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
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
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
刑法学精品课件——罪刑各论概说

(二)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 要意义
(三)对理解和发展总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
列次序。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 类。
2.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 行排列。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理论分歧 (二)本书立场
思考题
1.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是什么?
2.罪状有哪些种类?各种罪状与犯罪构成是 什么关系?
3.法定刑有哪些种类?什么样的法定刑符合 罪刑法定原则?
4.法条竞合有哪些情形?处理法条竞合的原 则是什么?
Hale Waihona Puke 刑法学精品课件第二十二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罪刑各论,也称罪刑分论、刑法各论、刑法
分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 此,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又分为三类:刑法 典分则、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二、罪刑各论的研究意义
3.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 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4.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 行归类。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罪状的表现形式 (二)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二)法定刑的种类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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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学习要求
学习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刑 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学习过程中, 应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 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 ,还应注重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树立 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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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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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适度判处刑罚。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前科 等。
VS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在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 罪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 还要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 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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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由轻到重,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阶梯。对于同一种犯罪,可以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实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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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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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体系结构
刑法各论通常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编排 ,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是一个庞大的主题,涵盖了刑法学的许多重要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
1. 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分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的知识。
2. 刑罚论: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的一门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3.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知识。
5.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但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内容非常广泛和深入,需要你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你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考书籍和司法解释等途径,加深对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理解和掌握。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共151页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 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 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 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 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 效死亡。
刑法总则(完整版).

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
的一种表现形式
•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
种情况:
•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第二讲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
•
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 性的范围
真题解析
•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
推解释
•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刑法各论

罪刑各论概说学习目标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学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即罪状、罪名、法定刑以及法条竞合。
第一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3、历次刑法修正案二、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
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
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大体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法益或者较为重要的法益予以归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3、比较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罪名1、概念: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
(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可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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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概述内容提要:1、分则的体系2、条文结构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分则的体系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
1、分则体系的分类方法三分法: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二分法:公法益、私法益德、日、我国:国家、社会、个人法国:个人、国家、社会俄罗斯:个人、社会、国家2、我国分则体系及其特点依次规定了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1、罪状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第124条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刑法规范。
2、罪名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此而形成的罪名。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
概括罪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
3、法定刑一、概念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所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二、种类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只是规定要对行为进行惩罚,但并未规定处以何种刑种和刑度。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如: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的关系?三、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原则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形成的原因1、犯罪对象。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
2、犯罪手段。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3、犯罪主体。
叛逃罪和军人叛逃罪。
4、犯罪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处理法条竞合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3、重法优于轻法。
条件:一个行为触犯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刑法中对适用条款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ÊÇÖ¸¹ÊÒâΣº¦ÖлªÈËÃñ¹²ºÍ¹ú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二、本章特点1、客观方面:(1)本章犯罪为行为犯。
(2)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已经实行行为化。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分裂国家……2、主体:多数主体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如有些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有的是公务员。
⏹3、刑罚适用(1)本章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12种具体犯罪中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
(2)刑罚的具体适用①113条:“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②本章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犯本章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分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思考⏹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有哪些不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内容提要: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本章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争议)(1)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造成的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多数人:较多的人,包括特定的多数人。
•安全: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和威胁。
思考•1、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比如:甲盗窃银行?乙盗窃多人财物?•张明楷:要以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为前提。
•2、公共安全还应该包括什么内容?•比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张明楷:破坏的是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章中大多数为危险犯,即成立本罪不需要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本罪。
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二、本章犯罪的分类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②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④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⑤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一些具体犯罪☐一、放火罪(一)概念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的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可以由作为、不作为构成。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构成,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案例☐刘某(17岁)、宋某(16岁)、张某(15岁)、王某(13岁)经常结伴到北京海淀区学院路“蓝极速网吧”上网,有一次上完网由于没带钱便跟老板商量下次再给,网吧老板不但不同意,反而当众羞辱他们。
事后,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感到很失体面,心里憋气。
刘某、宋某主张要给网吧老板一点颜色看看。
☐于是刘某安排宋某、张某、王某去买汽油,自己去勘察、踩点。
宋某、张某、王某在网吧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10公升汽油,准备妥当后在刘某的带领下一道于2002年6月10号晚11点左右来到网吧门口,发现大门紧锁,里面却有很多人在上网。
他们从门洞把汽油倒进屋后随后点燃,网吧顿时成为一片火海,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天,四人被抓捕归案。
(三)放火罪的相关问题1、燃烧财物认定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案例分析☐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某日晚为发泄对其所在公司的不满,将一点燃的棉纱团扔进公司仓库,企图引燃库房内存放的商品。
由于仓库内安有自动报警消防装置,燃着的纱团点燃一些废纸箱,自动消防阀门喷出的水便将火扑灭。
☐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
某日,王某为了报复张某,趁张某不在家,偷偷潜入其厨房,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喷出罐口的液化气就溜走。
但由于张某家的液化气并无多少气体,火苗只喷射了不足一分钟即灭,没有酿成火灾。
3、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例1]村民乙在自己承包的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的时候,因火势借风蔓延引起附近一座山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
乙构成何罪?☐[例2] 2004年2月14日,邵武市所在地森林火险为五级。
当天上午8时,彭某携带锄头、草刀、打火机等物到废弃的砖瓦厂附近的自家菜地锄草。
锄草中,彭某怀疑芦苇隐藏田鼠,认为田鼠会残害菜地农作物,欲将芦苇丛用火烧毁。
该芦苇丛与邵武市水北镇的山林距离有200余米。
芦苇丛与山场山林间有公路、铁路各一条隔开,路宽5米以上,路边为芦苇丛、板栗树、灌木等物。
同时上午10时30分,彭某用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菜地内旁芦苇。
☐半小时后,彭某发现其所点的火烧至公路和铁路边侧芦苇等物。
此时,彭某认为铁路宽,火势不可能马上烧到山场山林,但万一火跃过铁路烧到山林,又怕被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
因而,他不扑火也不报案的情况下逃离着火现场并回到家中。
之后,烧着铁路边芦苇的火借助风力迅速跃过铁路空旷地烧至山场山林,酿成了森林大火,造成经济损失43100元及扑火人员8人死亡的后果。
☐在审理中,对彭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岐:☐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理由是:彭某在野外擅自用火,其燃烧芦苇丛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田鼠达到保护农作物的目的,他开始并没有烧毁山林的犯意,只是后来火被风的作用下烧到山场山林,造成火灾,其烧火行为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
因此,彭某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理由是:彭某烧芦苇丛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为失火行为。
但是,当火烧至铁路旁芦苇时,由于彭某先前的失火行为已造会烧山的危险,彭某负有扑火、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彭某明知危险,即火烧山的可能,他又不扑火也不报案,对火烧芦苇持听任之任其发展的态度。
此时,彭某的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
彭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特征。
因此,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4、放火过程中罪数问题(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