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外汇业务是很多银行的重要业务,所以大多数的银行管理者都会想知道银行外汇业务知识。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第一部分:产品知识1.什么是结汇?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工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现钞或现汇买入价)付给客户等值人民币。
2.什么是售汇?售汇,是指工行向客户出售外汇,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卖出价)向客户收取等值人民币。
3.什么是个人外汇预结汇?个人外汇预结汇,是指客户在工行境外机构办理向工行境内机构的外汇汇款时,按照当日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约定结汇汇率,工行境内指定机构收到外汇汇款后,按照约定的结汇汇率,将所汇外币款项先结成人民币,再以人民币形式解付给收款人,从而为客户规避以外币形式解付后再结汇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
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均可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业务,但客户办理个人外汇结汇汇款的收款人需为境内居民个人。
4.现汇和现钞有什么区别?(1)来源途径不同:现汇是指从境外汇入的、没有取出就直接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它包括从境外银行直接汇入的外币、居民委托银行代其将外国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境外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外币私人支票等有价证券托收和贴现后所收到的外币。
现钞是指外币现金或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
(2)结汇时适用汇率不同,差距较大:现汇结汇时使用现汇买入价,现钞结汇时使用现钞买入价。
原因在于中国境内外币不能流通,账户上的现汇资金可以直接作为电子结算资金在世界上流通结算,而现钞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运送到境外后才能进入结算领域,在积累及运送过程中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造成现汇买入价与现钞买入价的差异。
5.工行可提供哪些币种的结售汇业务?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点柜面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西兰元、韩元、新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卢布、哈萨克斯坦坚戈、泰国铢、菲律宾比索、越南盾、南非兰特、巴基斯坦卢比、巴西雷亚尔、印度尼西亚卢比等(其中部分币种的现汇或现钞结售汇业务以各营业网点实际开办情况为准)。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工银发[1994]42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4.03.30【实施日期】1994.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3月30日工银发〔199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贸易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
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
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
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二)190年期收外汇款项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同业签约买入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
本科目下按期货贸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买入远期外汇分设专户。
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19001期货交易”、“19002货币调期”、“19003利率调期”、“19004买入远期外汇”。
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是期付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167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银发[1996]210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06.20【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有关单位。
附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效能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4]46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4.04.06
【实施日期】199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工银发〔19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
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行系统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管理,适应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分行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均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核准并授权后,方可加入外汇交易市场。
二、根据我行目前实际情况,我行人民币与外汇的买卖业务采取以总行为主体、总行为总中心主会员,同时授权部分分行作为分中心分会员的两级交易运作机制。
在交易中,实行系统内优先、大额集中交易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20•【文号】银发[1996]210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10号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有关单位。
附件: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效能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工行网银结售汇操作流程

工行网银结售汇操作流程咱来唠唠工行网银结售汇的操作流程哈。
一、准备工作。
咱得先有个工商银行的网银账户,这就像是入场券一样。
要是还没有的话,就得跑一趟工行的网点去开通啦,记得带上身份证啥的证件哦。
有了网银账户之后呢,得确保账户里有钱,因为不管是结汇还是售汇,都得有资金来源或者去处嘛。
就好比咱去买东西得有钱在兜里一样。
二、登录网银。
打开电脑或者手机,找到工商银行的网银登录入口。
在登录的时候要小心点儿哦,可别输错密码啦。
要是密码忘了,那可有点小麻烦,还得通过一些验证手段来重置密码呢。
登录成功之后,就像进入了一个金融小天地,里面有好多功能选项。
三、找到结售汇功能。
在网银的界面里,要仔细找一下结售汇这个功能的入口哦。
有时候它可能藏在一些金融业务或者外汇相关的菜单下面。
这就像在一堆宝藏里找那颗最特别的宝石一样。
可能会看到一些类似“外汇业务”或者“国际业务”的大板块,点进去说不定就能找到结售汇啦。
四、选择结汇或者售汇。
如果是手里有外币,想换成人民币,那就选择结汇。
要是想拿人民币去换外币,就选售汇。
这个时候要想清楚自己的需求哈,别选错了。
就像出门穿衣服,要根据天气来选,不能乱穿。
比如说要出国旅游啦,需要当地的货币,那就肯定是售汇啦。
五、填写相关信息。
不管是结汇还是售汇,都得填写一些信息的。
比如结汇的话,要填外币的来源,是自己在国外挣的工资呢,还是亲戚朋友给的馈赠之类的。
售汇的话,要写清楚换外币用来干啥,是旅游、留学还是投资呢。
这些信息要如实填写哦,就像跟朋友说实话一样,不能骗人。
六、确认交易。
七、查看交易结果。
交易完成之后,可别就不管不顾了哦。
要去查看一下交易结果,看看钱有没有到账,汇率是不是按照之前看到的执行的。
要是有啥问题,还得赶紧联系银行客服呢。
就像做完一件事要检查一下有没有做好一样。
工行网银结售汇操作其实也不难,只要按照这些步骤一步一步来,就可以轻松搞定啦。
要是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啥问题,也别慌,给工行客服打电话,他们都会很耐心地给咱解答的。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
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三) 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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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工银发[1998]185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8.09.30【实施日期】1998.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工银发〔1998〕185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文件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结汇是指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国现行的结汇原则是: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我行各级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在确认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依照以下分类情况办理结汇或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
经办行应当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汇款方式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可以先办理结汇或者入账,但须持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该出口单位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须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的结汇。
经办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的结汇。
经办行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如企业不能提供入境申报单,经办行须凭企业提供的由法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说明书办理结汇。
对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经办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对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办行应凭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
经办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收汇的结汇。
经办行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有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的结汇。
(1)若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款的,经办行应当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同时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对汇款方式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为“出口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对其出口收汇可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但须凭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委托方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须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若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时,如代理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则经办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经办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收账通知单,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收款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代理方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
若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则应当结汇,经办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还须审核以下内容:1.信用证项下:境外银行付汇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经办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汇入汇款金额及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金额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其金额可允许有±5%的差额,但企业须提供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书,此外,经办行须审核合同、发票、汇票、报关单及核销单。
4.预收货款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代理出口项下:收款人为代理协议中的委托方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出口单位应与代理方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1.经办行收到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
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经办行应通知外汇局。
2.经办行在收到出口单位外汇收入款项,而因为出口单位未提供相应凭证,经办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须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或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经办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经办行应当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汇出。
3.经办行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1)经办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
银行留存联应保存五年备查。
(2)经办行在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需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账”或者“预收货款或入账”字样,加盖本银行业务公章。
(3)经办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a.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b.不是直接从境外汇入的;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开户与委托方开户之间在境内发生转汇的,解付行在确认收款(转汇)行未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c.进入除外汇结算账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d.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e.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出来的。
f.在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时,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若出口单位只能提供部分核销单正本时,经办行可先结汇,但不得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给企业,待企业提供全部正本核销单后,方能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给企业。
对一次出口、分次收汇,只对应一份核销单的,经办行应在前几次结汇中填写核销单编号,并在最后收汇结汇时,要求企业提供此次出口项下的正本核销单。
(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经办行应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6)对于系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向银行申请补办的,经办行应凭外汇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
未经外汇局批准,经办行不得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非贸易项下结汇(一)非贸易项下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非贸易项目外汇收入中,对于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经办行可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的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下的,经办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办行须凭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经办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后,须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件复印两年备查。
(二)非贸易外汇收入可按以下类型办理结汇:1.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2)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合同和收汇通知书;(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8)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凭租赁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0)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协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