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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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答案2019秋华南理工大学

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答案2019秋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经济法学绪论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1.1 经济法的概念1.(单项选择题) 以下问题属于政府失灵表现的是〔〕A. 公共物品供应缺乏B. 外部负效应C. 腐败寻租D.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参考答案:C问题解析:2.(单项选择题)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错误的选项是〔〕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制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B.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方案调控关系C.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D.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3.(单项选择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特征〔〕A.国际性 B.现代性 C.经济性 D. 规制性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4.(单项选择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现代性〔〕A.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B.调整方法上的现代性C.产生根底上的现代性D.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参考答案:B问题解析:5.(判断题)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开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6.(判断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既有“经济法〞之名,也有“经济法〞之实。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7.(判断题)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8.(判断题)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制止相结合的特征。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1.2 经济法的历史1.(单项选择题) 1890年美国国会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煤炭经济法?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2.(判断题)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3.(判断题) 由于反垄断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地开展非常重要,因而也被称为“经济宪法〞或“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允诺行为是否可诉?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承诺在某种情况出现或作出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完成某种行为或给予某种利益的单方意思;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其行政职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所作出的待条件成就时履行相关义务的信守性承诺。

对于行政允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允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从内容上看,行政允诺包括假定条件和允诺义务两个部分,在假定条件成就时,行政主体允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从对象上看,行政允诺具有不确定性;从效力上看,行政允诺仅对作出者即行政主体产生约束力。

当特定的社会主体接受允诺并实施相应行为时,行政允诺即具备了法律关系的要素,使得行政主体向不特定人所允诺的义务演变为对特定人的义务,允诺的内容也就具有了强制性和确定性。

因此,行政允诺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允诺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鲁高法函〔1998〕150号请示的答复》明确:《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是荣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行政职能,为吸引外资、加快辖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经济行政措施;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实质上是为自己设定了义务。

行政主体不履行这种义务,当事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行政允诺”作为26种行政行为类型之一;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要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督、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

虽然行政主体可以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特定事项作出允诺,但行政允诺的事项必须符合允诺者的职权范围,行政允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作出无原则、无界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允诺。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节宏观调控概述⼀、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般实⾏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看不见的⼿”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的局限和弱点。

⾸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潜⼒,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结合起来,共同作⽤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种途径。

⾃发⽣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由放任的⾃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经济⽣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即国家⼲预)的调节作⽤。

我国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持。

综观近现代西⽅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主张强化国家⼲预和“⾚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宏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参与和影响经济运⾏的⼿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为,从⽽对⼀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调节和控制的政府⾏为。

名词解释 法律的可诉性

名词解释 法律的可诉性

名词解释法律的可诉性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向法院寻求裁决的权利。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权力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法律的可诉性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一、法律的可诉性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法律的可诉性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背景。

在法律的眼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2. 法定原则法律的可诉性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基础,只有依法规定的案件才能成为可诉之事。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使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 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原则法律的可诉性要求诉讼案件本身具有可争议性,即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解释上存在争议的情况。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实质性,避免了滥用诉讼、蔑视法庭的情况发生。

二、法律的可诉性的条件和限制1. 当事人利益直接相关法律的可诉性要求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与案件直接相关,即当事人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才有权向法院寻求裁决。

这个条件避免了无关人士滥用司法程序,维护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2. 争议需合法法律的可诉性要求争议的主题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如果争议涉及非法交易、非法活动等,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共秩序。

3. 适当时机和程序法律的可诉性对寻求裁决的时间和途径提出了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在合法途径和适当时机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正当性。

三、法律的可诉性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的可诉性使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无论是捍卫个人财产权,还是争议解决,法律的可诉性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平台,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

2.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的可诉性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当人们对某个问题产生争议时,他们可以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解决,避免了自行维权或采取不理性行为的情况发生。

