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内各项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置1.1 市级组织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设立了市级组织机构,包括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2 区级组织机构青岛市各区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3 部门职责划分为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例如,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二、市场监管2.1 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2.2 价格监管青岛市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价格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市民的价格意识和维权能力。
2.3 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和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三、环境保护3.1 大气污染防治青岛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例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了大气环境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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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解决现有城市管理网格间存在的职责交叉、网格边界模糊等问题,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城乡的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制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则,通过计算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我市已初步建成的“数字城管体系”和相关部门编制的其他网格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青岛市城乡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该体系覆盖青岛市行政辖区全部陆域范围,实行单元网格四级管理,包括市、区(市)、镇(街道)、管理网格四个层级。
其中,市、区(市)、镇(街道)层级网格以行政界线为基础划分,管理网格在城市建成区区域原则上以社区为单元建设,在农村区域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分。
各层级间采用金字塔架构编制和存储,层级间拥有共同边界,通过编码规则联系,以满足不同应用需求。
二、网格划分原则(一)基础统一、面积适度原则。
网格的划分应基于统一的标准测绘数据进行,以保证其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比例尺一般以1∶500为宜,不应小于1∶2000,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到1∶5000。
同类管理网格面积应基本相近。
(二)边界一致、对象管理原则。
网格外边界原则上应与行政界线相一致,不应跨越行政边界设立网格。
大型居住小区、学校、医院、景区、公园、机场、车站、政府机关、重点管理单位的独立院落,可独立划分网格。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
摘要:
一、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二、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实施与监管
四、对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的评价与展望
正文: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是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针对住宅物业服务的评估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该标准于2021 年正式实施,对青岛市物业服务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具体标准涵盖了物业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客户服务、增值服务等。
例如,物业管理方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环境卫生方面要求小区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安全保卫方面要求小区实行24 小时值班巡逻,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为确保三星级住宅物业服务的实施与监管,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三星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同时,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通知,督促其整改。
总体来说,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三星级等级标准为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对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6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六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七章科技金融第八章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青城管〔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37号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业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
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六区范围内,按规定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使用方式维修资金使用分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采用常规表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
(一)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城市的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规范市容市貌管理1.1 规定市容市貌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容市貌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外立面、道路清洁、绿化带、广告牌等。
1.2 要求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定期维护外立面,保持清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外观。
1.3 禁止乱贴乱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违者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二、加强环境保护2.1 禁止乱倒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民必须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乱倒乱扔,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2.2 倡导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点,提倡环保意识。
2.3 加强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
三、规范交通管理3.1 严禁违规停车:《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禁停区停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车处理。
3.2 倡导绿色出行:《管理办法》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骑车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3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四、维护社会治安4.1 加强社区巡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区巡逻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2 提升社会安全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社会安全感建设,增加监控设备,加强警力部署。
4.3 打击违法犯罪:《管理办法》明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五、加强社会管理5.1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市民的行为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5.2 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
5.3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青城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1号即墨、胶州、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及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调整。
其中,新增4项,修改11项,取消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第一部分新增事项(4项)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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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禁止吸烟场所有6类: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场所的室内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附件2:
城阳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检查指标、标准、责任分工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检查指标标准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总分
1000
一、综合评价
50.0
建设
(20分)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
10.0
区城建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0.0
指为直接生产部门和人民生活提供共同条件和公共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住宅区、别墅、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商用建筑项目;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动力项目;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交通运输项目;水库、大坝、污水处理、空气净化等环保水利项目;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各街道办事处
区教体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控制吸烟
(20分)健ຫໍສະໝຸດ 教育有控制吸烟宣传内容4.0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区城建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
管理
(30分)
城市卫生面貌
10.0
总体印象。
区城市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
精细化管理程度
10.0
单位外部环境清洁,地面有硬化或绿化处理;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等。
各街道办事处
各窗口单位
创卫宣传氛围营造
10.0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有创卫内容;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有创卫内容;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有创卫宣传内容。
区委宣传部
各街道办事处
区文新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旅游局、区广电中心、各窗口单位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70.0
各街道办事处
大型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
8.0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根据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市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各窗口单位
医院健康教育
8.0
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全民健身活动
(14分)
居民区、休闲健身场所体育健身设施
6.0
80%的街道(镇)、社区(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区体育发展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
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建设
4.0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市民参与健身运动
4.0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
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也可以依据当地立法规定张贴。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主要入口处设有明显的禁烟警语或提示语。
各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运输局,各窗口单位,各责任部门
健康教育
(36分)
媒体健康教育宣传
5.0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
区卫生计生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文新局、区广电中心、区爱卫会成员单位
街道、社区健康教育
10.0
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自发文体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区爱卫办
各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计生局,各责任部门
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5.0
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医院有负责健康教育的科室和专(兼)职人员。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能,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健康教育
5.0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自发文体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