往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及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问题2004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之所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对应。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转包与违法分包有明确的界定。
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应是确定的,仅指与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即内部承包)的人。
虽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业内部承包未作直接规定,但既然称内部承包,则内部承包人应属于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86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款第2项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应指与建筑企业“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如何判断与认定“内部承包人”与建筑企业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
只有如此,才能依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并防止一些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出借资质(挂靠)之实。
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 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
负责。这样,承包单位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但是,材
因此签订总价合同 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
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单位减少合同价款,因此,总 价合同中业主的
、承包商索赔机会少。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 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
、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
、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
.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
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
、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
、同样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所有权没转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确定方法当然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及税收;而租赁经营合同双方权利
、风险担保制度不同
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 总价、承包商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
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 进行支
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 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施工详图)和各
够准确计算工程量。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建设工程 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d4df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24.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定来源:作者:⽇期:2011-05-131.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标。
《转机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主经营、⾃负盈亏、⾃我发展、⾃我约束的商品⽣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
”2.企业经营权。
《转机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企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在第三章“企业权利和义务”中具体规定了13条企业权利和9条企业义务,明确地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转机条例》根据《全民企业法》的规定精神,不仅规定了14项企业经营权,即企业享有⽣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权、投资决策权、留⽤资⾦⽀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权、⼈事管理权、⼯资及奖⾦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以及拒绝摊派权等,⽽且更加具体、详细地规定了每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具体落实和实施。
3.企业⾃负盈亏的责任。
《转机条例》对企业⾃负盈亏的责任作出专章规定。
(1)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责任。
规定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和其他⼯作⼈员以法⼈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2)建⽴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规定企业必须坚持按照⼯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实际平均⼯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分配⼯作,同时,《转机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分配约束控制机制和政府审核制度。
(3)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实⾏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上交利润或租⾦,应承担违约责任。
(4)建⽴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篇一: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篇一: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1)两类合同的性质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已指出。
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
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
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
逐步摸索管理的新方法。
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
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
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条依据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条依据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法条依据导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是指一方企业以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取经营权,并将经营权委托给另一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经营的合同关系。
然而,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很容易引发纠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条依据,为各方提供有关正当权益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
它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经营合同是承包人经营者以经营者委托人的名义,按照协议规定取得经营者委托人财产支配权或者其他权益,经营承包人支付约定报酬或者取得其他利益的合同。
”根据该法条,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甲方(经营者委托人)和乙方(承包人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的规范。
该法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解、履行或者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法条,当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和解、履行约定义务、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方式来解决。
合同的履行和解决纠纷均应以《合同法》为依据,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五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对其经营或者承包范围内的不符合法律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委托方应当对其经验、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
该法条明确了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经营范围内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以及对经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负责。
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该法条对承包方和经营者委托方的责任进行评估和界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外,还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七⽉七⽇当前,因全球⾦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保稳定”要求,坚持“⽴⾜审判、胸怀⼤局、同⾈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针,牢固树⽴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融危机⼯作的重要任务,⽽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在诉讼中提出适⽤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民法院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完全是⼀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严格审查当事⼈提出的“⽆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油、焦炭、有⾊⾦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法(经)函〔1990〕75号
(1990年10月1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字第〔1990〕14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在发生纠纷后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及逾期未申请复议的仲裁决定,都是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报告
(冀法(研)字第[199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决定)为终局裁决。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然,也包括终局裁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当事人有选择纠纷处理办法的权利,即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解决,或者合同中虽未规定,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双方达成申请仲裁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当事人双方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办法的,对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解决,或者合同中虽未规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9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