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格式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

注3:排放标准:指国Ⅲ、国Ⅳ、国Ⅴ或其他排放阶段,纯电动车 不用填写;
注4:动力类型:指汽油、柴油、纯电动、液化天然气(LNG)、 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或其他; 注5:请填写或选择有关信息,符合的请在选择项上以“√”表示。
3.4 车辆维修费用定额
cost quota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所需维护与修理耗用的 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
3 术语和定义
3.5车辆小修频率frequency of vehicle current repair 统计期内,企业全部运输车辆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 的次数(不包括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即:小修频率=1000×小修总次数/车辆总行驶里程, 单位为:次/千车公里。 计算公式:f = 1000 × n / L 式中: f ——车辆小修频率,单位为次 / 千车公里; n ——小修总次数,单位为次; L ——车辆总行驶里程,单位为公里(km)。
3 术语和定义
3.7 维护计划执行率 execution rate of vehicle maintenance plan 统计期内,企业全部运输车辆按照维护计划 要求,实际维护车辆数占计划维护车辆数的 百分比。
3 术语和定义
3.8 车辆完好率vehicle avail ability rate 统计期内,企业全部运输车辆的完好车日占 总车日的百分比。
7
车辆维修
7.6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开展车辆维 护执行情况抽查并建立台账,对抽查中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7.7 车辆修理应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技术 条件应符合GB/T 379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 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 5336《大客 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等标准要求。 7.8 企业应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条件等,制 定车辆维修费用定额指标,并定期进行统计 分析。
工程运输车辆维修制度

工程运输车辆维修制度一、总则1. 本维修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自卸车、搅拌车、平板车等各类专用车辆。
2. 车辆维修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强制保养的原则,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3. 车辆维修工作应遵循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的要求,减少维修成本,提高维修质量。
二、维修管理职责1.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
2.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记录每辆车的使用情况、维修历史和保养计划。
3.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车辆异常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和维修。
三、日常维护与保养1. 驾驶员应在每日出车前后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包括轮胎气压、油水电系统、灯光信号等。
2.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特别是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部件的清洁,防止因杂物进入而引发故障。
3. 车辆在完成一定里程或工作时间后,应按规定进行强制保养,更换必要的易损件和润滑油脂。
四、定期检查与维修1.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车辆底盘、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不得带病作业。
五、故障处理与应急维修1. 车辆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安全标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2. 驾驶员应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并及时报告车辆维修管理部门。
3. 维修人员应迅速响应,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备件前往现场进行应急维修。
4. 对于无法现场修复的故障,应及时联系专业维修机构或将车辆拖至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六、维修质量与验收1. 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2. 驾驶员应参与维修后的试车,确认车辆恢复正常性能后方可投入使用。
3.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修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1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word范文 (7页)

201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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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X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运输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本制度旨在规范车辆维修流程,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减少故障发生,提升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确保车辆维修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组织结构运输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车辆的维护保养计划,监督维修过程,记录维修历史,评估维修效果,并对维修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三、维修分类车辆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故障修理三类。
日常保养是指每日出车前后对车辆进行的简单检查与维护;定期保养是指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与维护;故障修理是指车辆出现故障时进行的针对性修复。
四、维修流程1. 发现问题:司机在每日检查中发现车辆问题或异常,应立即上报维修管理部门。
2. 判断问题:维修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紧急性,决定是否立即修理或安排在定期保养时处理。
3. 维修执行:根据问题的性质,分配合适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紧急故障应优先处理,非紧急问题可安排在定期保养时一并处理。
4.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应由质检人员对维修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维修达到标准。
5. 记录归档:所有维修活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更换零件情况等,并归档保存。
五、维修质量控制为保证维修质量,运输公司应采用合格的维修工具和设备,使用正规渠道采购的零配件。
维修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六、安全管理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人员和司机的安全。
对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费用控制运输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维修预算,对维修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通过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选择性价比高的维修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八、绩效评估定期对车辆维修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包括维修质量、维修效率、成本控制等方面,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九、持续改进运输公司应根据车辆维修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维修管理水平,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的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维护、检验和报废管理工作。
二、车辆维护管理1. 车辆维护责任车辆维护责任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细化责任分工,并建立相关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机制。
2. 维护计划制定每辆车辆都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于每年初进行维护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维护计划应包括维护周期、维护内容和维护责任人等信息。
3. 维护记录在每次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应及时记录维护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结果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4. 维护资料管理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资料档案,对车辆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等资料进行管理,并设置相关访问权限。
三、车辆检验管理1. 检验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检验周期,并及时通知车辆使用人员进行检验。
2. 检验项目车辆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动力系统检测、制动系统检测、灯光检测等项目,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检验人员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车辆检验人员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四、车辆报废管理1. 报废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制定车辆报废标准,并对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程序车辆报废程序包括申请报废、评估报废、审核报废、办理报废手续等环节,确保报废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 报废资产管理报废车辆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进行资产处置,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资产信息。
五、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监督责任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2. 考核指标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应包括维护记录的完整性、维护任务的完成情况、检验合格率、报废程序的规范性等。
3. 绩效奖惩对于在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善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罚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车辆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生产工具,对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是确保车辆正常运营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关键。
为此,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本、保障车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明确车辆维护管理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确保车辆维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二、车辆维护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
在车辆维护管理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原则。
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是维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 科学维护。
根据车辆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计划,合理选择维护保养项目和方法,确保维护操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3. 效率优先。
车辆维护管理应当以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为目标,通过合理的预防性维护和及时的故障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车辆故障和停运时间。
4. 预防为主。
加强车辆的预防性维护,通过检查、保养和更换关键零部件,预防和减少车辆故障的发生,提高车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车辆维护管理的内容1. 维护计划的制定月度维护计划:根据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和保养周期,制定每月的维护计划,明确每辆车辆的维护日期和内容。
季度维护计划:根据车辆的季度运行情况和保养周期,制定每季度的维护计划,详细列出每辆车辆需要进行的保养和检查项目。
年度维护计划:根据车辆的年度运行情况和保养周期,制定每年的维护计划,包括全面检查和维护,重点关注车辆的关键部件和系统。
2. 维护记录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记录系统,记录并管理每辆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情况,包括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项目、维护费用等详细信息。
对维护记录进行分类归档和定期审核,确保维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维护作业规范制定车辆维护作业规范,明确维护人员的操作要求和细节,确保维护作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加强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维护保养的水平和专业素质。
4. 维护材料和备件的管理建立车辆维护材料和备件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材料和备件的采购、领用和使用,确保维护材料的质量和备件的可靠性。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模版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车辆管理工作,包括各类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公正执法、优化服务、保障安全。
第四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车辆管理主要任务包括:加强车辆登记、审验和备案管理;完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严格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管理;做好车辆路检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加强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七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意识。
第二章车辆登记、审验和备案管理第九条车辆登记制度是车辆管理的基础,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车辆登记应当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的技术参数、使用性质等内容。
第十一条车辆登记必须真实、准确,车辆所有人应当主动提供真实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车辆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对车辆登记手续进行审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备案管理,及时核实车辆的使用状况和车辆所有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第十五条车辆维护和保养是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增加车辆寿命的重要措施。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确保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七条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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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
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
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
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校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
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
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驻外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
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接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以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l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l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 、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l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l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核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拦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车辆维护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有意刁难,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