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豫建质安〔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11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聚焦行业乱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规范与整治并行,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水平,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及从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检测行为是否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从业人员操作能力不足、执业行为不规范等行为,着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人员素质,推进检测机构管理标准化、行为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和报告信息化,形成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已取得省厅许可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豫建建〔XXXX〕1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保存3年。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见附件3),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9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检测机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原资质证书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工程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工程制度实施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和管理措施由省政府明确。
第四条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监理监察、设计审查、勘察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制度实施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公开透明等。
第七条工程制度实施的重点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监理监察水平、加强设计审查和勘察评估等。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施工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豫政〔1994〕8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4〕8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制度。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be74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d.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3〕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础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筑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在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前,须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办理桩基础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携带以下资料:1.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2. 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书、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施工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 桩基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监理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应监理招标的桩基础工程,还应提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5. 桩基础施工方案;6. 监理实施细则;7. 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8. 桩基础施工、监理企业若为外省进豫企业,建设单位还需提供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省厅《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13〕15号)有关要求办理的登记备案证明。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桩基础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我省工程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统计调查数据,对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宏观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要结合工程建设质量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质量分析与风险预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度统计分析本地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并于每季度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省、市、县三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
工程质量分析报告由各级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部门撰写,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分省、市、县三级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打造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地市之间的互访,采取定期发布质量指数,量化质量水平等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举办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工作;(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三)定期发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报告(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四)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或调查结果;(五)每年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考评,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形成综合性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三)组织开展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状况调查;(四)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有关信息、数据;(五)及时、全面、准确的向上一级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分析或调查结果。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上报的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1);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详见附表2);3.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形象进度等(详见附表3);4.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等(详见附表4);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情况,包括在建工程、竣工工程、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5);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
7.《工程质量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总体情况;(2)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3)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4)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采取的具体措施;(5)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含主要质量通病种类及治理情况);(6)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8)工程质量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情况;(9)工程质量事故及投诉情况;(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11)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
年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机制建立、政策制定及活动开展等情况,应有详实的统计数据支撑,除季度分析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情况,包括上年度接转工程、本年度新注册工程、本年度竣工工程、本年度备案工程等(详见附表7);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分类统计情况,包括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及县(区)工程等(详见附表6)。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有关信息的搜集、汇总及整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和工程信息数据报送及公开发布工程质量总体状况报告等三个方面。
第十四条季度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
重点分析本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对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措施、当地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阶段性目标及取得的效果、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等内容。
省厅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会,总结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的工作程序。
对于每季度形成的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分析报告需要公开发布的,由负责撰写报告的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发布。
公开时间为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开形式可以是主管部门公告或在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在网上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省厅适时公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其他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本区域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后,可以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立工作机制和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报送及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省厅将此项工作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立省”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各地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不积极,完成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6.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7.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
附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记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不良行为事实对应省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条款记录人记录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姓名职务备注:责任单位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附表2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记录表填表单位(公章):记录编号工程名称责任单位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情况处理情况注:责任单位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
填表人:批准人:填表日期:附表3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建工程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序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形象进度备注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附表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竣工工程明细表填表单位(公章):序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造价(万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日期竣工验收结论备案日期备案结论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附表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市、县(市)序号上季度接转工程本季度新注册工程本季度在建工程本季度竣工工程本季度质量备案工程季度质量备案率(%)用户满意率(%)本季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项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万元)合计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
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附表6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年)度分类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项目本季/年新注册项目本季/年竣工工程本季/年质量备案工程本季/年在建工程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备案率(项%)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工程县(区)工程统计员:批准人:报送日期:附表7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市、县(市)序号上年度接转工程本年度新注册工程截止到年底在建工程截止到年底竣工工程本年度备案工程本年度质量备案率(%)用户满意率(%)本年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造价(万元)项数面积(万㎡)项数面积项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万元)合计填表说明:1、在建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2、竣工工程:已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3、质量备案率: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竣工工程;4、用户满意率:用户评价为满意的工程(项数)/已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的工程;5、接转工程:上一季(年)度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