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发改价格[2008]905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两部委专项整治景区门票价格

9 月 6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 同 国家旅游 局下发
查 力度 ,对各 类价格 违法行 为快速 反应 、即时立案 、
及 时处理 、迅速反馈 ,营造欢乐祥和 的节 日氛 围。
《 关 于开展景 区门票价格专项整 治工作 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部署各地价格 、旅游 主管部门开展景
数据 显示 ,1 至8 月全 国房地产 开发 投资 6 1 0 6 3
亿元 ,同比名义增 长 3 . 5 % ,增速 比 1 至 7月 回落 0 . 8
个百分点 。其 中 ,住 宅投资 4 1 0 9 8亿元 ,增长 2 - 3 %, 增速 回落 0 . 7个百分 点。住宅投资 占房地产开发 投资
《 行动计划 》指 出,要开展强制性标准 清理评 估 ,
开展推荐性标准复审和修订 ,优化推荐性标 准制修 订
程序 , 推动 中国标准 “ 走 出去 ” , 提高标准国际化水 平 ,
《 通 知 》强调 ,专项整治期 间 ,对实行政 府定价 、
政府指导 价的景区 ,各地原则上不 出台新 的上 调门票
性 的认识 ,加强对标准化工作 的组织领 导和统筹协调 ,
强 化协 同配合 。各 地 区、各部 门要按 照本行 动计 划 ,
结合实际 , 落实责任分工 , 确保按 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票价格 ,不落实 门票价 格减免优惠政策 ,或采取价格
欺诈等形式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应立 即纠正 ,并 依法予 以处罚 ; 对 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景 区,门票价格 明显偏高 ,社会反 映强烈 的 ,由价格 主管部 门开展成
度上影 响 了房企的投资意愿 。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
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
知》
(辽价发[2007]17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2008年5月8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
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发改价格〔2008〕905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
(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发改价格[2015]2005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旅游委(局):近年来,为保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对促进旅游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部分景区违反价格政策规定,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扰乱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有的地方提高门票价格违反了国家相关定价规定或未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加重了旅游消费者负担,引起社会关注和反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现就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自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将对部分影响较大的重点景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约谈经营者,要求其发挥表率作用,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原则上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杭价费[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杭价费〔2008〕100号)各区、县(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浙价服[2008]202号)精神,现就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重点内容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
一是门票价格要按照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以及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和游览参观点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二是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
三是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3、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浙宣发[2008]14号《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要求,做好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工作。
暂不实行免费开放的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要继续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鄂价房服[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4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以下内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的政策、规定。
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对具有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陵园游览参观点,要结合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票。
对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以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全部实行免票。
三、全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对年满60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
四、认真做好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03号)要求,及时将辖区内主要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上报省局。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门票价格及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五、此前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2007年2月27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年第26期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令)号]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
[公布日期]20081518[类 别]经济法・发展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等八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提出要求,并规定各地用1年时间,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不得走过场。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于今年6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
二、以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制定免费开放的实施方案。
二是商有关部门,明确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具体哪些游览参观点已经免费开放,哪些现在可以免费开放,哪些目前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拟于什么时间免费开放等。
三是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游览参观点,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免费开放方案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要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各地应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列出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表。
一要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
48 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
价、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并列出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
二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重新核定。
门票价格按照主要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的原则确定;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三是对于价值低、门票价格偏高的游览参观点,要在成本审核基础上降低门票价格;对于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使用人数高于定价时预计人数,或已经提前收回投资成本的,应降低其价格。
四是严格审定园中园门票价格。
景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对确需重点保护,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应单独通过听证程序确定。
五是配合有关部门明确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率,对于门票价格优惠率超过20%的,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降低其门票价格。
六是将降低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比价关系。
目前,部分地方将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管理,部分门票价格偏高。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分级管理原则。
对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已经下放到市(县)管理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收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是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参观点按等级、参观人数等指标进行分类,明确分别由省、市、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旅游参观点目录。
三是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门票价格,超过的要适当降低。
五、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门票价格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市(地)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工作。
要通过清理整顿,降低偏高的门票和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建立科学的门票价格管理体系和规范的门票价格管理秩序。
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对确定的减免措施、降价措施及规范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等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