论“三农”政策的内容、性质和诉性

论“三农”政策的内容、性质和诉性
由 于农 业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分 为 决 策 行 为
不 仅 限于 此 , 国家 还 在 不 断 加 强 农 村 基 础设 施 和环 境 建设 ,加 强 农 村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建 设 ,不 断 繁荣 发展 农 村 文 化 ,通 过
各种惠农支农政 策来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
还先后 出台粮食直补 、综合直补 ,扩大粮 种 iPi  ̄ 2范围和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 , 0 7 b 2 0 年中央财政 安排 的粮食直补等农业各项补
贴 总额 达 到 5 6 元 。 者 , 两 年 来 , 2亿 再 近 鉴
于在山东、 河南 、四川 、 青岛等地试点 “ 家
电 下 乡 ”补 贴 政 策取 得 的 巨大 成 功 ,2 0 09 年 2月起 国家 将 会 把 “ 电 下 乡”以 及 “ 家 汽 车 下 乡”补 贴政 策扩 大 到 全 国。
( )关 于 “ 农 ” 的社 会保 障政 三农” 改革 的深入 , 法
律 性 、 柔 性 、调 控 性经 济 干预 行 为 占 了越 来 越 大 的 比 重 。 调 控 性经 济 干 预 行 为注 重
r 一 谓 “ 农 ”问 题 涉 及 到 农业 、 村 —r 三 农
口卜 农民 大问 主 体 农 广和 三 题, 要 现为
和执 4 4 为 ,前 者具 有 可诉 性 ,后 者 则 ii --
无 。西 此 对 “ 三农 ” 政 策 的事 后规 制 和
救 济 要 采 取 不 同 的方 式 进 行 。
1减 免 税 收政 策 。 我 国 先 后 在 全 国 范 . 围 内取 消 了农 业 特 产 税 、牧 业 税 、农 业 税
蓄银行 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 的支农责任也 在逐步强化 。

论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

论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

务 院事实 上也拥有 } 极大 的 “ 授权 立法 权” 。宏观 调控 的执行机 中的决策行 为、 执行 行为和 监督行 为, 都必须 接受人 民的监督 , 即
关 同时成 为立法 机 , 这无 疑 是不科 学 的, 它 的好 处是提 高 了宏 人 民有 权利 在宏观 调控行 为实质损 害国家 、 社 会和 公众利益 时对
剔占 缸金
2 0 1 3・3 ( 上: I ◆ 政 法 论 坛
论宏观调控权 的监 督机制
卢丙乾
摘 要 在全球化的今天, 国家合法进行宏观调控的决策、 执行, 是解决国际国内经济问题的前提。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 机制, 对 业 已发 生 的国 家宏 观调控 行 为进行 评价 和纠错 , 就 凸显 出重大意 义。本 文认 为学界对 宏观 调控 监督 权 的研 究尚 比 较薄弱, 现 阶{ 殳 如何更合理地配置宏观调控权并完善其监督机制, 是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 问题。
监 督权 ; 行 使对 其他 E 家机 关工作 的监 督权 ; 行 使对其 他 国家机 用其他 利益主 体通过 契约授权 而进行 “ 剪羊毛 ” , 此种行 为严重损 关 工作 人员 的人事 任 免权 ;行 使 对 国家生 活中重 要事 项的 决定 害 了公 共利 益 , 以牺 牲众 人 的合 法利 益而满 足权 力者本 身 , 则 必 权; 主持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代 表 的选举 , 召集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须为此 承担法律 责任 , 对违宪 实施该宏 观调控行 为 的组 织和 负责 的会议 , 联系全 国人 I 一 代表 , 组织 视察 , 领 导各 专 门委 员会 的工 人必须 予 以处 分, 并且 国家机 关对其违 宪调控行 为的具 体受 害人
关键 词 宏观调 控 宏观调 控权 监督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建设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代表,其职责不仅是实现国家计划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还要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和改善民生。

在这个过程中,建设行政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程建设项目,并对这些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则是可诉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法律规定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或者公共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决定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内容的具体行动。

由此可见,建设行政机关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

此外,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规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同时还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申请,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该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建设单位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备案。

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可诉情形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如果存在违法的情形,则是可以诉讼的。

对于违法行为的确认,需要的是政府行为受到司法审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若该专业性的需要外部技术鉴定,则仍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那么,建设行政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存在哪些违法情形呢?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无法定依据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经济法概论自考助学平台练习汇总

经济法概论自考助学平台练习汇总

(1-5章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具体表现:(1)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16-17页)2.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调控机关或者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

调制主体本身承担道义上、政治上的责任。

(2)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

(97-98页)3.简述经济法上的可诉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

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扩大宏观调控抽象行为的审查,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

(122-123页)二、论述题。

1.经济法的现代性。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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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以财政支出为例
可诉性是法律文本之生命力来源,也是其与司法实践的连结点。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

宏观调控行为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1、法律政治化、政策化
法律作为一种政治对策,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包括与政治的独立)的范畴…只能是强者的意志,法律不能驾驭强者,反倒成为其支配的物…中国当下对政治行为、立法行为、国家决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未建立法律上的可诉机制。

2、立法理念的局限性
立法者往往局限于从法律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从而忽视从将来法律付诸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法律条文的生命在于它的可诉性。

3、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
司法权进入行政领域,以及将实体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加以融合的自足性,使那些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政机关成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正因如此,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法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
4、调控范围内在缺陷——内容原则;授权不清;责任不明…
5、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殊性——普遍性、间接性、抽象性…
6、既有法律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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