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2号文(PPP)的解读
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锡财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层转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严格PPP项目管理,确保PPP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请各区财政局对照苏财金〔2017〕109号和锡财金〔2017〕38号两个文件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对本地区入省PPP项目库项目的梳理、甄别、论证工作,特别是已入库尚未落地项目,确定是否要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如不再采用PPP模式,经区政府同意,按照锡财金〔2017〕38号有关规定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在2018年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二、各区财政局应对集中清理工作认真总结,撰写工作总结(应包含清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清理退库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退库原因、退库手续履行情况>、下一步推进PPP工作的思路建议等内容),填报《拟退出省PPP项目库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金融处(电子版发送至***************)。
各区财政局集中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沟通和汇报。
市财政局对各区开展集中清理工作适时开展督导。
联系人:陆鑫仪;电话:81822439。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苏财金(2017)109号)(略)无锡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
PPP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

PPP模式及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PPP模式讲解一、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分为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和广义项目融资。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相对应PPP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项目融资1.广义项目融资的含义“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广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
2.广义项目融资的形式广义项目融资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1)外包类即运营与维护合同(O&M),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或个人承担和完成,如:设计建造(DB),从而来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作业外包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并通过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方式来执行。
(2)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项目的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
(3)私有化类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财办金〔2017〕92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自2013年底,国家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来,经过各方面3年多的共同努力,PPP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场环境逐步优化,项目落地不断加快,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泛化滥用PPP、甚至借PPP变相融资等不规范操作的问题日益凸显,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防风险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了明确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此前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借PPP变相举债融资的行为予以严禁。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我们起草了《通知》,旨在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为抓手,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 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提出了规范项目库管理的三大举措: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
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
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328a63a26925c52cc5bfa9.png)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财政部:PPP项目采购必须进行资格预审

财政部:PPP项目采购必须进行资格预审一是在前期准备阶段,将项目投融资结构以及股权、债权融资方案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尽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融资条件。
二是在项目采购阶段,要求PPP项目实行强制资格预审,通过合理设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资格预审条件,邀请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评审时采用综合评分法,避免简单适用最低价中标;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夯实社会资本履约责任。
三是在项目执行阶段,明确可在合同中约定以社会资本完成融资交割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约束社会资本积极履行融资义务。
四是加大信息公开,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披露社会资本履约情况特别是融资到位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倒逼社会资本重诺守约。
对于将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入库前置条件、以金融机构贷款评价标准作为项目入库准入条件的建议,财政部认为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主要考虑:一是建立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主要目的是加强项目储备,促进市场对接,加大信息公开,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以已经获得或能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入库前置条件,将提高入库门槛,不利于发挥项目库在项目储备和市场对接方面的作用。
二是项目入库主要是对项目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难以对项目的可融资性进行实质性判断。
同时,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应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入库审核不宜、也不能替代金融机构的内部决策过程。
下一步,财政部将修订完善PPP操作指南,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增加市场测试环节,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优化可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快搭建金融机构库,进一步加强银企信息共享和项目对接,切实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缓解PPP项目融资难、落地难问题。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6•【文号】财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财政部2023年11月16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2.《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5.《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8.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9.《财政部关于加强PPP示范项目跟踪管理的通知》(财金〔2020〕7号)10.《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1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财办金〔2022〕45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自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来,出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疏导社会资本方面考量,国家高层力推PPP项目,本文对财政部下发的各项通知按照发文部门进行梳理,其中涉及金融司主导的有5项通知,国库司主导的有2项通知,经济建设司主导的有3项通知,多部委联合经财政部综合司发文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项通知。
一、财政部金融司关于PPP合作模式的相关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至今,财政部金融司先后下发4项通知推广PPP模式,加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设置在财政部金融司,金融司颁发的各项通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
其他司局均围绕金融司PPP各项意见进行展开或深化。
经过简单梳理,关于PPP模式的各项通知时间上由远及近、内容思路上逐渐清晰、可操作性越来越强。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本通知和财金[2014]112号通知均为2014年12月4日正式刊发披露,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也是12月4日刊发。
另外一点题外话,财金[2014]113号通知11月29日刊发,财金[2014]112号通知11月30日刊发,时间逻辑关系上不大对。
话回正题,通知总共7个章节,除去开篇的总则和收尾的附则外,其余5各章节按照PPP操作推进顺序进行阐述,分别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
第一章、总则。
对社会资本进行定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但是在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部委《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2号)中,将本地脱钩后的政府平台公司可列为社会资本方。
财经92号文解读

