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 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计划生育答题试卷(含答案)

一、选择题: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 )起开始施行.A、2002年10月1日B、2003年10月1日C、2004年10月1日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
A、基本国策B、基本国情C、战略目标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天。
A、45B、15C、304、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
A、晚婚晚育B、优生优育C、优生晚育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
A、60天B、90天C、120天6、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A、义务B、责任C、权力7、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 )个子女.A、二个B、一个C、三个8、任何_____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A、单位和个人B、团体和组织C、机构和个人9、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___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A、基本项目B、免费C、有关10、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登记制度。
A、免费B、收费C、自愿BAAAB AAAAA二、判断题1、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2、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 )3、第一胎是双胞胎,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5、均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结婚后,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6、少数民族可不实行计划生育.()7、新组合家庭中双方任何一方有一个子女判归对方,目前该家庭无子女,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8、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9、优生是优育的必然趋势。
( )10、一定的人口数量是人口质量提高的前提。
( )对对对对错错错对错对三、填空题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制定。
2、我国的婚姻制度是( ).3、实行计划生育的核心内容是()。
4、人口自然变动有()三个指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5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站长办公制度1.坚持____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站长按照分工执行对站的全面业务管理。
对重大问题必须交站办公会____讨论决定。
2.每月主持召开业务办公会一次,小结上月工作和安排下月工作,讨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站长必须参加每天的朝会,业务站长门诊日每星期至少____次,站长查房每星期至少一次。
4.站内发生节育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____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事故报告单》并报告所属计生局。
5.认真填写工作日记,记录业务工作进度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2)是指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的内容:1.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指导,保障人口数量控制和优质人口再生产;- 遵循尊重、保护和提升人的尊严的原则;- 实行科学、专业、高效的技术服务,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服务程序和要求:- 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必须进行案例申报和筛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评估和指导,根据个体情况提供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技术服务涉及的数据、资料和隐私进行保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技术服务内容:- 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和咨询,包括生育健康知识和避孕方法;- 开展生育意愿调查,了解人口需求和决策意愿;- 提供避孕方法的选择和操作指导,如避孕药、避孕环、避孕注射等;- 提供流产手术和绝育手术等相关技术服务;- 提供生育后的健康检查、产后避孕和子女养护等服务。
4.质量监控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工作;- 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5.责任和监督:- 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违反规定和操作不当的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就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问题处理分析(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问题处理分析1新形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存在的问题1.1计生工作力度有所减弱一些基层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了解得不全面或者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工作不到位,加上之前的工作小有成就,部分基层领导就满足现状,放松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抓计划生育工作力度有所减弱[____]。
1.2计生投入缺口较大基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大多是依靠基层自身力量逐步探索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服务____、建设规模上缺乏科学定位,造成覆盖分布不合理,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范围不均衡。
部分乡镇统筹不能足额到位;非计生费用支出增大,在投入本身不足的情况下,个别乡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计生经费,用于非计生支出[____]。
1.3计划生育专业水平较差计划生育专业工作的基本职责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为安全、有效的节育、避孕服务。
当然除了基础工作外,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推广优生优育服务、以生育节育及不育为主题普及生殖保健的系列化服务等,均属于计划生育专业工作优质服务基本内容的范围[____]。
要做好上述这些服务工作,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合理流动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基层的计划生育服务站还存在着专业水平有所欠缺的问题,在专业技术人员中,高学历、高水平的技术人员相对不足,一些员工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只能够进行查环、放环、查孕等相对简单的工作,而诸如孕期的保健、随访工作不重视,男性生殖健康知识不全面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都难以满足育龄群众对生殖保健的需求。
2产生原因2.1认识不明基层对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认识不足,在抓计生工作中,重形式,重表面号召,忽视了剖析、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计生部门认识偏差,个别计生办对抓计划生育工作停留在超生罚款上,重处罚轻教育,重补救轻孕前服务,工作远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作的滞后[____]。
2.2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的缺失是计划生育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阻碍因素[____],农村地区的文化教育不足,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是比较薄弱的,有很多的民众没有认识到超生就是触犯法律的,甚至还会有人认为,生孩子是自己的事情,跟其他人没有关系。
