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工改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教师2006年工资套改制度

11年以上教体系统2006年工资改革政策和业务操作要点在职人员确定:(1)按现工资关系所在学校确定工改对象。
(2)2006年7月1日仍在册人员,后调外县市、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和死亡人员等,按实际月份在原单位申报补发。
其中调外县市和自动离职人员的工资进档表单独归出,并注明原因。
(3)2006年7月份后从外县市、外系统调入人员按实际月份补发。
(4)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工资改革,待处罚期满后正式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
(5)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先列为此次工资改革对象。
后按工改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有关规定处理。
(汤浦、道墟、盖北)。
按实际月份计算补发额。
(6)2006年7月1日到龄后退休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后再重新计算退休费。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此次工资套改,不考虑原工资基数,而是推倒重来。
新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菥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本次工资改革先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进行套改,工资中的其他部分暂不作变动(省汇编143页)。
(7)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如副高级岗位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中级职务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省汇编143页)。
(8)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薪级起点。
(9)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将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对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省汇编143)。
国人部发2006-58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从正式的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迁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bffe02bb68a98271fefa49.png)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国人部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2006年7月1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及现行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及现行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是我国建国以来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工资构成:㈠、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详情请点击:《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㈢、津贴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尚未制定)㈣其它工资在重庆市有关津补贴出台前暂保留以下津补贴。
1、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
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一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79号(前面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2006年工资改革政策讲解

2006年工资改革政策讲解文件依据:渝府发〔2006〕133 渝府发〔2006〕134渝办发〔2006〕257 渝人发〔2006〕144 此次培训,以渝府发〔2006〕133为主线,穿插其余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
一、改革的原则按劳分配、激励机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完善调整机制、搞活内部分配;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有五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在此次工资改革工作中,第一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是此次工资套改中的主要内容。
其余几条是改革中的宏观政策、套改后的问题和今后逐步完善的工作,在此次工资套改中不作为重点。
因此,在讲解中以第一条为重点,其余几条简单说明。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此次工资改革彻底打破了1993年工资改革的工资体系,将原来的“基础工资、活工资、津补贴”变成了4个部分。
即: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种类的不同和岗位级别的不同。
岗位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类型,再根据同一岗位类型中的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等级,不同的岗位工资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
(见附件123——电子表格呈现)专技岗位13个等级,管理岗位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薪级工资是指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类型规定不同的薪级工资标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一样),在同一岗位中规定不同级别的薪级起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1、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末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高定。
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65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6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7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末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820元。
2、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能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末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9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970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级薪级工资。
二、各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
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级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