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要求,对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经公司审核通过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二)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三)获得职业培训、晋升的机会;(四)依法参加工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三)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四)服从公司管理和调配;(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九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要求,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务派遣人员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 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 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 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各类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2. 公平性原则:对待劳务派遣人员公平公正,不歧视;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4. 效率原则: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司招聘流程进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1. 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2. 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背景调查;3. 背景调查合格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1. 劳务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3.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4. 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果;4. 团队协作。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公司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用工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尊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依法择用合格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足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到岗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确保其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并扣发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者侮辱他们。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评价和考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劳务派遣的组织与管理、权益保障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
用工单位不得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未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福利方案示例3. 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4. 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环境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合理的报酬和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解决之法律。
2.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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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岁,女性不得超过50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
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
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围,要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为劳务派遣公司,乙为公司)1、甲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甲劳务派遣人员重违反甲乙双规章制度的;3、甲劳务派遣人员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甲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甲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工作造成重影响,或经乙提醒拒不改正的;7、甲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8、乙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
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未提前3天,服务期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