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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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立法制度之重构

证人出庭立法制度之重构

kega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整!查塾垒!!!!堡!望型.●圈匮匿匮证人出庭立法制度之重构何艳敏摘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的刑事犯罪,发生后往往会被周围的人所感知,而知情者对于有关犯罪现象的陈述,可最大限度的重述曾经发生的犯罪现象,这就是证人证言能够在刑事犯罪证据中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原因。

本文主要论述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出庭制度证人资格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1.02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都破确认成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同样,证人证言被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证人出庭作出的证言也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

但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公诉机关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审判机关不苛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让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种空白,从而出现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愿意向法庭作证的怪状。

这固然有证人本身和相关机关从自身利益考虑的主观原因,但是我国立法在此方面本身具有的缺欠无疑是最根本原因所在。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性(一)证人不出庭作证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3事人主义的诉讼目的难以达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存在立法欠缺,但是立法者本意是要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讯问和质证,只有少数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在《刑事诉讼解释》中已经予以体现,所以证人不出庭作证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况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的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审判机关仍旧从事以往的书面审查,那显然是违反立法者的初衷的。

(二H从不出庭作证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容易造成审判错误直接言词原则是引+对封建时代所推行的间接审理、书面审理,不重视法庭审判作用的现状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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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我国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的几 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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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草案) 》
薛 向楠
( 国政 法大学 研究 生 院 , 中 北京 10 8 ) 008
摘要 :刑 事诉讼 法修正案( 《 草案 ) 明确 了证人在特定情形 下出庭 作证 的义务 、 予 了法院强制证人 出庭作 》 赋
定情形 下出庭作证 的义务 、 赋予 了法 院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力 、 加强 了证 人人 身安 全 的保 障 、 经济 利益 的补偿 等 等 。这些改革对 于保 障被追诉者合 法权益 , 完善辩 护制度 以及改善证人出庭 难 的现状 都将具有重要 的意 义。然而 , 在肯定其整体进 步意义的同时 , 也应 当认识 到《 草案 》 关于 证人出庭问题的规定 并非尽善 尽美 , 在细节上还存 在着很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学 院 学 报 -- T部
No 2 2 2 . 01
Ju a o el g a gA m nsai ar o eeo o t s n a or l f i nj n d iirt eC deC l g f li dL w n H o i t v l P ic A
中 图 分 类号 :F 1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 9 6 2 1 )2— 12— 4 D 73 A 10 7 6 ( 02 0 0 1 0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是否具有 出庭作证的义务以


引言
及在何 种情 形下应 当出庭作证 语焉不 详。《 事诉讼 法》 刑
第4 7条规定 :证 人证 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 害人 “ 被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政法论坛 , 商界论坛
浅 议 证 人 出庭 难 的原 因兼 评 新 刑 诉 讼 法 对 相 关 制度 的改 进
强 晓捷
摘 要 :证人证 言是 我国刑诉 法规 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对 于查 清案件 事 实有 重要 作用。然 而由于各种原 因,司法实践 中证人 出庭率普遍较低 。本次刑诉讼 法的修 改关注到 了这个 问题 ,本文将从 我 国司法实践 中证人 出庭 率低的原 因入 手 ,来
( 三 ) 新 增 了对 不 出庭 作证 证 人 的 强制 措 施
( 二 ) 社 会 文化 的 影 响
从社会学角度看 ,证 人不愿 意 出庭 作证 ,有 其深 厚 的社 会 根源 。中国自古就受 儒家 思想 的影响 ,纵然 儒家 的 中庸 、礼让 有其优秀的一面 ,但消极 的一 面我们也不得不 承认。 “ 和为 贵” “ 厌诉 ” 的思想使得证人 不愿意介 入纠纷之中 ,产生一种 “ 独善 其身” “ 明哲保身” 的普遍 心理 ,一种对官府衙 门与诉讼 的天然 厌恶。此外 ,从中 国社会 目前 现状来 看 ,我们 面临 的是 一个 社 会转轨时期 ,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 可避免地产生一 些负面效应 , 社会正义 、社会正气 在 当前 受到 巨大 的冲击。 因此 ,在 这样 的 社会文化和法治文化背景下 ,证人 出庭难也就不足为奇 了。

刑事诉讼 被告人 ,特别 是黑 社会性 质 、贩毒 等案 件 的被告 人 一般穷凶极 恶 ,团伙 众多 ,使 得证人 害怕 出庭作证 后被 打击 报复。而原 刑诉 法只笼 统 的规 定证人 的人 身受到 保护 ,新 刑诉 法对此修改 了相关规 定 。对 于危害 国家安全 犯罪 、恐 怖活 动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等 案 件 中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鉴定人 、被 害人 ,包括 其亲属 作特别 保护 ,还 具体 规定 了 采取保护措施 的部 门。明确 了保 护范 围和实 施机 构 ,更有利 于 司法 实 践 中切 实 保 护 证 人 的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摘要]随着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势必会改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难题,进而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文章主要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证人证言制度的修改来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人证言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即证人出庭作证应为一般,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

