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七日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前置审查、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闻媒体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布施行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立项。

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解释工作,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性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合规,确保合法、合理、科学、规范。

(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民主、透明。

(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发布的范围、对象、期限等关键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交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在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解释(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尽快进行备案,并形成备案凭证。

(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遇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应当依法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解释申请,并及时披露解释结果。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申诉,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结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法过程应当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四)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情况合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评估(一)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不再适用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台账,记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其他临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公布等程序进行。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主体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制定后评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参照县级人民政府程序执行。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云府〔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发布、备案以及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含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证市政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规定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过审核和备案程序,并公布给社会各界,以便有效执行和监督。

的制定,对于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化都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会帮助市民了解政府的决策,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制定规范性文件需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基本法规,这将促进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推行,也会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高效性和协作率。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必须得到批准和公开。

同时,规范性文件应列明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执行程序等重要信息,使得政府工作规范化的同时,也能让市民了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过程。

管理规范性文件需要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依照程序备案。

同时,需定期检测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如果有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核和备案直接实施,应该进行合法性检查和追究责任的程序。

因为其重要性,促成了许多新的科技应用和管理方法。

例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数据库,现在市政府部门都需要建立一个文件数据库,存储所有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包括实施时间、执行部门、税收收款和漏税检视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在批评和监督中使用,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总之,的实行对于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化都有积极的意义。

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该认真遵守,恪守政策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

同时,市民也应该关注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积极参与批评和监督,共同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科学民主、精简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