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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4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4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到公司进行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权责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享有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期间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行为等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作为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享有指导、监督、管理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期间,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剥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登记与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劳务派遣登记要求,申请劳务派遣登记。

第十条公司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登记证明,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及工作经历等报送公司,供公司核对。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情况给劳务派遣单位,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工作安排与责任分工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及工作成绩计入考勤、绩效等管理体系。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并不得歧视待遇劳务派遣员工。

第十六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员工作为正式员工对待,并给予相同的培训、晋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公司应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并追踪培训效果。

第十九条公司应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等行为。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务派遣劳动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待遇、权益保障等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派遣管理机构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事务,确保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人员规模适当、经验丰富的团队,能够完善地执行派遣管理工作,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并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其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派遣合同管理第七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派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派遣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派遣机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九条若派遣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派遣人员如违反派遣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派遣管理机构有权解除派遣合同并停止对其提供派遣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和派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篡改或违反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派遣管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维护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以上是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请有关方面和派遣管理机构严格遵守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doc(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按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形式由劳务派遣机构直接支付薪酬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法定用工单位权责,并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有关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机制,保持合理的派遣规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实行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合理用工的制度,确保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确保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工作情况等。

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岗位需求等信息。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并按要求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给劳务派遣机构。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模版(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派遣工作者。

第三条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所需的劳动力按需求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合法登记经营的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负责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劳务派遣工作者,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委托派遣给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资格1.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3.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的能力,并能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合理和必要的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要求1.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2.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并及时支付。

3.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劳务派遣工作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护第六条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工作者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1.劳务派遣工作者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职责。

2.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并应明确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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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立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

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

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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