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颁布时间:2011.12.1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补差

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补差”2013/3/16 0:00:00 劳动报周斌本市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3月1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首次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1月19日,市政府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上海12333”官方微博的解答,使《通知》的规定更加明朗化,因而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网友们纷纷通过微博咨询诸如“增加的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如何补差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何补差”等问题。
问题一:未享受新增加的8天产假,能否补休?【案例】2012年11月,享受晚育假的程某剖宫产,单位人事主管对她说:“按新的政策规定,产假增加了8天,你总共可享受产假和晚育假143天。
”她听了很高兴。
但是人事主管又表示:“如果你休了新增加的8天产假,这8天单位不发工资,应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但是当时由于政策的实施细则还未公布,程某有点吃不准,实际上没有休新增加的8天产假,而单位也没有扣发这8天的工资。
2013年1月,程某收到社保机构邮寄的生育津贴核定表。
程某一看,怎么还是按老政策4.5个月计算,而没有按照新规定143天计算?另外,程某可以要求单位让她补休8天假期吗?【说法】根据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78号文件

/zfzx/tzgggs/bmtz/t708134.htm /html/87/t-9387.html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78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颁布时间:2006.12.0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七、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劳动法生育津贴的规定

劳动法生育津贴的规定劳动法生育津贴的规定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
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
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的流程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
解决生育津贴纠纷协议书

解决生育津贴纠纷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方信息纠纷背景生育津贴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争议解决方案协议的有效期及终止条件保密条款其他条款1.1 协议方信息1.1.1 雇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雇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纠纷背景1.2.1 双方因生育津贴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雇员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雇员要求的生育津贴金额与雇主支付的金额存在差异。
1.2.2 双方就生育津贴纠纷进行协商,旨在达成一致,以解决当前争议。
1.3 生育津贴金额1.3.1 经双方确认,雇员应获得的生育津贴总金额为:。
1.3.2 雇员已收到的生育津贴金额为:。
1.3.3 雇主应支付的剩余生育津贴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支付方式和时间1.4.1 雇主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生育津贴金额支付给雇员。
1.4.2 支付方式为:(如银行转账、支票等)。
1.4.3 支付账户信息或其他支付详情:。
1.5 双方责任和义务1.5.1 雇主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准确无误地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1.5.2 雇员应在收到支付款项后,及时确认款项的到位,并提供必要的收据或确认函。
1.5.3 双方应在支付完成后,交换并保存所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及确认文件,以备将来核查。
1.6 争议解决方案1.6.1 本协议签署后,如雇员未收到约定金额或支付出现问题,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6.2 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应提交至协议签署地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7 协议的有效期及终止条件1.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
解决生育津贴纠纷协议书

解决生育津贴纠纷协议书
《解决生育津贴纠纷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生育津贴纠纷,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解决协议:
一、纠纷概述
1. 乙方因生育原因,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享受生育津贴。
2. 甲方在支付乙方生育津贴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导致乙方未能按时足额领取生育津贴。
二、解决办法
1. 甲方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生育津贴。
2. 甲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生育津贴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生育津贴后,不再就此事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要求。
三、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生育津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延迟支付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延迟支付金额 ×延迟支付天数 ×延迟支付赔偿金利率。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拒绝接受甲方支付的生育津贴,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保险投诉处理如何投诉不公平的保险行为

保险投诉处理如何投诉不公平的保险行为投保保险是为了获得合法的经济保障和权益保护,但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不公平的保险行为。
当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对我们的理赔申请做出了不公平的处理时,我们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投诉和申诉。
本文将介绍保险投诉处理的流程和一些有用的建议。
一、投诉理由准备首先,我们需要准备好详细的投诉理由。
在向保险公司投诉之前,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熟悉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及自己的权益。
如果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在某个方面对我们的处理不公平,我们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来支持我们的主张。
例如,我们可以收集和整理与理赔相关的文件、照片和证人证词等。
二、联系保险公司在准备完投诉理由之后,我们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面谈等方式与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
在联系时,我们需要使用礼貌和冷静的语气,清晰地表达我们的不满和投诉。
我们可以要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或相关负责人沟通,并说明我们的投诉理由以及我们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案。
三、书面投诉如果我们的口头投诉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我们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投诉。
书面投诉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问题的详细描述、相关证据和材料的附录以及我们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案。
在写作书面投诉时,我们应当注意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清晰表达我们的意思,并强调保险公司对我们的不公平处理给我们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四、投诉监管机构如果保险公司对我们的书面投诉未予回应或者回应不满意,我们可以寻求投诉监管机构的帮助。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设有专门监督保险行业的机构,我们可以通过向这些机构投诉来寻求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在向投诉监管机构递交投诉材料时,我们应当按照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并详细描述我们的投诉原因和我们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案。
五、法律途径如果以上投诉渠道无法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选择法律途径之前,我们应当咨询专业的律师,并了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对我们的处理涉及违法或违约行为,我们可以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如何解决社会保险纠纷

