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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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培训(PPT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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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 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9.11”恐怖袭击发生后,为有效防范全球港口和船舶受恐怖活动 威胁,国际海事组织(IMO)迅速行动起来,修订《1974年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SOLAS),增加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并制定了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于2002年12月12日在 IMO海上保安会议上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6年对《规则》重新修订,
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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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 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制定本规则。
改为:(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五)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 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 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2004年7月1日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 2006年对《规则》重新修订, 2007年再次发布
1、总则 2、保安等级 3、保安评估 4、保安计划 5、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6、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7、保安说明 7、港口设施保安培训 8、训练和演习 9、保安信息与联络 10、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1、附则。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划分标准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划分标准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划分标准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物流的重要节点,承载着大量货物和旅客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和顺利,设施保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水平,划分相应的等级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探讨。

一、港口设施分类根据港口功能和规模的不同,可以将港口设施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仓库、堆场、感知设备等。

通过对港口设施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对保安等级进行划分。

二、保安等级标准1.一级保安一级保安适用于重要战略港口,包括对外贸易重要港口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港口。

一级保安要求实现全天候监控和巡逻,且配备高端防火防爆设备。

2.二级保安二级保安适用于中型和一般港口,包括国内贸易口岸和一般经济贸易口岸。

二级保安要求实现24小时监控和巡逻,配备基本的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和报警器等。

3.三级保安三级保安适用于小型和次要港口,包括独立运输口岸和国内水运码头。

三级保安要求实现日间监控和巡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标识和灭火器等。

4.四级保安四级保安适用于内河港口和湖泊港口等小型港口。

四级保安要求实现重点区域监控和巡逻,配备基本的安全设备。

5.五级保安五级保安适用于港口附属设施,如港口管理大楼和停车场等。

五级保安要求实现重点位置监控和巡逻,配备基本的安全设备。

三、保安工作内容无论是哪个等级的港口设施保安,其工作内容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监控: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对港口设施进行全天候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入场登记:对进入港口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港口的进出口管理。

3.巡逻和巡查:对港口内的关键设施进行巡逻和巡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港口设施保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保安等级的调整与评估港口保安等级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港口运营的变化和安全形势的发展,保安等级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与评估。

《港口设施保安设施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

《港口设施保安设施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

《港口设施保安设施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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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2003年11月颁布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2003年11月颁布

天津航海 20 年第 1 06 期
( 对经批准 的《 口设施保安计 划》 三) 港 及其修
订 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
( 监督检查《 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 港 的实施 ; ( 组织港 口 五) 设施保安演习; ( 收集港 口 六) 设施保安信息 , 向相关部 门通 并
报。
第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威胁信 息的可信程度 、 威胁信息得到印证 的程度、 威胁信息 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 的潜在后果确定港 口 设施 的保安等级 。保安等级的确定及发布办法 由国
( ) 八 保安声明。 系指为了确保发生船港界面活
动时协调港 口设施与船舶各 自 保安计划要求的保安 措施而签署的书面协议 ;
后续修订 ; ( 审核港 口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 二)
的《 口设施保安计 划》 港 和巳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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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曲建华 供稿
《 口设施保安规则》 港
交 通部 2 0 0 3年 1 月 颁布 1 曲 建 华 供 稿
( 天津海事局 天津 305 ) 041
第 一章 总则
( ) 九 经认 可 的保安组 织 , 系指具备规则的实
施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 为本规则第 二条规定 的港 口设施规定保 安等级, 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并为防
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 ( 规定并发布< 口 二) 港 设施保安计划》 所应涉 舶的人员、 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 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 ; 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 ( 批准经省 、 三) 自治区交通 主管部 门审核的和 港 ( 港口设施 , 二) 系指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 直辖市港 口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的《 口 面活动的场所 , 包括港 区人 口内或过驳过程 中进出 设施保 安评估报告= 已批 准评估 报告 的后续修 》 和 船舶的可能造成保安事件的人员 、 物资的通道和场 订 ; 所; ( 批准经省 、 区交通 主管部 门审核的和 四) 自治 ( 保安事件 , 三) 系指威胁船舶 、 口设施 、 港 船港 直辖市港 口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 的< 口 港 》 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 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 设施保安计划= 况; ( 颁发< 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五) 港 》 ; ( 保安等级 , 四) 系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 ( 在必要 的情况 下要求 港 口设施 和船舶签 六) 署< 保安声明》 ; 级别划分 ; ( ) 中国政府 与其他 缔约国政府就其 固 七 代表 ( 港 口设施保安评估 , 五) 系指对港 口设施进行 的风险分析, 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 ) 或 可能成为 定的短程航线上的港口 设施进行替代保安安排签署 双边或多边协议 ; 攻击目标, 确定其风险水平, 提出应对措施; ( ) 八 授权经认 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 口设施保 ( 港 口设施保安计划 , 为确保采取 旨在 六) 系指 保护港 口 设施和港 口设施 内的船 舶、 人员 、 货物、 货 安工作 ; ( 向国际海事组织、 九) 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 国 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 内相关部门通报港 口设施保安信息。 制定的计划 ; 第五条 省、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 ( 港 口设施保安员, 七) 系指被指定负责落实 《 口 港 设施保安计划= 》 的制定、 实施 、 修订和维护工 责 : ( 审核港 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一) 作, 并与船舶保安员 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的< 港口设施保安 评估报告= 已批 准评估报告的 》 和 员;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是为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而制定的国际标准。

