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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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16•【文号】安监总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附后式样,安排印制《规定》挂图,按照监管范围、企业属地监管的原则,在4月底前分级发放至辖区内企业,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印发中央企业总部。

二、各企业要将《规定》张贴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015年底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三、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鞭策推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附件:挂图式样(略)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3月16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粤安监管一〔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5〕3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日附件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监管制度,并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等级进行核定及上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以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不得影响或减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同时依法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7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投资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更加迅猛,至2003年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达37万多家,从业人员上千万人。

经过试点,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资协商恳谈会制度、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及民主对话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

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协商的原则;坚持职代会活动与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业余为主的原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粤安监[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2007〕26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或应急管理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各省管大企业: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42号)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或应急管理机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行政和部门首长负责制,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抓好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为主的预案制定完善工作。

二、依法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或应急管理机构要以严格行政许可等方式为切入口,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制度落实详解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制度落实详解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以及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履行的重要任务。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着众多关键责任。

首先,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在设施设备方面,企业要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这包括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材料,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设备。

同时,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资金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不能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削减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之一。

这些制度和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岗位,明确规定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至关重要。

企业要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复训、专项技能培训等,让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置方法。

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方面,企业需要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同时,企业要强化应急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1基本信息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6第五章法律责任7第六章附则1基本信息(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 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 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解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解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简介:解读企业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并回答网友所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张戈。

欢迎收看茂名安监局网在线访谈节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年初,省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倪壁盛来为我们解读企业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回答网友所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

倪局长,您好!倪壁盛: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据我了解,今年我们“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主题是“生命至上,安全发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否落实到位,企业到底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请倪局长解读一下。

倪壁盛:好的。

下面由我来为大家具体解读企业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这是企业的法定职责。

今年年初,《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有具体规定,共有七个方面:第一、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搞好我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安全标准化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

安全标准化管理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合法、规范,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以及技术标准。

在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是根据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经过近几年的安全监管工作,全省企业的安全事故有所减少,安全形势有所好转,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安全基础差、人员素质低、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违规违章作业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地威胁着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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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其中,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还应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办法、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协助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t)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非公有制企业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九)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曲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非公有制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公有制企业推荐或者指定检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廊急措施.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营、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童工;禁止接受未成年工和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禁止让中小学生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非公有制企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前款所列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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