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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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自媒体协会章程

自媒体协会章程

自媒体协会章程自媒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自媒体行业的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自媒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自媒体协会是由自媒体从业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法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第3条自媒体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自媒体从业者,促进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职业素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4条自媒体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5条会员大会是自媒体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协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6条理事会是自媒体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7条秘书处是自媒体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服务、信息发布和协会事务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8条自媒体从业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自媒体协会,并按照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9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理事会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10条会员享有参与自媒体协会活动、表达意见和建议、参与章程修订等权利,并承担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自律规范第11条自媒体从业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持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不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12条自媒体从业者应严格核实信息真实性,确保发布的内容准确、客观,不制造、散播虚假信息。

第13条自媒体从业者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进行人身攻击或散布谣言。

第14条自媒体从业者应独立思考、客观评论,不偏激、不倾向任何特定政治、宗教或利益团体。

第五章职业培训第15条自媒体协会将组织不定期的职业培训活动,提升会员的从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16条自媒体协会将定期发布行业报告、研究成果和法律法规解读,为会员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指导。

第六章权益维护第17条自媒体协会将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建立健全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推动自媒体行业的法律保护。

第18条自媒体协会将依法维护会员的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志愿者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志愿者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志愿者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一条:协会成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协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学生守则及校内各种规章制度。

承认志愿者章程,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第三条:例会制度1、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志愿者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大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传达学校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布署和总结协会的工作。

3、开会时,成员应提前10分钟到场,实行签到制度,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提前请假,并在开会后及时了解会议内容,学习会议精神。

4、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5、协会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6、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有关会议内容必须保密。

7、协会会议由秘书处做好记录,做好存档材料,以便总结经验,指导日后工作。

8、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所在部门相应的记录,以备部门指导开展内部工作。

9、志愿者的主要干部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内部会议,总结开展活动的经验成绩及不足,讨论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合理分工任务,责任到人,形成共同决议后,在协会全体会议上宣布。

10、各部门由负责人负责召开内部成员的交流会,回顾前段工作中的得失,并讨论决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并做好队员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11、发现问题后,能解决的应予以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主席团主要领导或团委老师。

12、协会全体成员会议定为月初第一个星期,时间自定;主要干部会议定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自定,必要时临时增加。

部门内部会议由部长视本部门情况自定,但必须要有会议记录,部门单独会议要保证一月一次。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津律协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 年6 月29 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2002 年 6 月18 日第五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8 年 1 月18 日第六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5年6月19 日第七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8 年8 月25 日第七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0 年6 月13 日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第三章律师协会职责第四章会员第五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六章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会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秘书处第十章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十一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十三章经费与资产管理第十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天津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天津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自律公约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自律公约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自律公约范文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努力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成立“平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并制订如下公约。

第一条:本会的宗旨是保护、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团结、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条:在上级领导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宣传普及文化知识,推介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组织挖掘、整理、继承、创新、推广优秀民族民间艺术项目;举办各类文化交流、比赛等活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给予扶持帮助;收集、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资料;为企业文化、旅游开发、民俗风情、历史名胜古迹、文化艺术活动等提供咨询、顾问或其他相关服务;培养文化市场管理人才,维护会员单位权益,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以便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协会接受甘肃省文化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文化、宣传、统战、财政、民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暂时设在崆峒区东关综合楼内。


六条:本章程由本会筹备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2021)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2021)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银行业的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中银协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面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和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第六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依法合规开展存款、贷款、票据、银行卡、资产管理、衍生产品等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持续加强账户、现金及收费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八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组织全市律师组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律师的行业管理;(二)组织、协调全市律师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三)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交流、学术研究、实务指导等活动;(四)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处理律师的职业纠纷;(五)开展律师业务宣传,推动律师行业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必要的机构、部门。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协会还可以设立委员会、工作组等专门机构,负责特定领域的工作。

第十条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责等事项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二)具备执业所在地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三)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考核;(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律师,需经该律师事务所或组织的推荐,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理事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丧失执业资格;(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三)经两次书面提醒,连续一年不参加行业培训和考核;(四)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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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自治自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会金融学院自治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会”)是在党总支领导下,分院政治辅导员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自律会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工作宗旨,服务于广大学生,致力于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动员和组织广大学生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努力实现学生的自治、自律、自信、自立、自强。

第三条自律会重点负责分院学生晚自修纪律管理、宿舍文化建设、校园秩序维护、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并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自律会全体成员须自愿加入自律会,积极工作,纪律严明,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

力作一个综合素质优良的干部。

第五条自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下设办公室、纪检部、生活部、宿管部、保卫部、朋辈互助中心六大部门。

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

第三章权利、义务、职责
第六条自律会全体成员全体成员都有以下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重要工作和决议进行监督、评议和表决的权利,有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自律会全体成员有自觉遵守和执行本会议的义务,及时反馈交流有益于工作的信息,积极参与本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维护本组织及其他成员的正当权益的义务等。

第八条自律会全体成员的职责如下:
1、学习、宣传、协助落实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

2、引导、督促和检查分院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3、沟通自律会各部门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及时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档案资料,为提高我自律会工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献计献策。

4、依照学生教育、管理、服务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文明学校服务。

5、严格要求自己,乐于奉献,努力塑造和展示当代大学生和学生自律会组织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自律会全体成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依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进行,选出优秀干部若干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章自律会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在工作方式上若有处理不当,易引起同学的不满和反感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礼貌待人,诚恳待人。

“请”字在前,“谢谢,对不起,打扰了”在后。

检查时,应向当事人说:“同学,请……”切忌不能将“喂,哥们儿”之类的社会中的称呼带如检查工作中,
2、检查时应先敲门,进去后主动出示工作证,口气委婉地对同学说明情况,走时说声“打扰了,影响你休息”等,并替对方关好房门。

3、检查中应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4、检查中若对方无理取闹时应注意:
(1)不着急,不上火,心平气和;须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2)与对方争执时,检查人员不能指手划脚,口带脏字,尽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3)当对方无理取闹引起同学强烈反感,事态紧急时,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同时可以采取制止措施,保护大多数同学的利益,维护校纪。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必须经委员会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经分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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