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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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案例1】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

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作业案例2】甲故意伤害乙和丙。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乙、丙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经济损失。由于乙伤情较重,便委托丙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丙考虑到自己与乙都是本案的被害人,对案情较熟悉,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乙的要求,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丙能否担任乙的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不可以。由于是附带民事诉讼,此案也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规定一名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参与诉讼,其中的法理在于要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本案中丙代理乙参加诉讼,同时自己又是附带民事诉讼额的原告,丙既要追求乙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要追求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当中必然会产生冲突,违背诉讼代理人设置的法理所在;此外,在诉讼程序中,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也是两个区分的概念,同一主体不可同时为两个诉讼参与人身份,因此,丙不可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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