该规则的要求包括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物理保护、人员保护、信息安全、应急准备和反应、以及与港口设施的协调。

对于船舶,ISPS规则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保安计划,包括保安措施、人员培训、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船舶也需符合一定的物理安全要求,如设置相应的保安设备、监控设备等。

对于港口设施,ISPS规则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物理安全措施,如设置保安围栏、保安门禁系统等,并对进入设施的人员进行控制。

同时,港口设施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安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出入管理、巡查制度等。

此外,ISPS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加强与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港口和船舶的安全。

总的来说,ISPS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防止恐怖主义等恶意行为对航运和港口造成危害。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程序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程序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程序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是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保安人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程序。

本文将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准备工作、巡逻监控、应急处置、日常维护和安全培训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准备工作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安全保卫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建立完善的安保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保安设备,确保工作的开展具备必要的条件。

此外,还要对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巡逻监控巡逻监控是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重要环节。

保安人员需要定期巡查港口各个区域,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巡逻监控主要包括对码头、仓库、堆场、停车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保安人员还需通过安全监控系统对港口设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三、应急处置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应急处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保安人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在发生火灾、泄漏、抢劫等突发情况时,保安人员需要迅速处置,保障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同时,还要与港口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各类应急事件。

四、日常维护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日常维护是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基础。

保安人员需要定期检查港口设施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对于设备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保安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五、安全培训为提高保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港口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演练、安全技能培训等,旨在使保安人员具备较强的安全防范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通过安全培训,保安人员可以提高自身素质,为港口设施的安全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涉及到准备工作、巡逻监控、应急处置、日常维护和安全培训等多个方面。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港口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为了确保港口运作的安全顺畅,保安设施的规范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必要性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港口的安全、维护港口秩序、防范恐怖袭击和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恐怖袭击和犯罪活动的发生。

港口作为国家的门户,一旦发生恐怖袭击或犯罪活动,不仅会对港口设施造成严重破坏,还会对国家形象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其次,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制定可以规范港口内的秩序,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顺利通关。

最后,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执行可以增强港口的安全感,吸引更多的船舶和货物选择该港口进行进出口贸易,促进港口的经济发展。

二、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港口保安设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港口周边的安全防范措施。

港口的周边环境是港口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应设置固定的安全监控设施,如摄像头、警报器等,确保对港口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和报警。

其次,港口内部的安全措施。

包括港口区域的划定和标识、安全巡逻、人员出入管理、货物安全检查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港口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另外,港口应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确保港口安全。

三、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管理措施为了保证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有效执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加强对港口保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港口的安全稳定。

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港口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港口保安管理经验,提高港口的保安设施水平。

港口保安设施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顺畅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人员职责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人员职责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人员职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人员职责为确保本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本公司制定了港口设施保安相关人员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港口设施保安相关人员及外包保安人员。

1、保安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保安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港口设施整个保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主持领导小组工作,是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总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及保安主管,协助保安组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和保安工作;安全环保部经理***担任本港口设施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保安组长负责港口设施保安日常工作,负责保安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保安主管时,公司从保安领导小组组员(必须持有保安培训证书)中确定一人,任命其为新任保安主管并写入保安计划的修订内容中。

公司将保安主管变动情况(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上报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厦门港口管理局及交通运输部备案。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临时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时,由公司保安工作领导小组从保安领导小组组员(必须持有保安培训证书)人员中指定临时保安主管并授权其开展工作。

保安工作领导小组除代表公司履行港口设施经营人的日常保安职责和应急救援职责外,作为保安工作决策机构,还履行以下职责:(1)港口设施保安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立项及批准实施(如港口设施保安主管的任命、临时保安主管的指定、重要保安制度的发布等);(2)当本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升高(尤其是从1级或2级升高到3级)时,领导小组给予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充分的支持,在按照保安计划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随时准备启动保安应急反应程序;(3)建立应急抢险及救护队伍,组织培训和训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各类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4)负责本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宣贯工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5)督促公司各部门制订相应的保安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并监督其贯彻执行;(6)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做好各项突发性保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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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索引号 MA016-B0307-2007-002 文件编号 交通部2007年第10号令 发布机构 交通部 关键词 生成日期 2007-12-19 发布日期 2008-03-27

内容概述 《规则》主要明确了各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部门的职责,并针对保安等级、保安评估、保安计划、保安符合证书的申请、保安申明、保安培训演习、保安信息与联络和相关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细化和规定。《规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 第 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已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 (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 (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 (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 (十)经指定的保安组织,是指具备相关能力,经交通部指定可以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咨询服务的组织; (十一)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 (十三)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 (十四)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内容见附件2)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六)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监督和检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七)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八)指定可以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咨询服务的组织; (九)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七)受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编辑本段第二章 保安等

级第十条 交通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十二条 交通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编辑本段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十八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也可以委托经指定的保安组织进行保安评估。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二十条 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二)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并确定相应的保安要求; (三)根据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以及相应的保安要求,对采取的保安措施进行鉴别、选择和优化; (四)分析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体系、运营流程等,确定其中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送交通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交通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 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应当由保安、风险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设计与工程、船舶经营与管理和海事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及相关程序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者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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