如何解决社会保险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如下:(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在社会保险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三)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社会保险纠纷有哪些一、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一,当事人具有多样性。
一般情形下,会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会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特殊的情形下,又有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发生的时段较长。
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第三,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
“五险一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的实施是劳动者切身利益实现的保证。
“五险一金”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工伤鉴定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等主体,就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职业病诊断等事项发生的纠纷。
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保纠纷“五险一金”劳动争议是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参保统筹的缴费基数、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上的争议。
这类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
“五险一金”的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的争议,是较常发的纠纷。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享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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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
作者:钱宏祥
来源:《莫愁·智慧女性》2017年第05期
保险停缴单位赔偿
【案例】2014年5月,重庆市某商务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三年,刘某固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
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
因刘某月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故其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843元/月。
后刘某于2015年3月早产(顺产)生育一女。
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过程中,由于公司已从2015年6月起停止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刘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生育保险待遇14130.13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
对此,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其生育生活津贴12130.13元、产前检查费500元、分娩医疗费1500元合计14130.13元,符合法律规定,商务公司应予以赔偿。
停薪留职待遇照享
【案例】陈某参加工作三年后,与贵州省某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单位同意陈某请停薪留职,至陈某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为止。
陈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必须向单位一年一次缴付个人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
在此期间,不享受任何工作福利待遇。
合同签定后,陈某依约履行了个人的缴纳义务。
2015年2月2日,陈某在晚育、难产的情形下生育一子,因要求单位支付生育保险费14400元未果,且仲裁不予受理,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育保险属国家法律确定的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属于法律赋予企业职工的民事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案被诉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陈某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保险不能补办,单位即应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陈某的产假天数应为143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其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应按其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2888元计算,因此陈某应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即生育津贴)为14606元(2888元/月×4个月+2888元/月÷21.75天/月×23天),陈某诉请支付生育津贴为14400元,低于上述计算金额,可从其自愿。
生育保险并非医疗保险
【案例】梁某与重庆市某票务公司签有兼职劳动合同,票务公司应梁某要求,不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在职期间,梁某固定在票务公司上班,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每周双休,实行月薪。
2015年6月,梁某因宫外孕住院治疗,出院时产生医疗费9718.5元。
当年7月,票务公司开除梁某。
梁某以票务公司未提前30天告知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购买各种社会保险,造成其宫外孕医疗损失7800元。
诉请法院判决票务公司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票务公司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向梁某支付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3000元。
【说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女职工……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因此,宫外孕应当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规
定,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为:宫外孕,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为职工购买相关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故法院认为,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和标准向梁某支付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因梁某就医的为二级甲等医院,故票务公司应当按照二级医院标准支付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3000元。
缴费不足企业担责
【案例】2014年3月,王某与安徽某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800元。
同年4月开始,置业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月,王某在医院分娩,因生育保险缴纳不足,王某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置业公司支付王某生育保险待遇11943元。
【说法】用工单位负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时参保时间必须满12个月,生产后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4年3月,王某工作时间已满一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置业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王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置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孕产假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胡某与南京市某化工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年底。
2012年10月胡某顺产后休产假。
自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间,胡某休息未上班,化工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工资。
2013年5月,化工公司支付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拨付的胡某生育津贴9168元。
同月,公司收取胡某社会保险费6467.20元,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为2550.70元,用于交纳未发放胡某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3年5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项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胡某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
当年11月胡某填写离职申请书,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未支付胡某当月工资。
自2013年3月至10月,终止劳动关系前实际工作六个月,平均工资为3681.19元。
胡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支付她38740.74元。
【说法】根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胡某产假期间,化工公司未支付工资,仅支付生育津贴,故应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后支付给胡某。
被告扣除支付的生育津贴,还应当支付原告产假工资。
化工公司在未发放工资期间,应当依法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所收取的胡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退还,但胡某个人承担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化工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与胡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13年11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618.19元。
化工公司还应当支付胡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支付胡某上述款合计38740.74元。
编辑陆艾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