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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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一、规定背景
为了保障江苏省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二、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劳动或者与之相当的收入来源的职工。

三、保险内容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其配偶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依法享受的一定补贴。

职工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并且在缴纳生育保险期间内,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2. 产前检查费用
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利享受一次包括医疗检查、辅助检查和特殊检查在内的产前检查,并且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

3. 分娩费用
职工在分娩时,将分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其具体金额由江苏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
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停工休息,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他们有权利在停工留薪期间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四、缴纳方式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工资总额的2%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同时雇用单位也需要负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同时,职工可以选择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便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

五、结语
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江苏省的职工将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让他们更加放心地面对生育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目录1第一部分2第二部分3第三部分4第四部分5第五部分1第一部分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实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2第二部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省辖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结余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暂缓缴纳。

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二)企业被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十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郑〔84〕《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xx、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城镇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为其职工和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国家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xx、审计等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

按照“支持固定收入,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60%以下的为60%,超过300%的为300%。

第十条企业、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

且xx的资金来源主要由xx出资,xx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第十一条企业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筹集,从管理费中列支;xx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xx同级财政预算。

部分资金来源为xx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照xx支持比例纳入xx同级财政预算,另一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一、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管理和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本企业订立了以下生育保险制度。

二、管理标准1. 适用范围该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在职女性员工,包含合同制、正式员工以及临时工等。

2. 个人权益2.1 生育保险掩盖范围生育保险掩盖职工的妊娠、分娩以及此前防备和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

2.2 缴费及报销比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需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费用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肯定比例共同承当。

缴费比例及报销比例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3. 实在要求3.1 缴费要求3.1.1 职工应按月定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交费周期为每月一次。

3.1.2 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的调整,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查询最新的缴费标准。

3.2 报销要求3.2.1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提交相关的料子并填写相关的报销表格。

3.2.2 報銷標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保险规定执行,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将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企业将及时通知员工。

4. 监督与考核4.1 监督机构本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育保险缴费和报销进行监督。

4.2 监督与检查4.2.1 本企业将定期对生育保险的缴费和报销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2.2 职工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就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

4.3 考核标准4.3.1 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情况,公司将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包含缴费按时率、缴费比例等。

4.3.2 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情况,公司将考核报销的及时率、符合规定的报销料子等。

三、考核标准为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正常管理和执行,本企业将订立以下考核标准:1. 缴费考核1.1 缴费按时率要求:职工按月定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考核标准:定时缴费职工占全员的比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生育保险条例偶尔会有变化,但是总体的变化是不大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2016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设区的市原则上实行市本级统筹。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育保险是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

第三条本企业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障。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生育津贴第四条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生育期间因暂时中断劳动所获得的生活保障。

第五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一)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二)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三)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四)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第六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为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职工支付。

第三章生育医疗待遇第七条生育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八条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二)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三)生育手术费用的报销。

第九条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报销第十条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手续如下:(一)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1. 生育职工单位证明;2.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3.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4.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5.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1.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2. 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 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4.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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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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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
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
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
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
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
取管理费。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

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

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

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
术费800元)。

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
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
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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