但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精神并没有能够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体现,相反,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般,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例外,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据实证调查显示,刑事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在3%以下,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

[1]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关,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各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精神得以体现的因素将会得到摒弃,证人作证制度会得到不断地完善。

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一)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刚性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程序公正的底线应当在立法中得到确认。

[2]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例外情形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但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没有给出更为严格的硬性标准,使得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走样。

这削弱了出庭作证作为一种义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而缺乏刚性的立法往往会使原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架空。

其次,审判机关对不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认可和采信也是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法律原则被架空的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证据证明规则的变通实际赋予了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最佳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这也使得证人证言在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查证以发现案件真实的应有效果难以实现,也就难以使庭审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现实。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的义 务,但 没有对 不履行 该义 务规定 相应 的 拒不出庭 作证的证人 可采取 的惩戒措施 。 “ 果没有 规定 制裁 的命 令 ,那就 不会 如
两 个 必 不 可 缺 的 构 成 要 素 。 如 果 仅 仅 规 定 义 务 而 欠 缺 制 裁 措 施 , 则 该 条 款 便 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不 具 有 保 障 性 的 “ 条 款 ” 。 我 国 刑 事 软
度 的改 革,我 国的庭 审模 式 由纠问式 向对抗
式转 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成 为 必 须 。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4 条 规 定 了 证 刑 8 人 的资 格 , 由 该 条 法 规 可 知 证 人 只 能 是 自然
然而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有 统计 数字表 明 ,由检 察 机 关提起 的 公诉案件 能找 到 明确 证人 的超过 8% O ,但真正愿 意站在法庭上 作证的证人 比例 不 足5 。这 一现象 直接导 致 了证 人书 面证词 %
笔者认 为上述 观点 有待商 榷 。司法 实践中 , 且 所获取 的证 言均 以单位 名义 出具的 ,那 么 该 单位是 否该称 之为 证人 ?根据 《 事诉讼 刑 法 》第4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 5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收 集 、 调 取 证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由 此 可 见 , 上 文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特
本 无 法 充 分 质 证 , 法 官 无 法 通 过 证 人 的 庭 审 表 现 来 辨 别 证 言 的 真 伪 ,法 官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庭 下 阅 卷 来 印证 其 他 证 据 , 书 面 证 据 成 为 定

论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论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善, 标 志着我 国刑诉 法 已经形成 了一 套科 学完整 的证人 出庭 作证

如何应 对新 刑诉法 实施 对公诉 工作 带来 的机遇 和挑战 , 值得 我们 序 , 既可 以是 由公检 法依职权 主动 提供保 护 , 也 可 以由证人 、 鉴定
深思 。

人、 被害 人 向公检法 提 出予 以保护 的请求 ; 四是规 定 了法律后 果 。 新 刑诉 法 关于证 人 出庭作 证制 度 的规定 及简 要评 析 对 证人 及其近 亲属进 行威胁 、 侮辱 、 殴打或 者打击 报 复, 构成 犯罪
度 , 以及 没 有正 当理 由拒 绝作 证 的惩 罚措 施等 。这 些修 改 和完 出庭 。
( 三) 关于证 人保 护制度 的规 定及 评析 机制 , 对 于核 实证 据 、 查 明事 实、 正确 判决 的意 义重 大 , 也有利 于 新刑诉 法第 6 l 、 6 2 条确 立 了证人保 护制 度 , 具体 内容包 括 : 改善 当前刑 事诉讼 案件 证人 出庭率 过低 的现状 , 进 一步 深化 控辩 是保 护对 象的范 围规定 为“ 证人 及其近 亲属 ” ; 二是 明确 了负有 式刑 事审 判 改革 , 提 高 司法 的公信 力 。 但是 这 些规 定对 公诉 工作 保 护职 责 的机 关为 “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机关 ” , 同时规 定 有 关单位 和个 人应 当配 合”的义务 ; 三是 规定 启动保 护 的程 也将 带来 巨大 影响 , 对检 察人 员 的业 务能 力提 出了更高 的要 求 , 了“
新刑 诉法 已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起 正 式实 施 。 新刑 诉法 对证 果不 仅不 能保证 出庭率 , 反 而容 易引起 证人 反感 , 达 不 到应有 的 人 出庭作证 制度 作了重 大的修 改和 完善 , 明确 了证人 出庭作 证 的 效果 。 因此 , 公诉 人 员应 当牢 固树立保 护证 人 的意识 , 要 始终 注 范 围, 规 定了强制 证 人 出庭作 证制度 、 对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保 护制 意与证 人 的沟通协 调工作 , 以鼓励 为主 , 制 裁为 辅 , 正 面引 导证 人