最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最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人口发展与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妻
生育两个子女,同时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
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的生育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在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框架内,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
第六条奖励与社会保障
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包
括但不限于生育津贴、育儿补贴等。
第七条技术服务与咨询
政府应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包括生育健康教育、避孕知识
普及、优生优育指导等。
第八条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第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
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
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浅谈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及问题解答

百 家 论 坛
萧连 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 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 5 2 8 4 4 5 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是保证计 生工作正常实施的重要 环 。采取措施 , 提 高私 营企业主的认识 , 使企业主多关心一 些社会 问题 , 提高他们对社会 问题 的意识水平 , 增强他们 的社 会责任感 , 更重要的是加强人 民的计生觉悟 。 二、 针对企业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 及采取措施 1 、 企 业难 以掌控婚育信息 , 直接影 响计划生育效果 。 企业流动人 口成员都 比较 的负责 , 重点在于流动性较大 , 随着就业 调动、 离职 、 转行等 问题很难掌握居 民真实 的婚育信 息, 某年 的春晚有个小品这么说 , 为 了房子假扮离婚 等手段都 用上 了, 所 以企业在针对计划生育管理 中应该 突出精准性 , 另 外在计划生育隐蔽性 的做法也不乏泛泛之 辈 ,生育 的隐密性 使得计划生育难度加大。 同时 , 他们 的工作 、 生活环境差 , 自我 保健意识和能 力不高 . 难 以及时获得 避孕节育指导 和计 划生 育技术服务 , 流出地 和流入地人 口计生部 门也很难及 时、 准确 地掌握其婚育动态 。 解决方法 : 全 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 , 依法 明确社会各方 职责 , 实现无缝隙覆 盖 、 无漏洞服务。按照“ 城市 流人 抓社 区 、 市场流人抓雇 主 、 单位流入抓法人 、 房屋租赁抓房东” 的原则 , 四个依托确保计划生育全面落实。 2 、 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在居住地管理上陷入泥潭 。 企业人 口流动性大 ,针对外出人员 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政 策与现 住地 管理政策 之 间的相互 冲突使得 计划 生育难 以下 手 ,各 区域地方人 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 以女方户籍管 理为主的原 则。“ 以现居住地为主” 的管理体制与现行 的生 育 管理存有冲突 ,致使 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和生育服务 证办理无法进行并无从掌握婚育信息 。 另外 , 就是相关部 门之 间 的工作效率问题 ,爱管不管或不想管 的态 度致 使不少居 民 钻 了空子 。 解决办法 : 尽可 能的落实两地之间 的相关工作 , 尽快实现 以现居住地为主 、 两地共管 的协调机制互助关系。 针对相关部 门的管理人员应加工监督 , 确保针对计划生育 的监管力度 , 提 高落实效果 。另外 , 企业管理制度应该合理完善 , 针对就职人 员 的信息 录入有效性落实 , 并针对独生子女 奖励 更好 的兑 现 , 针对超生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协 同计 划生育部 门有效提升 监 管效果 。 三、 小结 企业化的计 划生育管理能够有效 的协助相关 部门有效 的 实现计划生育的合理 实施 ,并摒弃传统 的暴力手段带 来的负 面影响 ,加大力度的宣传计划 生育针对 国家来说 的重大意义 所在 , 从根部使得居 民明白人 口问题是国家的重要 国情 , 当前 形式 已经相 当的严峻不容 乐观 , 积极应 对的参 与到计 划生育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注重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二、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计划生育考核、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统计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确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为职工提供生育咨询、避孕指导、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按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给予处理。
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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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主体和金额
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 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 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 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无工作单位 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 担。
不能领证的情况:
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申领地点: 申领地点: 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现居住地)申领。 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 1、申请。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 、申请。 夫妻双方身份证 。再婚夫妻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 审查登记。 2、审查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领 证条件的,进行登记。 领证。 3、领证。 领证人在领证登记上签名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程序
具体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出证;初审;拟批; 公示;发证;换证等环节。[《天津市计划生育 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津计生委 [2004]40号)] 涉及病残申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 医学鉴定。 本人申请、村初审、乡再次核实、区县批准并 组织鉴定。[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7号令)和《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 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68号)]
(五)做好流动人口(外用工) 的服务与管理流程
原则:1、做到谁用工,谁负责。 2、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六)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全年)
倡导先进人口文化,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融入企业文化之 中; 以创建幸福文明家庭为主要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 教育活动,推进新型婚育文明发展; 加强独生子女素质教育工作; 建全和完善人口文化阵地,建立人口文化屋或图书角,传播新 型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 知识。
(二)做好对怀孕第一孩职工的 管理与服务流程
