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刑法各论

(三)处罚
从一重重处断
三、法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形式的数罪)
(一)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
3、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
4、数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
(四)处罚
可以从重处罚
五、牵连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的异质性 3、数行为的牵连性
(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例如,为了诈骗钱财先行伪造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和诈骗罪两个罪名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 例如,盗窃枪支后私自藏匿于家中,触犯 了盗窃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个罪名。
(二)特征 1、主观特征: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
“同一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相同;
“概括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差异 两层含义: • 行为人自始就有连续实施数行为的总犯意; • 行为人实施每次行为还独自具有单个犯意。
2、行为特征 (1)数行为的独立性;(2)数行为的连续性; 3、罪名特征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三)连续犯的追诉期限
(三)法条竞合犯的表现形态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四)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补充) (五)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竞合成因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
四、连续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
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照双钻窗潜入北
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
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
及手机1部。后王照双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
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照双对李某进行威胁、
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
朱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后双方志趣相异,林某离朱某而去,对此 朱某怀恨在心。一日凌晨两点,朱某从某 劳动支队盗出冲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 窜至林某家中,对准林某进行扫射,林某 连中数弹而亡,林某的父母听见枪声持木 棒赶来欲与朱某拼命,朱某调转枪头又是 一梭子子弹,林某父母也先后中弹而亡, 对朱某的行为应该按( )处理。 A 数罪 并罚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连续犯 E 继 续犯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 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而殴打民警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是 寻衅滋事罪,殴打四名民警的行为是妨害 公务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和殴打四名民 警的行为是在一个犯罪动机下所实施的随 意殴打多人的行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 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 柴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 场炸死3人。丙某的行为构成( ) A. 失火罪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C.过失 爆炸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B
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的 座位下安放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 死了乙,同时也炸了乘客丙丁,还炸 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 A. 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 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 法 学

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刑法分则概述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 宣告刑 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 一般低于宣告刑。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是什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关系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 叙明罪状 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 简单罪状 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
1
第八章
刑法分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刑法学课程讲义

刑法学复习提纲1、刑法学的概念2、刑法三大原则概念及各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
3、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掌握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相关原则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4、我国犯罪概念及特征。
5、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组成,各构成要件的含义、内容。
6、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7、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8、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主体的年龄、责任能力的含义及其划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殊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9、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内容,故意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过失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犯罪目的与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0、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各项内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的含义、存在的范围,各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联系,刑法处罚原则。
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分类,掌握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3、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实质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具体犯罪形式和各犯罪形式的定罪原则。
14、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实现我国刑罚方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种类、特点及适用。
15、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特征刑法适用规定。
16、数罪并罚的几种原则;不同情形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17、减刑、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适用。
18、我国追诉时效的期限、时效的中断、时效的延长。
19、刑法具体条文构成,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分类。
20、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各具体罪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章重点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特征。
刑法各论

罪刑各论概说学习目标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学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即罪状、罪名、法定刑以及法条竞合。
第一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3、历次刑法修正案二、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
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
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大体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法益或者较为重要的法益予以归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3、比较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罪名1、概念: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
(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可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2、13章【圣才出品】

第二篇刑法各论第12章刑法各论概述12.1 考点精讲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规范。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作出成文的、明确的规定,刑法各论就是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罪质界限以及法律后果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是总括性的抽象的规定。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罚,是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包括:①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包括:概括作用、指导作用和制约作用。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1.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2.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1)从刑事立法上讲,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
(3)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罪状与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状1.罪状的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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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分析】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分析】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另一方面,刑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刑法总则原理和原则的具体运用。
在认定和处罚犯罪过程中,必须既考虑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也要考虑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分析】各国刑法中因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对此应当正确理解。
“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是从总体上来说的,并不表明排在第八类的贪污贿赂罪就比排在前几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小;同样,“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也不表明排在故意伤害罪之后的强奸罪就比前者轻。
一定要从立法的精神上去理解和把握刑法各论的体系。
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各论的体系是依据刑法分则的体系构建而成的。
刑法分则将各种具体犯罪划分为十大类,与此相适应,刑法各论也在十大类犯罪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体系。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分析】刑法分则的条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规定有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这是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和基本形式,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
另一种是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这样的条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是指刑法分则中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的基本结构,包括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分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
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但需要注意,要掌握每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把罪状的规定与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
这是因为,这类罪状都为人们所熟知,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一看罪状就知道该种行为是哪一种犯罪。
简单罪状的形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这类罪状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几个条件做了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这种犯罪。
叙明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描述形式。
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28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第322条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
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该犯罪也就不能成立。
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如刑法第230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如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刑法分则条款之间的不必要重复。
三、罪名■罪名的概念;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分析】罪名即犯罪的名称,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在概括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确定罪名的时候,一定要反映该种犯罪的本质特征,使人们从罪名上就能够了解该种犯罪的法律意义。
罪名的使用要规范,一定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罪名规定中的名称。
在确定罪名的时候,应当遵循合法、准确、简明、以罪状为基础的原则。
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例如,《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这一罪状中,任何一种行为方式或同时实施的多种行为方式与任何一种犯罪的对象的结合都可以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等,这种罪名可以根据行为方式与对象的结合而确定具体的罪名。
在适用选择罪名时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同时实施的任何方式与对象的结合都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即使同时针对多个对象实施了多种行为方式,也仍然只构成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它们所表现的是一个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
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毫无疑义地构成一罪。
四、法定刑【分析】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根据法定刑中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确定程度,可以把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中极少数犯罪在其加重罪状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基本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的好处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轻重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统一和刑罚的个别化。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包括:(1)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2)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3)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4)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
这种法定刑的规定方式称为选择法定刑。
此外还有一种是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
如《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法定刑与宣告刑不是同一个概念。
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如果说,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作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那么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作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定刑与宣告刑是刑罚的普遍性规定和具体运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