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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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金融法)

一、概论

1、金融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概念、调整对象)

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

基本原则:1)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2)适度竞争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监督管理和经营分离原则;5)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原则;6)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性质:

1)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2、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独立性问题,是否独立于政府,是否应完全独立)

1、是独立的法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等干涉;

4、是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国家机关;

5、我国中央银行里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3、中央银行是政府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

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作为银行的职责。

4、中央银行组织形式

1)单一中央银行制;2)复合中央银行制;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4)准中央银行制

5、中央银行职能

1、发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一国之内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2、银行的银行。所谓银行的银行主要是针对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有用性而言,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存贷款及结算的便利,并充当资金困难的商业银行最后可以求助的贷款人。

3、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联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4、金融调控和金融管理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解和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6、货币政策(工具3个、目标4个)

(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自己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缴存至中央银行的制度。

2、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是以票据市场中的贴现行为为基

础的。所谓贴现是指持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之后向申请贴现的客户提供资金的行为。

3、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直接或间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控制信用规模,调节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所谓公开市场是指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

(二)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

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2、消费信用控制;3消费信用控制;

4、不动产信用控制

(三)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1、利率上下限;

2、信用分配;

3、流动资产比率

目标:

(一)币值稳定。

(二)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自愿参加工作者,能够在较为合理的条件下,随时找到工作。充分就业并不是指100%就业,而是将劳动力的自愿失业以及因技术原因造成的短期摩擦性失业排除在外。

(三)经济增长。所谓经济增长不仅指一个国家的财富总量的增长,而且还指按照人口平均计算的财富占有量的增长。

(四)国际收支平衡。所谓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全部

货币收入与货币支出相抵,略有顺差或逆差。

7、中央银行组织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职能):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目的在于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

8、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三、金融监管

1、概念: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广义上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2、必要性

1)金融业的特殊地位与其高风险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决定了金融监

管不可或缺;

2)有效的金融监管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保护

广大债权人(存款人、投保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

要求。

3、模式

1)统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即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2)分业管理模式,不同的金融领域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否应该参与监管,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我国立法态度)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一)支持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的主要理由

第一,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其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之间存在着目标冲突和性格差异。

以利率管理为例:在消除了通胀担心后,会坚持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但这(流动性过剩)却为金融风险打开方便之门。另外,在危机发生后,坚持货币政策的纯洁性(防范通货膨胀)会阻碍最后贷款人功能的实施。

第二,考虑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技术性,有必要单独成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这一工作。

从1997年英国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以来,韩国、澳大利亚、卢森堡、匈牙利、日本、奥地利及中国等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逐步实行统一监管。

(二)中央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分离并不意味着央行对金融监管职能的全面淡出。基本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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