1、做到能够及时掌握怀孕信息,包括孕妇的年 龄、预产期、领取生育服务证情况; (掌握生育服务证领取的规定) 2、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出具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 3、做好优生知识宣传; 4、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
关于生育服务证的领取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申请领取《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 的基本途径为:夫妇双方结婚后, 证》的基本途径为: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 子女期间, 项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 子女期间,凭5项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 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 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 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 ),到女方现居住 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到女方现居住 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凭《一孩生育服务证》 进行孕期监测和服务。此 一孩生育服务证》 进行孕期监测和服务。 《 一孩生育服务证》 只对本次妊娠有效,如怀孕期 一孩生育服务证》 只对本次妊娠有效, 间中途流产,需到领证部门退还此证,待再次怀孕后, 间中途流产,需到领证部门退还此证,待再次怀孕后, 重新办理《 一孩生育服务证》 重新办理《 一孩生育服务证》。
责任书的验收评估
1、验收组织:各局、总公司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参与部分单位的验收工作。 2、验收方式:实地考察;分片汇报。采用分片 汇报方式的单位,采取多媒体课件方式展示工 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3、对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对未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了解法律救济途径;了解对违法生育的处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 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一、单位计划生育 一、单位计划生育 工 作 流 程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属地管理 单位负责 居民自治 社区服务
单 位 负 责
1、法人单位普遍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 计划生育责任制,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 组织、人员和经费保证。 2、人口与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正常开展。 2 3、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落实的奖励优惠政策、 处分规定得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积极配合政府和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 理服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发放对象的范围扩大了: 发放对象的范围扩大了: 1)收养子女的; 2)离婚后,未带子女一方; 3)双方原为独生子女父母,各带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两 个子女。 吸收了其它奖励办法中的精神,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总 流 程
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层层签订计划生 育责任书;( 育责任书;(年初)
做好责任书内容的落实工作;(全年) 做好责任书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年 终)
关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1、内容上应包括: 指标要求;工作要求;评估兑现。 2、签订对象: 各局、总公司
所属各单位法定代表
关于晚育的有关规定
1、晚育的概念: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晚育的概念:
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15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15条) 。(15
2、晚育的奖励: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 、晚育的奖励:
予护理假; 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或给 予工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保险规 定执行。(23条)
关于产假的规定
生育间隔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 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跨省市婚姻生育规定的适用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 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 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 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三)做好对生育第一孩职工的 管理与服务流程
1、做到能够及时掌握生育信息,包括生产日期、分娩 方式、子女性别及健康状况; 2、掌握晚育的有关规定;掌握产假的有关规定;掌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情况,及时发放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 3、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数据的变更; 4、做好优育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的规定
原则上: 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后休息2天; 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流产假期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 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 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 假处理。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 计生委[2008]36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下列夫妻: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 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 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的。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 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 女孩的; (5) 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 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 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掌握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 况: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 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 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 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 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 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 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 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四)做好对能够生育二孩 职工的管理与服务的流程
1、了解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2、为办理生育二孩职工出具相关证明; 3、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