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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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从诊断、治疗、护理、医患沟通、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讨论,特殊病例应当及时讨论。

2.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由专人做好讨论记录,全科医护人员均应参加。

主管医师准备资料、报告病史。

发言顺序为主管医师、其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详细记录讨论时间;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抢救情况;针对该患者死亡的原因分析、诊断、治疗措施的经验教训,每位发言人的原始发言内容,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记录者(本院执业医师)签名。

3.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病历的相应记录(如: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并整理好病历资料;讨论结束后主管医师要将死亡讨论综合意见即时记入病历中,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时间、标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时间、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科室讨论综合意见等,记录者(本院执业医师)签名。

并经主治医师或其以上人员审阅并签字。

4.对死亡有争议的病例,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院总值班。

在死亡病例讨论前,应事先通知医务处,以便派人参加并主持讨论。

讨论后科室应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医务处备案。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由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务处同意,本科室以外人员不得查阅及摘录。

篇二:1.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报回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主持,科内所有医生、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对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疗主管部门组织院内外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探讨诊治中是否存在缺陷,有无可吸取的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李星四川医科大学研究生院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流程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指在患者死亡后,由科主任主持,全体科室医护人员参加,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最后由科主任归纳小结。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凡住院死亡病例,在一周内,用蓝黑墨水笔将死亡病例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患者姓名、科别、年龄、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参加人员发言纪要以及主持人总结意见等记入病历的记录。

3.死亡病例讨论的流程和要求(1)主持人简要说明病情及讨论目的,宣布讨论开始。

(2)经治(主管)医生汇报病情:要求简洁、重点突出,包含病情简介、诊治、抢救经过、死亡原因的初步分析、死亡诊断,提出要求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3)各级医师及有关人员按职称由低到高分别发表意见,对病例进行分析。

(4)科主任总结:①对诊断及诊断依据的分析和鉴别要涉及“该诊断”国内外的诊治进展;②诊治经过的分析,如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医疗,疾病的转归是否是疾病的自然进程,对死亡原因要做出明确的结论;③该例患者在诊断、治疗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应从中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5)科主任查看死亡讨论记录并签字:①填写要全面,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初步诊断、主持人、参加人员(全名+职务或职称)、讨论主题、讨论目的、讨论时间、记录者;②正文记录按照讨论顺序记录;③最后主持人在记录者签名前签字。

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意义作为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度之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对医护人员、患者以及整个医疗服务质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1.提高医护人员医学理论水平在死亡病例讨论中,经治医生介绍病例诊断、治疗、抢救、死亡等,并发表诊疗意见,对患者死亡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上级管床医生补充诊疗、治疗、抢救经过,并对抢救方案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其他医生根据病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出相应的疑问;主任医师(科室主任)逐一分析诊断、治疗措施、抢救措施、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解答疑问,并介绍该疾病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展。

2023年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及流程

2023年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及流程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及流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及流程 (1)一、死亡病例讨论具体范围与讨论主体 (1)二、死亡病例讨论时间 (1)三、死亡病例讨论参加人员 (2)四、科室死亡病例讨论流程 (2)五、死亡病例讨论内容 (2)六、监管与考核 (2)七、其他注意事项 (2)死亡病例讨论流程 (3)一、死亡病例讨论具体范围与讨论主体在门、急诊区域内已有医务人员接诊后发生死亡的患者或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患者需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门、急诊死亡患者由门诊部参与,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患者需医务部参与死亡病例讨论。

死亡患者由科室主动上报相关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自动出院患者参照死亡病例讨论流程执行。

二、死亡病例讨论时间一般应在一周内(指5个工作日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参加人员死亡病例讨论会由临床科室组织,科主任主持,本科室诊疗组相关人员及护士长均需参加。

医务部将邀请院内其他科室专家参加,例如临床首席专家、大内科、大外科主任等。

医务部安排主任班参加死亡病例讨论,涉及医患纠纷邀请医患沟通办公室参加。

四、科室死亡病例讨论流程死亡病历讨论由主治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参加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

五、死亡病例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直接死亡原因和根本死亡原因、有无医患纠纷、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特别针对有无医疗过错或其他延误诊治的情况。

