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证人制度
作证豁免制度简介.doc

作证豁免制度简介-根据日本刑事法学家田口守一的解释,证人的刑事豁免权制度是指:“根据自我归罪特权而先例拒绝陈述权,从而不能获得证实犯罪的必要证据时,对于共犯关系中一部分人免于刑事责任,使他丧失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强制让他陈述,用他的陈述证明其他人有罪的制度。
”可见,证人豁免权制度是与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紧密联系的,并且可以说,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前提与理论基础。
如上所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联合国确立的最低刑事司法准则之一。
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和证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证人因陈述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处罚时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赋予证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固然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证人的利益,但是其不利之处就在于,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决定对证人的相关罪行进行追究,都无法获得他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陈述。
这样,对于与该证据能否提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需要就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都是不利的。
因此,各个规定有这一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采用这一制度时也对其设定了一定限制,旨在于趋利避害,证人豁免制度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方式。
即在一定情况下要求证人放弃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而对有关事实进行陈述,对于这种陈述可能给其自身带来的不利后果,赋予其刑事豁免权。
这样,司法机关就有权获得证人的证言,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而与此同时,证人也并没有因为提供证言而导致自证其罪,达到了与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而拒绝作证同样的效果。
豁免是为了取得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因为,证人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与当前被追究的犯罪有关联,当证人指证他人的犯罪事实时,有可能会同时暴露自己的罪行,将自己置于面临被指控的危险的境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往往行使拒绝作证特权,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
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
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
“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
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
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
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
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
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
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
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
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
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
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加拿大csc访学封闭式工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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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绿卡制度

国外的绿卡制度作者:马永堂华英来源:《职业》2003年第08期继深圳和上海之后,日前北京也开始实行一项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新规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们将它称为北京的“绿卡”。
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绿卡到底什么样呢?现在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大凡移民国家或需要引进外国劳动力的国家,一般都会实行绿卡制度。
所谓绿卡,是指向那些依法进入本国的外国居民颁发的一种长期或永久性居留许可证。
“长期”居留证的时间概念伸缩性较大,少则两年至五年,多则五年至八年,都属此列。
永久性居留证则很明确,也就是从你拿到它到你进入另一个世界之前,一直都有效。
那么,有些国家为什么要实行绿卡制度?绿卡制度的覆盖范围如何?实行这一制度会对绿卡获得者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或实惠,这些国家在实行这一制度方面又有什么样的规定或限制呢?绿卡主要发给三类人实行绿卡制度的原因不外乎为了吸引本国所需要的外国居民和劳动力,以弥补本国的劳动力或某些专业人才的不足。
传统的移民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所颁发的永久性绿卡大多为三类:技术或职业移民、投资或自雇移民和家庭团聚移民。
传统的劳务输入或人才引进国家,如瑞士、瑞典和丹麦等国家,对移民工人或专业人才多实行有一定时限的长期绿卡制度。
持卡者享有哪些国民待遇按移民规定和程序办理的永久性绿卡,持卡人除不能享有当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其他方面,比如在就业、入学、住房、出入境、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都享有同当地公民同等的权利。
而按移民工人或劳务输入规定和程序办理的绿卡,持卡人一般只能享受两国劳务双边协议和其本人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益。
期限届满必须回国。
若雇主希望继续雇用,则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移民输入国之所以这样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切断移民工人获得加入其国籍的机会。
因为有些国家的移民法规定,移民工人在其境内连续工作居住达到一定年头之后,便可申请加入其国籍。
但按劳务输入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必须回国的条款,移民工人即使在该国再次被雇用,两段工作经历加在一起超过了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加入其国籍的年限,也要分开计算。
保护证人

证人保护制度专业:法学作者:贺淑芬准考证号:指导老师:联系电话:完成时间:【内容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司法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资源之一。
凡是知道案情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保护证人制度的不足。
为确保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证人保护制度【目录】:(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二)、国外先进证人保护的制度(三)、如何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
证人证言是有活气的,它是熟知案件内幕的人在法庭上对所感知事实的具体阐述。
从诉讼效果上看,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感知事实的真相,并且可以从证人作证的语态神气来推断该证言的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分清证人证言的真假。
还有一点的是,证人在法庭这样一个充满威严的场所作证,可以使其内心受到某种仪式的压力,促使其说真话。
