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9〕6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标 签】风险管理,目标,应对策略【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9﹞220号【发文日期】2009-07-10【实施时间】2009-07-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现根据我省所得税管理的实际,借鉴国际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环境分析 加强风险管理运行环境分析是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
各地在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组织实施前,首先要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面临的风险环境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风险是整个税收管理风险最大的区域,制约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风险环境因素很多,包括内部管理环境和外部管理环境。
风险环境分析重点包括: 1、内部管理环境分析。
主要指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能力研究。
分析的目的在于掌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内部环境或条件,认清本地区实施风险管理所具有的优势和劣势。
企业所得税内部管理环境分析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如税收征管基础质量、人力资源配置状况、专业化管理水平、信息化支撑水平、内部管理协调运作能力、领导重视和支持力度等。
各地要结合征管实际,加强对上述内部管理环境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有效利用自身征管资源,扬长避短,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目标规划。
2、外部管理环境分析。
主要指外部综合治税环境研究。
分析的目的在于掌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或条件,认清本地区实施风险管理的制约因素和操作背景。
企业所得税外部管理环境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制调整因素分析。
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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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2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二○○九年三月三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目前涉及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明确如下意见:一、优惠政策的管理分类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优惠、自行申报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苏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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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号:苏国税发[2009]79号发文日期:2009年04月27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三、四、五);4、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意义、内容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意义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缴款、税务筹划、税务风险防控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
它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合规性:企业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可以确保纳税申报符合法律要求,规避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2.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还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
3. 内部控制:良好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可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税务风险,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内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申报: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准确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2. 纳税缴款:企业需要按时将所得税款缴纳到国家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3.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减少所得税负担。
比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等方式。
4. 税务风险防控:企业需要关注税务风险,防范税务纠纷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性审查等方式,降低税务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挑战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多变的税收法规: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给企业带来了管理难度。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管理措施。
2. 纳税申报的复杂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涉及多个财务报表和税务表格,填报过程繁琐复杂,容易出现错误。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纳税申报流程,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3. 税务风险的多样性:税务风险的形式多样,如漏报、错报、虚报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税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cta 2009-05-15 11:42 阅读534 评论0字号:大中小发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标题:发文财税[2009]69号文号: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发文2009-4-24时间:实施2008-1-1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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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苏地税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分类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1、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2、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除审批类、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项目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执行;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条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亏损弥补;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2、境外所得税抵免。
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第三章审批类项目后续管理第十条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为以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机关出具文书时,应列明债务人、被投资人名称和相应的损失金额,便于以后年度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时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
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章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类项目分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十八条事前备案包括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在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不得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在年度中间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纳税人应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首次确认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新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本规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预计净残值;对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预计净残值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企业首次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确定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
(见附件1-2)第二十八条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
(见附件1-3)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5、3-6、3-7、3-9、3-10、3-11),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纳税人有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税务机关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发现纳税人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年度终了后发现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事前备案项目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第三十二条处理;企业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在汇算清缴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纳税人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其他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内容,进行后续管理和督查。
第五章自行申报类项目管理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报送资料。
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
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4、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1)。
5、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附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2)。
第三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
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
资料不齐全的,退给纳税人补正。
第三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自行申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1、3-2、3-3、3-4、3-8、3-12、3-13、3-14),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第三十九条对自行申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