试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k m ' J 占缸金
◆ 法 制 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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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 国刑事证人 出庭制 度的完善
谢 丹 婕
摘 要 证人证言作为丹 q 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 具有不可替代性,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证人 出庭制度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而各 地证 人 出庭 工作 的开展 效果 并不理 想 , 本文将 深入 分析我 国刑 事证人 出庭 作证 的现状 、 存 在 问题 及 产生原 因 , 提 出完
( 1 ) 出庭作 证 的证人 范 围具有 模糊 性 。关于 出庭 作证 的证 人
“ 有 必要 ” , 这些 都增 加 了范 围的不确 定性 。 ( 2 ) 处罚措 施缺 乏 强制执 行力 。修 订后 的刑 事诉 讼法 对于 强
最 大 限度地 实现 审判 公正, 同时也 是保护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重要 范 围, 修订 后刑事 诉讼 法使 用 的字眼 是 “ 有异 议” 、 “ 重大 影响” 、
( 三) 为发现 案件 的 “ 客观真 实” 提 供可 能。
客观真 实是证人 证 言的生命 力所在 , 证人证 言因其 是 由与案 制 出庭 制度 的处 罚措施 没有规 定 明确的程 序 , 且 所谓的“ 正当 理
件 没 有直接 利害 关系 的人 所作 出 的, 故其客 观性 较强 。但 由于主 由” 规定 归于 笼统 , 未能 为处 罚措施 提供有 力 的法律 依据 。
安机 关应 当采取 不 公开真 实姓 名等 多项保 护措 施 。 第6 3条还规 定 了证人 因履行作 证义 务而支 出的交通 、 住宿 、 就餐等 费用 , 应 当
2 . 存 在 的问题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海娜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侦查人员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很多国家是个常规性做法,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侦查人员“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思想认识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法律的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明确写入其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梳理,并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015―03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

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界定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

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

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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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在法庭审理中陈述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对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公正都有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一下条件下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这不仅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就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狭义的证人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意见,以期待对刑诉法的实施有所益处。

关键词:证人出庭;定案依据;豁免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72-01
1 刑诉法修改后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定
1.1 刑诉法修改后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1.2 刑诉法修改后关于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第一百八十八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3 刑诉法修改后的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范围:新刑诉法规定了有豁免权的人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一规定免除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2 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应当出庭作证但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之前所作的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鉴定结论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之前所作的书面证言是
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却没有说明,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的对未到庭的证人和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未出庭的证人
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使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形同虚设。

2.2 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范围规定不易操作: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太过笼统,一是存在有人提出异议,二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这三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可能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2.3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较轻: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
证人不履行强制出庭作证义务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强制其到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这样的法律后果是比较轻的,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证人一旦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宁愿承担这样较轻的法律后果也不愿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审理裁判会带来新的问题。

2.4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范围过窄:新刑诉法规定了有豁免权的人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主体范围过窄,而且这一规定免除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从各国的立法上看,我国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豁免权的范围是比较窄的。

3 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3.1 应当出庭作证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践中,对于应该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之前所做的书面证言认定为不具备证据能力。

除享有出庭豁免的人以外,应强制其到庭作证,但如果其到庭后仍然拒绝作证,而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这样的证人之前所做的书面证言应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2 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第一方面,应当是对证人证言中所叙述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不是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的异议,如果是对合法性提出异议,应由法院查明其是否合法,而不需由证人出庭。

所以应是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才是证人出庭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二个方面,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什么情
况下是有重大影响应当规定,如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轻罪或重罪的等等应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如果符合前两方面的规定,但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同意证人出庭而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

3.3 加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许多国家对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都加以明确规定,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我国应增加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处罚力度,首先,对负有法定出庭义务的证人对其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可增设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作伪证的也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4 完善证人豁免权的法律制度: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新刑诉法规定了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只在基于亲属特权中规定了几种人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而在实际中,姻亲关系等比较近的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立法应把享有这一权利的主体界定为:被告人的直系血亲或者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二代以内旁系姻亲。

而且这一规定免除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义务豁免制度的核心是要免除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既包括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也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应把其范围扩大为免除其作证义务。

此外,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在立法上扩大证人豁免权的主体范
畴,如基于公务特权和职业特权,而不应局限在亲属特权范围内。

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立法上进步,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只要我们从实践入手,对证人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循序渐进,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条件不断成熟,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会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3期
[2] 易延友.《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 张泽涛.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a].证据学论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 段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分析[j].山西高等学
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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