财金〔2016〕92号2016-09-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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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简称“92号文”)是继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规范推进PPP项目健康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简洁明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个文件也是对今年以来财政部官员多次公开场合强调PPP运行要规范与创新并举,抓规范、严监管、控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落实。
围绕文件要求,结合PPP政策文件学习和实务操作经验,从实操视角,解读“92号文”文件相关要求,谈谈如何做好PPP项目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透明,仅供大家一起交流。
一、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范围92号文针对信息平台两类PPP项目分别提出严格的入库标准,这两类项目有不同的特征和规模。
一是已经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纳入管理库的项目。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末,入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17.8万亿元,其中进入准备、采购和执行阶段项目合计6778个,纳入管理库,总投资10.1万亿元。
意味着根据92号文件精神,个数接近50%,投资超过55%的已经纳入管理库项目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已经增加)。
二是新入库项目:指截止文件发布日已经进入识别阶段,纳入储备库的项目。
截止2017年9月末,处于识别阶段项目7442个,投资额7.7亿元,分别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52.3%和43.3%,也需要根据92号文件的规定开展清理、整改(这个数据到文件发布之日也已经增加)。
二、围绕92号文件的清理整改时间要求和不清理整改后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
三、PPP项目被清退出库的后果《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第十五条“……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意味着被清退的项目经过重新完善、修改后,还有机会重新申请,通过审核后入库,但是时间需要间隔一年。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八)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奖惩挂钩机制。
……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意味着被清退的项目不符合PPP特征,不认定为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无法纳入财政中长期规划。
我们关注到,截止2017年9月30日,已经纳入管理库的6778个项目中,落地项目2388个、投资额40923亿元,占到管理库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35.2%和40.5%,占到入库项目总数和累计投资额的16.8%和23%,这部分项目PPP合同已经签约进入执行期,应该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重点关注,如果清理整改不到位被调整出库,存在很大的风险,如融资风险、违约风险等。
因此,根据文件要求,对已入库项目应该视进入采购阶段和未进入采购阶段,可整改和不可整改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即对于项目进入采购阶段,可以完善资料、进行整改的,可以给予补充完善后,经审核通过后不清理出库,政府方要做好相应的资料补充,对于已经签约落地的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要做好合同补充完善工作。
对于项目进入采购阶段,存在违反PPP精髓,无法完善资料、进行整改的,则坚决清理出库,对于已经签约落地的项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要做好合同善后事项。
四、对不同类型项目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清理要求(一)针对新入库项目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清理要求已经进入储备库,需要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按照文件精神,今后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文件中明确: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合规性审查范围,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将永久性不能通过审核入库。
本条中需要把握两个要点:(1)招商引资项目与PPP项目的异同招商引资项目的外延和内涵大于PPP项目的外延和内涵,通常,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将PPP项目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项目类型,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他项目一并予以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与PPP项目有着明显差异。
一是两类项目设立的目的不同:招商引资项目是为了实现促进地方经济总量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就业增加,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等目的,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项目。
而PPP项目是以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目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全程合作”的关系,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开展的项目。
二是领域不同:PPP项目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
招商引资项目则不受领域限制,地方政府(开发区)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搭建产业平台,确立各种类型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是政府承担责任义务不同:PPP项目是政府把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分直接责任,以特许经营权等方式转移给社会资本方,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实现社会资本方获得收益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双重目标,绝大部分PPP项目中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招商引资项目则是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采用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等主要表现形式,吸引投资人参与搭建产业平台,改善地区投资环境和拉动地方经济,政府方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义务。
(2)如何理解“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项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项目运营包括运行维护和营运(经营)多层含义。
文件中对政府付费类项目采用PPP 模式明确为“审慎开展”,意味着对于建设投资大,没有营运(经营)内容,但建成后需要运行维护,运维技术难度低的项目依然可以采用PPP模式,只是需要审慎开展。
针对本条规定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项目,应该理解为针对实施方案和PPP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运营内容、运营质量标准;产出说明中运营期产出物无法清晰提出或缺失;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和付费挂钩办法缺失或无可操作性的PPP项目。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文件中明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程序性审查范围,一旦发现违反情况,前两种情形属于无法审核通过入库。
后一种情形属于永久性不能通过审核入库。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章项目识别第七条“……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规定,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属于项目不具备发起条件,无法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章项目识别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规定,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具备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条件。
3.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文件中明确: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合规性审查范畴,一旦发现违规情况,无法审核通过入库。
(1)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这一条主要针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事先约定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时点和比例,项目建设完成交付后,为实现尽快、及早回报社会投资方的条件,政府支出责任前高后低或约定固定集中支付时点和额度,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政府支出责任激增,从性质上还是BT融资方式。
(2)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这一条主要针对前述建设投资大,没有营运(经营)内容,但需要建成后运行维护,运维技术要求低的政府付费类项目,在采用可用性付费考核办法下,采取将项目建设成本30%部分纳入运营期一起参与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建立与绩效付费挂钩的对应关系,决定项目建设成本30%部分和运营期成本的具体支出金额,这样做避免建设期仅通过有限次数和建设过程的绩效考核,就确定建设期成本的支出金额,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风险,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本方更加重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绩效,将项目前期立项、设计、施工与运营期质量、成效紧密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由重施工向重运营转变。
(二)针对已入库项目认定标准的理解和清理要求1.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文件中明确: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这一条在清理过程中,属于程序性审查范畴,一旦发现违反情况,对于已经进入采购阶段,没有做两个论证或两个论证不规范的,应该允许补充完善两个论证,论证通过的,可以不被清理出库。
(1)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对2015年12月18日《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和2015年4月7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文件出台前,没有做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已经进入采购阶段的项目不再补充做两个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