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发改社会[2016]2776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将第二十二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的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表彰省市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南哲***************************.cn,张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王晖***************************.cn;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罗海平010-58123306,*****************;民政部社会福利司马雅欣*********************************。
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2016年12月28日。
养老行业的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的8类扶持政策内容提要:本文梳理了不同省份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支持政策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包括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出台激励政策优待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给予养老机构和养老项目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以奖代补”制度,结余可以一定程度的提取,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
0。
-1-进一步明确水、电、气、热价格执行办法在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面,2014年河南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且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未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
未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均按现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在分表计量方面,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第一,在用水、用气方面,如果没有进行分表计量,应该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以便准确计量相应费用。
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第二,在用电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
对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快进行分表计量改造,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按比例计算电费。
例如租赁物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过去一年用电量占租赁业主用电量的比例,或经营面积占租赁业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用电量的系数,以此推算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按租赁业主用电原分类执行。
02-2-出台鼓励政策引导大学生从事养老行业1.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从全国各省份的政策文件来看,虽然有不少的省份均提到支持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但是,真正专门出台文件的只有山东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保障设施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扶持力度。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是为了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改善其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个可行的实施方案:
1. 资格评定: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评定困难老年人的资格。
标准可以包括收
入水平、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
2. 补贴金额:根据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确定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可以
根据不同地区和老年人的特殊情况进行差异化。
3. 养老服务范围:补贴可以包括老年人的基本居住费用、医疗保健费用和日常生活补
贴等。
同时,可以提供一定的社交和文娱活动,以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心理健康。
4.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通过直接发放款项或者通过专用养老服务卡进行发放。
发
放方式应简单、便捷,并确保补贴金额的准确发放到困难老年人手中。
5. 监督与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补贴的发放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和举报渠道,确保补贴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同时,定期对补贴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实施以上方案,可以有效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给困难老年人,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增强生活幸福感和社会参与度。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台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精神,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老有康养”公共服务优享,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各县(市、区)要在市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清单、推进落实,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市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新时代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新时代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专业化的康养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市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3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通过整合各类医疗、康复、养老资源,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康养服务体系。
到2023年,全市培育4个康养联合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需求相适应的康养政策保障体系,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6人以上,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的56%以上;建设1家智慧养老院,设立1个康复辅具租售中心;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养老服务项目,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试点建设50张以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
二、主要任务(-)加强康养服务能力建设。
1.提高社区居家康养服务能力。
修订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机构。
认真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接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须在一年内投用。
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机制,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加快敬老院改造提升。
优化敬老院建设布局,推进敬老院改建、重建或转型为区域性护理型养老服务中心,2023年,敬老院(己公建民营的除外)数量压缩到乡镇(街道)总数的65%以下,撤并入住老年人数在30人以下的敬老院;2023年,敬老院数量控制在乡镇(街道)总数的50%以下,所有敬老院达到国家二级养老机构标准,敬老院床位数不低于75张,护理型床位数不低于60%O3.推进医养康养融合。
市级确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正文:----------------------------------------------------------------------------------------------------------------------------------------------------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人员第五章养老服务激励保障第六章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三条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四条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成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民发〔2017〕40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四川省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各区(市)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规范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河南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持续增强基本养老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均等化,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保障基础原则。
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均等原则。
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多元参与原则。
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职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4.统筹衔接原则。