六、监管与考核医务部每月对科室死亡病例讨论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与考核,对未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的科室在院周会通报,并纳入KPI考核。

七、其他注意事项1.各科室应建立《病例讨论记录本》,指定专人保管,按要求完成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诊断、诊治经过、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直接死亡原因和根本死亡原因、有无医患纠纷、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讨论总结意见等。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为总结死亡病例的诊疗经验,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凡死亡病例均应进行死亡讨论,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系少见病证者,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

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待收到尸检病理报告后一周内,结合临床病例组织讨论。

三、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全科医师均应参加,由经治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详细介绍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住院诊疗经过、抢救经过、初步分析死亡原因。

与会者认真分析讨论,重点在于讨论诊疗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在诊断、死亡原因等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最后由主持者归纳总结。

如存在较大医疗缺陷或发生医疗纠纷时,可请医务处派人参加讨论,取得初步意见后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

四、死亡病例讨论详细内容记录于科室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

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主持人应认真审核、修改、签字。

1。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参加人员:讨论时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本科室医师和一名护士长/副护士长参加。

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或外院专家、医务部人员等参加。

二、讨论程序:讨论前经治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如完整的病历、影像资料,各项有关检查报告等。

由主管医师详细介绍死者的诊断、治疗、抢救过程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参加人员对死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死因、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作出分析,指出有无不足之处或应吸取的教训。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要求由本院医师书写,记录者应将发言人的意见如实详细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中并签名,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讨论内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主持者应归纳总结并审签。

三、讨论要求:
1、各科室对每例死亡病例均应及时进行详细讨论;
2、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及时进行;
3、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均应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并报医务部和院领导;
4、参加讨论人员应认真准备,从专业角度出发,遵循科学、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不走过场的原则,参加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内容为诊断、治疗及死亡原因的分析、医患沟通,以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会后禁止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在24小时内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

2、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有尸检结果的应邀请病理学专业医生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

3、讨论中应注重对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抢救经过、死亡原因、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总结,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4、需要提请全院讨论的,科室应提前一天将《病例摘要》送医务处,注明讨论时间、地点、需要参加的专业,医务部根据具体情况将《病例摘要》发送有关科室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5、讨论情况要完整记录在病历和讨论记录本中,并由科主任签名确认。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七天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24小时内讨论。

二、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主持。

三、参加人员原则上为本科室全体医师(包括进修医生、实习医生)及护士长和相关护理人员参加。

也可邀请医务科或其他相关科室参加。

四、特殊情况的讨论由业务院长主持,全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参加。

五、死亡讨论由经治医生汇报病史、诊治及抢救经过,参加讨论人员按照职称顺序由低到高逐级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发言,综合归纳科室意见。

经治医生将发言内容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主持人审签。

六、死亡讨论经过整理后按死亡讨论的格式,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经治医师将综合意见记录于病历的死亡讨论中,主持人审签。

七、讨论目的是对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2.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须尸检的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进行讨论,但不得迟于2周。

3.参加死亡病例讨论的人员由医务科根据情况决定。

4.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1)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2)讨论时主管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死亡原因。

(3)讨论内容应包括:诊断、治疗、死亡原因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5.死亡讨论记录:
(1)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分管副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主管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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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凡死亡病例均要在科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一般要求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特殊病例及时完成。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目的在于分析死亡原因,审查诊断是否正确及治疗护理过程是否及时适当、存在哪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治疗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

一、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治疗组医护
人员必须参加,其它有关人员也应参加,必要时报请医务科派员参加。

二、讨论时由经管医师汇报主要病情及诊疗、抢救过程,上级医师分
析病情,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死亡病例诊断和死亡原因。

参加讨论的医护人员对病情演变、抢救过程、死亡原因死亡病例诊断等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最后由主持人对死亡病例诊断和死亡原因作出结论。

三、经管医师要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死亡病例讨论
登记簿》上所记录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讨论日期、主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与专业技术职称、入院情况(含入院诊断)、诊治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过)、讨论意见(主要是处理结果是否存在不足,抢救是否得力,有何经验教训及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和主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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