基于此种理由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但是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与国外相比,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
关键问题是我国缺乏国外通行的证人保护制度,因为人们都具有自我保全的本能。
在具有危险性和物质补偿缺失的前提下,很好的活着在普通民众的眼中是最重要的。
构建一套切合实际的证人保护制度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含义证人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二)、所谓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司法诉讼程序中的证人能够较好地出庭作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建立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保障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基于各国对劳动者职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
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不但要看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数量,更要看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而决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从生产人员素质对生产的贡献看,据欧洲一些国家的最新资料统计,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每提高一级,劳动生产率提高10%---20%。
就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方式而言,各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有不同,从总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西方模式。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分权管理方式,由竞争产生的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分权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重视质量且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通过竞争取得的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也往往比政府更具有权威性。
由于政府与证书的发放完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就能够很好地担任管理者或仲裁人的角色。
(2).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东方模式。
东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资格认证和证书的权威性、推广效率高,有可能迅速建立标准规范的证书认证体系,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能的推广有较大促进作用。
目前,在资格考试制度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资格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等。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4I,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 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 um N o.101)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王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证人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很多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作假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与此同时,证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格得不到恰当的尊重,在面临打击报复时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这些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完善证人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 F'/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19—03一、刑事证人保护的发展概况由于证人恐吓行为的严峻形势,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司法系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解决如何保护证人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制定了相关的证人保护法。
各个国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国外对于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早,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积累了大量证人保护的经验。
我国对于证人保护起步较晚,因此,学习借鉴外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美国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并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
证人受到恐吓在美国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0世纪之初,尽管美国司法系统已经明确知道,没有证人的合作刑事案件无法正常运行,但是仍忽略了证人的处境。
1938年美国律师协会曾发表过证人状况的调查报告。
只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证人长期以来成了“被遗忘的灵魂”(t he f or got t e n soul)…,直到70年代,才开始把视线放到证人保护方面。
加拿大whv签证申请条件

加拿大whv签证申请条件
加拿大WHV签证申请条件
申请加拿大WHV签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18-35岁之间,这是硬性条件,否则无法申请。
2. 护照要求: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且护照必须在签证到期后至少还有6个月的有效期。
3. 资金要求: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在加拿大的生活费用,具体的金额要求会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有所不同,需要提前查询清楚。
4. 健康要求:必须符合加拿大的健康标准,需要提供近期的体检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 社会保险号:申请人在加拿大工作期间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所以需要提供所在国家的社会保险号。
6. 雇主信或工作合同:如果已经获得了加拿大的工作邀请,需要提供雇主信或工作合同。
如果有加拿大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7. 语言要求:尽管签证对语言要求并不严格,但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或法语沟通能力,以应对日常生活和工作。
8. 申请流程:需要按照官方网站的指引,填写申请表、预约面签、递交申请材料,然后等待审批。
9. 签证有效期:WHV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加拿大工作、学习和旅行。
但需要注意在加拿大停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10. 其他注意事项:申请时务必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一旦发现材料造假,可能会导致签证申请被拒。
在签证批准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入境加拿大,否则签证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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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证人制度
