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刷卡结算操作指南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刷卡结算操作指南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刷卡结算操作指南
各门诊统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济人社发[2012]164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新政策。
各门诊统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登陆“居民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医疗。
居民门诊统筹结算,2013年1月1日即可正常使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陆居民医保专用系统,选择A普通门诊—A普通门诊结算
2、进入结算界面,点击“读卡”,会显示已经在本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备案的参保人信息。
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行为,录入对应信息和价格,点击“保存”,即可完成本次门诊统筹结算。
3、假如门诊结算错误,只有当天结算的可以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撤销,步骤如下:点击进入D居民普通门诊管理界面,
点击“结算情况汇总”,右侧选择对应需要撤销的门诊结算记录。
然后点击“作废单据撤销结算”。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2013年1月1日。
济南单位医保缴费流程

济南单位医保缴费流程1.首先,需要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医保参保手续。
First, you need to handle the medical insurance enrollment procedures at the local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2.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Prepare your original and photocopy of valid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such as ID card and household register.3.前往医保窗口,填写相关的医保申请表格。
Go to the medical insurance counter and fill out the relevant medical insurance application form.4.递交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related materials.5.确认资料填写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会核对信息。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information is correctly filled out, the staff at the counter will verify the information.6.验证无误后,将要求缴纳医保费用。
After verification, you will be asked to pay the medical insurance fee.7.缴费后,将获得医保卡或者相关文件。
After payment, you will receive a medical insurance card or relevant documents.8.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缴纳医保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信息采集人:(签章)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签章)填写说明:一、本表用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有误。
二、户籍具体地址、家庭住址应填写到街道、社区、楼号、单元号、房间号,暂住地址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暂住证的登记地址。
三、人员类别,共分为三类,参保人对应类别在所属情况□上划“√”:(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填写第1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完成城镇居民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前的时间段内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填写第2项;(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填写第3项;(四)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居民,在第1-3项对应类别所属情况□上划“√”;每项中具备多种情况可复选。
四、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与自身人员类别相关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暂住证(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照片为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1张。
六、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止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30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以及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大学生每人每年50 元,少年儿童、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每人每年40 元。
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
参保人个人不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均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济南社保办事指南

济南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各险种缴费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 38号),现将济南市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898元。
据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济南市2008缴费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139元;上限为5694元。
根据市政府济政发[2007]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2008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1898元。
同时,鉴于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程度以及收入水平的差异等客观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可根据本人实际就业程度和收入水平,在不低于2007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1269元)、不高于5694元的范围内,申报月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申报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济南市规定各项社保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13日,最迟缴纳时间为15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办理增减员、变更职工基本信息流程一、办理增员时需提供材料(1)新增人员劳动合同;(2)18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缴费单位增员表》一式两份;(4)调动人员还需出具调动函。
每月1-10日办理增员。
二、办理减员时需提供材料(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调令;(2)未签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经单位同意的辞职报告;(3)病退、特殊工种退休提供社保机构认定的审批表;(4)死亡人员提供的销户证明、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5)《缴费单位减员表》一式二份。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02.10.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
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手续办理流程

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手续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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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济劳社字[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济劳社字[2008]14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水平,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内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水平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有效控制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疗费用支出水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控制指标。
二、搞好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知识和政策规定。
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基本”的教育,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既要做到施治有效,让参保人员满意,又要做到施治合理,充分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有效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对于参保人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对管理不到位、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使医务人员能够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存在收取“回扣”、“红包”等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定岗医师资格,由其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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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三)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一)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入托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学生、儿童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2008年为10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其他城镇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至下一个缴费期开始前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新生儿期家长或监护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缴费(一)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备注:括号内数字为2008年筹集标准。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15个月)。
(三)缴费方式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并存入指定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
其他城镇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程序后,凭《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缴费标准缴费。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经身份审核通过后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相关人员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免缴医疗保险费。
四、医保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登记信息由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统一制作医保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卡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卡管理。
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五、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由学校或托幼机构代理,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人员基础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继续在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因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其他城镇居民,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直接缴费。
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须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续保缴费。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济南市城镇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一)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参保居民患下列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八、城镇居民就医结算流程(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流程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医保卡,结算时,系统自动计算参保人应付费用。
(二)住院就医、结算流程1、普通住院(1)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身份证明等办理住院手续。
(2)押金收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目录外部分、目录内先负担部分、统筹支付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症住院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
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4、异地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3)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诊疗水平;(4)接诊医院仅限北京、上海或天津的三级甲等医院。
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程序:参保人确需异地转诊转院诊疗时,应经过本市三级甲等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急症非定点住院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家庭病床开设、结算流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治疗确有困难的;(4)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
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应先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的病情提出初步意见后,持《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开设申请表》和参保人近期病历、检查检验单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不超过150天。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额平均为60元。
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期间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前应将家庭病床费用结清。
出院后仍需家庭病床治疗的,须重新申报。
(四)18周岁以下参保人意外伤害就医、结算流程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转诊转院、异地急症住院、本地急症非定点住院、门诊急诊死亡、学生儿童18岁以下参保人门急诊意外伤害、住院现金报销。
参保人医疗终结后,应携带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或门诊原始病历、出院诊断书、有效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异地转诊转院情况还应携带《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