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统筹要素资源,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服务响应机制。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版)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激励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充分考虑地区总体发展水平和年度工作成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主动作为、成效明显的省份给予激励。
二、激励措施遴选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工作成效明显的 5 个省份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公布,受激励省份在下一年度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方面给予支持,进行宣传通报。
三、激励领域及办法(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
1.激励依据及对象。
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前一年度项目调度进展为依据,筛选出养老服务体系开工率排名靠前的10 个省份(其中东部地区省份 2 个、中西部地区8 个)给予资金激励。
在此基础上,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东部、中西部地区养老服务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排名首位的 2 个省份推荐给国务院办公厅综合激励。
2.激励办法。
根据上述依据,按照因素法计算出各省的投资分配比例,对拟激励的省份在分配比例基础上按5%的幅度确定,即激励系数为1.05。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用因素法计算出各省份的投资分配比例。
(2)对各省份投资分配比例进行分类,其中拟激励的省份为a1,a2,…,a p;其他省份为b1,b2,…,b n(3)根据激励系数将激励省份投资分配比例调整为 1.05a1,1.05a2,…,1.05a p;将调整后所有省份的投资分配比例加总,得出调整系数r:r=(1.05a1+1.05a2…+1.05a p)+(b1+b2…+b n)(4)利用调整系数,计算出最终投资分配比例:激励省份的最终分配比例为:1.05a1/r,1.05a2/r,…,1.05a p/r;其他省份的最终分配比例为:b1/r,b2/r,…,b n/r(5)按照上述投资分配比例计算出分省投资数额,并对总投资规模加总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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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 号)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地方工作成效,充分体现鼓励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的政策导向,现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如下:一、考核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按照“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拟到2020 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建设任务是:
(1)支持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建设。
床均面积42.5—50 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0 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 平方米以内。
(2)支持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
床均面积26.5—32.5 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 平方米以内。
(3)支持配置设备包。
建设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同时申请设备补助,设备包配置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十三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
“十二五”项目建设要求参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执行。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指标1(单位:%):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与全国平均值(30)的比例。
重点考核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情况。
指标2(单位:%):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重点考核养老服务资源结构合理情况。
指标3(单位:%):本地区民办养老机构数在养老机构总量中的占比情况(含公建民营项目)。
重点考核社会力量参与程度情况。
指标4(单位:%):前两年建设项目完工率。
重点考核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
指标5(单位:%):当年建设项目开工率。
重点考核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情况,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评价办法
设置5 个指标,权重均为0.2,在此基础上测算得出各地评价系数,以评价系数最高值为满分50 分,各地分值=各地评价系数/评价系数最高值×50,计算得出各地分值。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创新养老服务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护理型养老床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大力培育居家服务组织和机构,提高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等补贴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1、指标1(10 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具体是指失能老年人入住总数占总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
2、指标2(10 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辖区内至少有1 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委会占居委会总数的比例。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3、指标3(10 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在辖区内,至少有1 个社
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养老幸福院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村委会占村委会总数的比例。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4、指标4(10 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具体是指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
5、指标5(5 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具体是指内设医务室成为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占有内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的比例。
6、指标6(5 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具体是指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占本省份所有县级行政区数量的比例。
(2)评价办法
1、指标1(10 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2、指标2(10 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8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3、指标3(10 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4、指标4(10 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为满分10 分,每减少1 个百分点,扣0.5 分。
5、指标5(5 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5 分,每减少2 个百分点,扣0.5 分。
6、指标6(5 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中,将各类福利补贴综合为一项制度发放的,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5 分,每减少10%,扣0.5 分;各类福利补贴分别出台发放的,高龄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 分,每减少30%扣0.5 分;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2 分,每减少30%扣0.5 分;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 分,每减少30%扣0.5 分。
以上共计6 个指标,总分50 分。
二、奖励办法
(一)名单表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三部委将依据以上考核办法,计算各地两项分数,相加得出各地总分。
在此基础上,遴选出西部地区前2 名的省市、中部地区前2 名的省市、东部地区前2 名的省市,纳入拟予表彰名单,统一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二)资金奖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从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中单独切出一部分,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
财政部、民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权重),对表彰省份予以资金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 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12 月20 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2016年情况请于2017 年1 月5 日前报送)
(二)请各地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 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12 月20 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2016 年情况请于2017 年1 月5 日前报送)
四、监督管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持续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领导,确保数据真实、及时上报,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该办法自2016 年12 月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