作者:张馨心黄子诚王佳维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04期
“不同类型的证人会从不同的观点出发提供证据,而取证人员就需要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估,以便使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更强。
”
在加拿大,对于任何一次调查而言,证人所提供的案情细节对于证据的搜集都至关重要。
证人的证言通常是与犯罪案情有关的事件或事实的口头陈述,并最终成为法庭对被控告人审判、量刑的参考。
根据加拿大与证人制度相关的法律,采集证人证言也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因为这关乎调查者所搜集的证人证言能否为法庭所接受。
证人的身份核查
在加拿大警方的执法过程中,事件目击者并不总是乐于提供他们真实的身份信息。
这并非完全由于他们参与了实际犯罪,而是因为他们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或不愿牵涉繁杂的刑事司法程序。
正因为如此,警方必须在取证前准确核实每个证人的身份。
常见的认定方法有:查看有效的身份证、犯罪记录,或由可信的第三方来确认身份等。
证人的种类
一旦确定了证人的身份后,调查员就需要对证人进行分类。
不同类型的证人会从不同的角度提供证据。
法官也会结合证人类型对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评估。
下面,我们来介绍加拿大刑事司法制度中多种不同的证人种类。
1.目击证人与补强证人
目击证人是指直接目睹了犯罪事件发生的证人,掌握着关于犯罪的直接证据,而补强证人只能提供围绕犯罪事件发生的间接证据。
例如,考虑两种情况,一个年轻的收银员在歹徒抢劫一家便利店时被枪杀。
场景一,当警察到达时,在犯罪现场发现一名证人。
这名证人是便利店内的顾客,她看见强盗走到柜台旁,举起手枪,向收银员开枪。
这个证人可以辨认嫌疑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证人是一个走到商店前面的顾客,他听到了一声枪响。
然后他看见一个男人手里拿着手枪跑出商店的前面。
一进商店,他看见收银员被枪杀了。
他也能辨认出嫌疑人。
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在离犯罪现场两个街区外的地方因为持有枪支而被逮捕。
在第一种情况下,证人被称为目击证人;但在第二种情况下,证人被称为补强证人。
在所描述的场景中,两类证人均可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然而,在场景一中的目击者会在审判中被给予更多的权重,因为他与被告的犯罪事实有直接的联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在场,看见嫌疑人射杀了受害者,那么,就不需要对任何其他间接证据作出解释。
场景二中
的补强证人提供了有力的间接证据,表明从商店中跑出的男人开了枪,然而需要更多的调查来证明是这个从商店中跑出的男人开的枪。
显然,目击证人是警方最希望在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证人类型,但目击证人并不会经常出现在犯罪现场,因此,警方才需要搜集更多的额外证据,以便协助法官对一个补强证人的证词作出正确的判断。
2.独立证人
除了考虑目击证人和补强证人提供的证据,法庭也会考虑那些来自独立证人的证词。
独立证人也被称为第三方证人,他们与受害者、嫌疑人和犯罪事件均没有任何联系。
换言之,独立证人不会因案件的结果而有利益得失。
加拿大司法制度认为独立证人是无偏见的证人,独立证人因其保有客观的立场而同样在加拿大法庭中占有重要地位。
强制性出庭作证
在加拿大,大多数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会被当作证人,并以送达传票的方式被强制要求出庭作证。
如果他们在送达传票后未能出庭,法院可签发逮捕令,将证人带到法庭作证。
但也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1982)第11条,被告不能被强迫出庭作证。
但是,如果被告与另一人被联合起诉,他们可能被迫对这项共同被控告的罪名作证。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以根据《加拿大证据法》(1985)获得保护,他们的证词不能用于对自己的审判中。
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2.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加拿大证据法》(1985)相关规定:除涉及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对儿童的某些性犯罪,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制公开另一方的言论。
当证人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中双方交流沟通的权利,法庭对于婚姻伴侣就犯罪事件所说的任何事实情况都不予采信,婚姻双方都不能被强迫出庭作证。
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这是一种过于总括式的保护,一方不能对另一方作证。
然而,此项法规的目的在于对婚姻关系提供保护,但它并不包括除了出庭证词以外的事实证据。
例如,一个丈夫回家时满身鲜血,手里拿着一把血淋淋的刀,向妻子坦白说他刚刚刺死了一个人。
虽然对犯罪的供述不要求强制作证,但血液、刀、案发时间和案发地点会被强制作证。
证人可信度评估
在完成对证人身份的初步认定后,每一个证人都必须接受信用评估。
在加拿大,一部分嫌疑人甚至会冒充成证人。
同时,警方调查人员对证人的信任程度也会受到与证人的关系、证人的能力以及案件情况的影响。
以下便是评估证人证词可信程度的几个重要因素。
1.证人档案。
每一位证人都应正直且信誉良好。
但通常情况下,证人往往会有犯罪记录或者与犯罪分子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虽然这并不意味着证人一定会有所欺瞒,但在考虑证人证词的可信程度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
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有作伪证的历史记录,他们的证词就必须经过额外的仔细检查。
2.证人偏见。
理论上,与受害者、嫌疑人及案件本身没有任何联系的独立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最坚实可靠的。
但在加拿大警方的现实执法中,证人与受害者或是嫌疑人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其证词难免会存在偏差,他们极有可能说谎或者隐藏一些信息,而这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审判的结果。
因此,了解每位证人与案件的契合程度以及他们与案件其他参与者的关系,便非常重要。
为了避免证人偏见对案件的不良影响,必须在判断证人证词的可信度时小心谨慎。
3. 证人的情感因素。
案件对证人造成的情感影响。
犯罪案件总是让人感到压力与不适的,不光对受害者而言,对其他曾暴露于危险、暴力、威胁、伤害或是死亡的人亦是如此。
人性使然,在经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可能不作出相应的情感反馈,许多人因为案件中的情感创伤陷入了长期的焦虑与抑郁。
遭受极端的情感创伤,例如目睹爱人惨死,有时会导致证人无法对案件提供可靠的细节描述,而证人走出心理阴影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在采访此类证人时掌握合适的时机,使用委婉的访谈技巧以及更多的耐心。
另外一个重要的情感创伤是证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忧,证人会担心受到身体上、心理上、情感上等多方面的报复,尤其是在面对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时,这种恐惧是真实存在且可以被理解的,因此,警方务必保护好证人的身份信息,安抚好证人的情绪,以免证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4. 目击事件的地点。
证人在案发现场所处的位置也是证据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证人因处于案发现场的位置不同,也许会提供截然不同的证词,事实上,从某一个角度可以看到的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便有可能看不到。
另外,犯罪现场的照片与图表可以帮助证人还原其所处位置及观察角度,从而更好地回忆犯罪过程,提供更准确而有效的证词。
5. 案件从发生到调查所间隔的时间。
获得最佳的案件陈述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越快越好。
因此,我们要尽快查明并调查证人。
假如我请你回答上周的某天你的生活细节,你做了什么,去了哪里,看到了什么,当然如果你的生活很有规律,你可以轻易回答出这个问题。
但我如果问你,回家的路上是否恰巧看到一辆绿色的卡车,你还能如前一个问题一样轻松作答吗?许多案例证明,我们要认识到人的记忆的局限性,尽量快地进行调查,并以合理的时间顺序向证人提出相应的问题,这有助于证人对案件的回忆更加完整详尽。
6.证人的各种感官,如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和认知。
在证人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多重感官的参与可以大大提高其证词的可信度,但是这要建立在证人拥有健康灵敏感官的前提下,比如说,当一个人说他在犯罪现场听到了什么作为证据的时候,他必须给出他具有良好听力的证明,我们便需要轻声说话来验证他是否确实具有灵敏的听力,从而评估其证词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