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Storage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减少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适用于各类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危险废物指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出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具备防水、防漏、防渗、防腐、防燃爆等功能。
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设施,确保人员安全及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三、包装与容器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包装与容器,确保其完整性及密封性。
包装与容器上应标明废物名称、性质、数量、产生单位、贮存期限等信息。
废物包装破损或容器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清理及修复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贮存过程管理要求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去向等信息。
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严格执行废物分类贮存,避免不同性质废物混放。
五、污染物排放与监测应定期对贮存设施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环境应急与处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装备、物资、通讯等保障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实施与监督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及评估。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八、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本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旨在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安全、合规、环保,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贮存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废的不当贮存和处理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保障环境和公众安全。
首先,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应包括危废贮存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营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贮存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危废的分类、包装、标识、登记、存储、运输等环节,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其次,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还应包括危废贮存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废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造成污染。
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渗漏、防渗透、防渗漏等设施,确保危废的储存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贮存设施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泄漏或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还应包括对危废贮存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要求。
贮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危废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贮存设施和设备,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危废贮存设施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总之,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和处置危废,共同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摘要废物贮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伴随出现的,不断地产生废物、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因此,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入手,论述如何控制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以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风险防范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首要标准是对潜在的危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管控。
(1)首先,应合理选择贮存场所,防止废物过量贮存及可能积极溢出,增强环境污染及贮存管理不良;(2)其次,应有效监测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妥善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地排放准入标准及移动监测、溢出设备等技术要求;(3)最后,应制定相关法规,建立有效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管理系统,合理规避危险,保障人们健康和环境安全。
2、污染防治(1)应严格遵守污染排放和处置限制规定;(2)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物料组成控制、废物处理等其他污染防治技术;(3)应强调污染技术的应用,如工程控制、过滤、灭菌等;(4)应在重点贮存场所开发污染调查评估,提高污染控制水平;(5)应在一定时间内加强设备检查、废物处置;(6)应实施定期培训,强化管理水平3、应急预案(1)应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专业志愿者或专职应急救援人员;(2)应根据污染特点和危险度等因素,建立贮存废物清理终止计划;(3)应在设置避险场所,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4)应建立应急开发和救援计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
二、管理与实施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管理操作方面,建议应遵守以下核心原则:1、许可审批和管控(1)应建立贮存许可制度,固定贮存量及排放标准;(2)应强化贮存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加以关闭;(3)应加强环境污染排放的监测及报告;(4)应在开发建设和安全操作方面开展定期检查。
2、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应实施行业标准,形成有效的技术措施:(1)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对危险废物的处理、运输及贮存,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如加压,冷却,残渣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排放带来的污染及损害;(2)应采用有效的技术和安全设施,强化废物贮存场所安全检查,监督危险废物的处理、运输及贮存;(3)应配备有效的安全技术设施,如消防、监控、报警、自动抓拍等,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4)应加强应急技术控制,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泄漏应急处理计划,定期检查及联系技术支持服务,确保安全。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的储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储存对环境的污染,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危险废物的储存应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条件、储存设施、储存时限等方面的要求。
储存条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会泄漏或污染环境。
储存设施应当经过严格检测和认证,确保其具备储存危险废物的能力和条件。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应有相应的储存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其次,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管理体系,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监测体系应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对储存设施和储存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管理体系应包括储存记录、储存信息报送等内容,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另外,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加强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确保储存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应建立健全,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应急物资准备、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过程。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性质、储存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管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内容,确保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储存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管理和监测,加强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才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储存对环境的污染,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的贮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性的废物,其贮存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下是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贮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农田等敏感区域,且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设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其次,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有效防止废物泄漏、挥发和腐蚀。
贮存容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另外,危险废物的贮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贮存时间的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一旦超过规定的贮存时间,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避免废物长期滞留导致的环境风险。
此外,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同时,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最后,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污染隐患。
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贮存场所的环境安全和周围居民的健康。
总之,危险废物的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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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鉴别方法来识别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必须转移给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并办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留五年;
三、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入危险废物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原则上远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五、产生危险废物车间和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或设施,并在明显处粘贴“危险废物”字样和识别标志牌;
六、危险废物必须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运送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应张贴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收集程序、产生危险废物工艺流程图、危险废物控制标准以及每种危险废物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八、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应张贴危险废物收集的时间、管理人员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
九、收集人员和贮存场所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防护用品;
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封闭,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十一、贮存场所应建立档案制度,将进出贮存场所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十二、必须做到:危险废物总量、已处置危险废物、已入贮存场所危险废物的计量和记录;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必须说明;
十四、每日记录必须保存完好,每月有汇总;
十五、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必须开门或者强制通风10分钟后,方可进入;
十六、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1、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2、易挥发、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须按规定装入容器内存放。
3、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6、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7、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和识别标志。
8、禁止露天存放危险废物;
十七、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要求:
1、应在人员活动密集区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2、设施的地面必须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具有防雨淋、防雨洪冲击或浸泡功能;
3、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周边设置导流渠,并有收集系统;
4、贮存(库房)场所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5、有消防设施,并粘贴禁止“吸烟、饮食”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