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实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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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10-04-09

中航三鑫: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10-04-09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Zhongrui Yue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 Ltd. 电话:+86(10)88091188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9层Add:8-9 /F Block A Corporation Bldg.No.3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Beijing PRCTel: +86(10)88091188传真:+86(10)88091199邮政编码:100140 PostCode:100140Fax: +86(10)88091199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0680号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三鑫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中航三鑫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珠海中富: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概要

珠海中富: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概要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证券代码:000659 公告编号:2010-04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4 号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0年11月30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0元,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82,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4,042,56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8,757,440.00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382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一募集资金实施方式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实施方式为通过本公司直接实施、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案》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2. 吹瓶线扩建项目3. 灌装线扩建项目4. 信息系统改造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1,200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入1,200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IT设备或相关系统。

本项目已经获得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科工贸信复[2010]16号项目批文,不涉及环保批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利安达专字[2010]第1526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利安达专字[2010]第1526号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与贵公司的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的分析、核对,评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总体列报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新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兔 宝 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0-12-01

兔 宝 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0-12-0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10〕4223号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兔宝宝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德华兔宝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德华兔宝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德华兔宝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德华兔宝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德华兔宝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德华兔宝宝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陈翔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贾川报告日期:2010年11月30日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根据贵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将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1号文审核,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05年4月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累计投标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定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2,000,000股,每股发行价4.9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209,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491,963.7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68,036.29元。

中福实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澄清公告2010-03-03(精)

中福实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澄清公告2010-03-03(精)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公告编号:2010-012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澄清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本公司股票中福实业(证券代码:000592)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2010年2月22日、2月2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属于异常波动。

二、核查情况本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四条所列问题进行了关注和核实。

本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发现部分网站股吧等媒介存在“公司业绩不断下滑”、“公司将从一家以林业为主的公司转型为以典当、担保等金融业为主营的公司”、“大股东将注入资产”等传言,经公司内部核查以及向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特此澄清并说明如下:(1)公司经2007-200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成为一家林业上市公司后,经营正常,业绩稳定;(2)经商务部批准成立福建中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成为一个利润增长点,但公司将继续以林业为主业,实施“林板一体化”发展战略;(3)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筹划资产重组,但公司有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发展林业主业的计划(融资计划及进展情况将及时公告);(4)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平山先生(董事长)与钟立明先生(总经理)通过所控股的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8%的股权(2011年4月14日之后方可实现流通),刘平山先生目前所持公司可流通股份为通过司法确权取得的55,770股(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刘平山先生之妻周笑华女士原通过司法确权取得公司股份27,885股(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周笑华女士于2010年2月23日以每股8.04元的成交价格卖出本公司股票17,885股,刘平山董事长得知该情况立即与周笑华女士商量并决定,将卖出上述17,885股的全部所得于近期捐献给本公司以消除市场对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份的疑虑(见公司2010年2月25日《提示性公告》),目前周笑华女士尚持本公司股份10,000股;本公司副总经理洪跃华先生之妻刘玉英女士所持公司可流通股份为通过司法确权取得的1,859股(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均未持有本公司可流通股份;(5)公司及有关人员没有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况。

中福实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10-12-08

中福实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10-12-0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受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合规性出具如下说明:一、发行概况(一)发行价格经公司2010年8月13日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九次决议公告日(2010年7月29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4.86元/股。

经研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5.00元/股。

在此原则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公司和国金证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50元/股,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5.00元/股的150%,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日(2010年11月24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9.99元/股的75.08%。

(二)发行数量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956.404万股(含10,956.404万股),在该上限范围内,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证监会关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上字[1997]82号

证监会关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正文:
---------------------------------------------------------------------------------------------------------------------------------------------------- 证监会关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82号)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报告》(闽证委办[1997]60号)、《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3,879,977股普通股。

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299,988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1,579,989股。

法人股股东可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本次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7年9月27日
——结束——。

信隆实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2010-04-17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深鹏所股专字[2010]293号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实业”)董事会出具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信隆实业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要求编制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我们认为,信隆实业董事会出具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信隆实业募集资金2009年度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信隆实业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信隆实业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y深圳2010年4月15日王甫荣中国注册会计师毛平平附件: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pdf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229号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园林”)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棕榈园林申请发行证劵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棕榈园林申请发行证劵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二、董事会的责任棕榈园林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棕榈园林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棕榈园林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棕榈园林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姜干中国注册会计师:刘薇中国·上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账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650号”文核准,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50亿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8,655,227.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71,344,773.00元。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适用于沪市主板)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适用于沪市主板)招股说明书过审后,上市公司开始进行募集资金。

这些资金被用于发展公司的业务、购买设备、扩大业务规模等等。

但投资者关心的是这些募集资金是否被合理利用。

为此,上市公司需要提供一份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一、存放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首先需要清楚地陈述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存放情况。

在这个部分,上市公司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名称和账户号码;2. 存放募集资金的起止日期;3. 募集资金存放的货币种类;4. 存款利率;5. 募集资金已存放的余额;6. 存款余额的变动情况,如存款利息、提现等。

二、使用接下来,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需要详细描述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这个部分,上市公司需要提供以下内容:1. 募集资金使用的日期和用途;2. 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收入或支出;3. 募集资金使用的金额;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计划所陈述的使用计划是否一致;5.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变动情况和原因;6. 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募集资金使用。

鉴证报告需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并且符合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鉴证报告需要解释原因。

三、组成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通常由以下内容组成:1. 陈述募集资金存放的事实;2. 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 鉴证人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审查和鉴定结论;4. 鉴证人的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鉴证人鉴证人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用于审查和检验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鉴证人应当具备适当的会计、审计和相关技能和经验。

报告应当清楚地列出鉴证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总之,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文件。

这份报告需要从存放和使用两方面提供详细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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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 A N D A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0]第1410号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0年3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与贵公司的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的分析、核对,评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总体列报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新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新股发行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楚三平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凌运良
中国·北京二O一O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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